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该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公告称,少数教职人员受境内外分裂势力的影响,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
教职人员合法权益受保护
昨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43条,将于11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依照《办法》规定,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办法也规定,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一些藏传佛教寺庙盲目发展
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公告称,目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寺庙不顾及信教群众负担,盲目发展;少数教职人员爱国守法的意识淡薄,受境内外分裂势力的影响,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国家宗教事务局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扰乱了藏传佛教寺庙开展的正常教务活动,使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受到影响,甚至给达赖集团图谋搞乱藏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
这份公告援引广大藏传佛教人士的观点说,他们对这些现象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对寺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寺庙长效管理机制。
管理方法曾反复进行修改
国家宗教事务局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研究起草该《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藏传佛教界人士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根据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签署了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正式颁布《办法》。
文章来源:新华网-新京报 2010年10月09日 07:15:40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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