埃文斯·普理查得认为:“如果宗教有助于达到提供安全感和安慰、信心、宽慰及保证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宗教的结果对从中流溢出来的生活有用,那么,在实用主义真理的意义上,宗教就是有价值的,甚至是正确的。”(24)加文村民间信仰的价值就在于它已成为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效左右着社区秩序的整合,不仅为生活其中的人们提供了关于个人生存的意义系统和世界观基础,还为社会组织的形成和维系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和合法性。“信仰在乡土社会‘深耕化’和‘在地化’,参与乡土权威的塑造与社会文化的整合”,(25)并在一定意义上巩固社会结构,维持社会秩序。世界银行在2003年曾发布过一个调查报告,其主旨是:有信仰的地方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更低,因为人不是害怕法律才不犯罪的,事实上,再完备的法律也阻挡不了深思熟虑的触犯,人不犯罪,往往是遵守内心道德律的结果,它的自我约束、自我谴责功能,使贷款者重视自己的信用,不会恶意拖欠银行的钱。(26)这一调查结论也从另一方面默认了一个宗教假设:宗教信仰可以等同于人内心完美的道德律,冒犯了它就像得罪了神,会诚惶诚恐。“有大量实证研究文献发现,宗教人更有可能遵守法律和规范,在宗教参与率较高的城市,异常和犯罪行为率结果也较低”。(27)
加文村布努瑶村民相信有一个可以行使惩罚权的神的存在,诚如从卡尔·马克思到赫伯特·斯宾塞的不同理论家都理所当然地认为宗教会强化道德秩序的那样,信仰在这里的确强化了道德秩序,维持了诚实、慈爱和节制,业已成为传统乡土社会生态系统中的一种“文化酵母”。因此,在加文村公共职能渐趋弱化,甚至成虚置状态的弱行政下,民间信仰成为村民自律的基础和保障,在加文村则呈现出少讼和零恶性发案率的社会效果。
五、结语
民间法是布努瑶村民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它已内化为村民的价值观念并体现于村民的日常行为之中。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布努瑶民间法的地方性和民族性在现代化的冲击下逐渐呈现出弱化趋势,它已不是严格意义的民间法。法律发展理论认为,引起法发生变迁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社会群体内生和外部压力加强两个方面。一方面,传统民间法在布努瑶村民需求的作用下呈现出缓慢、渐进的变迁态势;另一方面,建国以来,外来因素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介入布努瑶的日常生活,外来的强势压力促使布努瑶民间法逐渐发生变化或隐退。
其一,民间法内容的理性化。新村规民约从内容到形式都更能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崇尚新风尚,体现现代化的价值观,尽量使其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同时注重乡土性与现代性的融合,纳入、承接乡土内容,融入本民族、本村寨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地方性知识”,更加体现乡土特色,确保村规民约能对国家法不予调整的“细事”进行有效的规制和调控。
其二,民间法调控范围的有限化。民间法的许多调控功能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代,民间法的调控范围也收缩到民事等有限的方面,民间法中与刑事犯罪相关的条款,已伴随着国家法对民族地区控制的不断加强正在逐渐消失。民间法虽然很难作为一种自在的体系而完整存在,但它仍然是非常重要社会控制机制,发挥着民间法目前所承载的维系、协调和规范功能。
其三,民间法处罚手段的变化。适应民间法规范上的改变,民间法处罚的方式已产生了质的变更。原有的处罚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强制性制裁功能逐渐弱化,处死、开除村籍、喊寨、抄家等传统手段因被国家法律禁止而消失。民间法的制裁作用和执行力度更多依赖于民德与社会舆论,民间法的处罚方式多以罚款为主,处罚方法更趋理性化。
其四,民间法裁决仪式的淡化。“油锅制”的裁决方式在新中国建立后已经彻底消失,而“庙堂赌咒发誓”的方法,虽仍有遗留,但已发生显著变化。过去那种庄严、神圣的、必须备“三牲”的赌咒仪式已经消失,而以烧纸衣代替“三牲”。由族老和道公主持的正式仪式已比较鲜见,更多是采取不公开的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私下到雷神庙自行解决。
总之,布努瑶民间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俗文化,为其民族成员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它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收纳、共享,是布努瑶村民普遍共同认可的成文和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既简单又能帮助村民获得最大的效益,“内化”为村民心中非常管用的制约、调整和平衡机制。禁忌、信仰、习惯法、村规民约互相支持、相互渗透,共同维持着村寨生活秩序。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日常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民间法进行调整,大量民间纠纷是通过民间的非正式制度规范解决的。民间法作为一种“活的法律”,一种自生型秩序规范,在加文村布努瑶村寨占据突出的地位,延续着国家权力对社区的控制,是基层社会稳定与繁荣的润滑剂。
自由法学派的创始人埃利希认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活法”,因为“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未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它支配着实际的社会生活,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这些“活法”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28)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思想多元化的特殊历史时期,我们该如何建立一套适合于乡土农村社会多元行为标准、多元秩序或多元社会文化形态的法律互动机制,是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
因此,通过对民间法这一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问题的探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社区秩序乃至准确定位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因为“少数民族民间法不但将一种新的方式融入未来的社会秩序之中,发挥新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对于当前少数民族村寨法治秩序的建构肯定也会起到它应当起到的作用”。(29)国家法的作用不是也不可能是全面的,它不能完全解决“地方性问题”,国家法能力不及之处,恰是民间法用武之所,民间法为村民提供了国家法之外的制度供给。我们应善于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双重局面中,重新发现适合于时代特征的秩序格局,重视来自民间法在农村社区稳定和法治建设中的建构力量,通过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配合,共同建构平安新农村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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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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