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文村,国家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还不是解决民间纠纷时首先运用的规则,解决民间纠纷时更多运用的还是情理、习惯、习惯法,“当国家法律不能以一种文化的姿态进入民间生活充当重要的文化重构资源时,意味着民间的秩序运作将只会以国家法律以外的因素作为其变迁的动力或重构资源”。(16)因此,延续固有传统在加文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大多数情况是本族内产生的纠纷就请族老解决,族外纠纷就找寨老或村干部解决。此外,当地村民对退休干部或公职人员非常尊敬,遇事多找他们来晓之以理,化解矛盾。目前,在加文村布努瑶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大多数为丢失财物或责任山林被侵犯以及邻里摩擦而引起的。当发生偷盗、利益之争、相邻关系受到影响等是非争执时,就请村干部、寨老、族老或本村能人(主要是退休干部或公职人员)进行调解。布努瑶解决民间矛盾纠纷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干部调解。遇到矛盾纠纷,布努瑶普遍采取就地就近解决的方式。如发生纠纷,所在屯有村委会干部就先选村干部,其次是村民小组长。村委会干部调解纠纷的依据是:不与国家法产生冲突与矛盾时首选民间法,反之则依据国家法,从而使纠纷的解决既限定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又不和当地的风俗习惯、道德观念等“地方性知识”相冲突。同时,运用情理、风俗习惯、习惯法还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处理结果的执行也较容易,从而能达到双赢的效果。
2000年12月,内加村民小组两村民发生纠纷,推搡中,造成一方脑后碰伤流血,受伤者及家属情绪失控,村委会副主任蒙冠山及时进行规劝调解,并与肇事者一起将伤者送到都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迅速化解了纠纷,避免了矛盾的升级。2002年7月,加勒村民小组某村民家的狗咬死本组另一村民家的七只小鸡,造成双方打架。得知情况后,村委会干部及时赶到现场调解,按习惯法进行赔偿,解决了争端,消除了隐患。村委会副主任蒙冠山办事干练、公道,有威望,能力强,不但他所在的加进组村民有事请他调解,其他18个村民组无不留下他调解的足迹,甚至夫妻拌几句口角,也要请他去主持公道。按习惯法规则调解的案例,成功率都很高,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最大优势就是能及时就位,并且程序灵活,极富弹性,同时更强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另外,其调解成功率高的原因还在于:一是加文村布努瑶同垌场和不同垌场之间大部分都有血缘或亲戚关系,绝大多数村民认为没必要闹得不可开交;二是村干部多为通晓本民族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的精英人士,都能以情服人,以理仲裁,秉公而断,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需要。
2.“龙爸”仲裁。加文村布努瑶还盛行以龙爸制度解决纠纷。所谓龙爸制度实际上就是寨老制、瑶老制,也叫目老制。布努瑶称龙爸制。男的叫龙爸,女的叫龙妈,是由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老人所组成。这些人类似于贺雪峰先生所区分的传统类型精英,“传统型精英是指那些以名望、地位、特定文化中的位置乃至明确的自我意识为前提而形成的村庄精英,构成此类精英人物的条件往往来自于某种既定的身份和品质,以及他们个人对村庄事务的关心程度”。(17)
在加文村每个自然屯都有一至两三个龙爸、龙妈,年龄在60—96岁之间。他(她)们都享有很高的威望,经常由他(她)们调解仲裁各类纠纷,形成一种潜在的非正式的社会组织。2002年6月,花代组一村民家柴房着火,造成部分柴火被烧,该村民怀疑是曾和其母有过口角的另一村民所为,经村委会调解仍不服后,就告到乡调解委员会,显然乡调解委员会也不可能支持怀疑方没有事实凭据的怀疑。怀疑方对此仍有闲话,后被怀疑方告到龙爸处,由几位龙爸出面干涉,并“摆道理”规劝怀疑方不得无端怀疑,同时,村内对此事所形成的对怀疑方一致谴责的舆论压力也迫使其最终平息此纠纷。
1980年以前,龙爸组织既处理家族内部事务,又参与村里大事务的决策。凡族内嫁娶、分家、继承遗产均需他们主持。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时都要邀请他们参加。目前龙爸制度在村里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的作用已不太凸显,村干部只在解决村内重大纠纷时邀请他(她)们参与协调,龙爸的主要的职能是解决纠纷,尤其在本村屯、本家族内发挥作用,更多时候则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风俗礼仪上。但他(她)们威信仍很高,如村内很多打工返乡年青人几乎都要去看望加庭组96岁的龙妈蒙丫详。近邻的加八布努瑶村,有一年轻人因辱骂龙爸,在赔礼道歉后,还被判罚请放映队给全村人放了一场电影,以示警惩。
3.能人决断。这里所指的能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能人,其能人的意义特指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素质的退休返乡的干部、工人等国家公职人员和长年在外务工的劳务人员。类似于学界所说的“乡村精英”。按意大利社会学家V·帕累托的界定:“精英是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个方面或某项活动中表现出杰出能力的人所组成的整体。”(18)这些乡村精英同时也是经济能人,而一个在经济上获得成功的能人,往往也会在传统位置上变得重要起来,从而拥有地位和声望。
这些人员深谙国家法律和政策,他们的办事能力和威望已逐渐超过龙爸、龙妈和村干部,在解决棘手疑难问题时都要请他们参谋。加图组的67岁的退休干部罗朝阳,几乎成了本村“国家政策、法规的代言人”。他们的决断力、公信力和权威性已为村民们普遍认可和接受,他们成为所在屯、组发生纠纷时的仲裁人。一些涉及村民公益事务的决策、措施都邀请他们参加,他们对公共决策起着极大的影响力。如2001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下达后,加日和弄甲村民小组的久拖不决的土地纠纷案,最终就是在他们的参与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过再三调解而妥善解决。
以上三种民间法的调解机制在加文村交融并行,在国家法之外,本土的民间法资源也在发挥其固有的调控、规范功能。特别是在加文村这样一个经济较为落后、传统文化保存较多的布努瑶乡村,民间法对社会的影响、调控甚至超过了国家法,国家法之外的民间调解方式似乎更能牢牢地扎根于民众,更能有效地影响和规制着社区秩序。民间法调解机制的有效运作,使加文村虽有纠纷却极少诉讼,“一个民族群体在自己的生存范式下如果设计制度,其解决的问题都是一样的,那就是让整个社会更有序、更合理、更有效”。(19)正如法律多元论所认为的那样,任何社会秩序的建构都不是单纯依赖于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20)在加文村大量的多层次的“非正式法律”的运作,起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是构成和谐社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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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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