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 第2章一节论述了知识产权和也被称为民间文艺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的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TCEs)。近期,国际知识产权政策讨论更多地关注于传统知识相关事项,特别是传统知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保护。传统知识越来越被视为知识的内容、实质或思想(诸如传统的某种植物药用技术秘密,或者传统的生态管理实践),而非被视为传统文化/民间文艺表达(TCEs/expressions of folklore)传统文化的形式、表达或表现(诸如传统歌曲、表演、口述或图案设计)。本节回顾了当前就传统知识保护所进行的讨论。这一讨论已处于一个深入探索的阶段,在WIPO和一些其他国际组织内受到积极关注,但对许多国家政策领域来说仍属超前。
7.72 诸如本土或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强调,其传统知识、构成其环境一部分的遗传资源(如植物)和反映其文化特性的传统文化/民间文艺表达存在整体关联。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 (IGC)于2001年(原文如此——译者注)建立以全面处理这些事务,也因此处理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的保护,以及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
7.73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呼吁产生了复杂的问题。首先,何为产统知识?本土和当地的智力和精神传统所具有的惊人差异,能否归纳于单一定义而不丧失其赖以存在的多样性?而且“保护”意味着什么?保护什么,从什么保护,为了什么目的,为了谁的利益?如果传统知识中存在权利,谁应当享有权利,而其又应当如何执行?
7.74 涉及到这些问题, IGC的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突出了与它们的密切关联。例如,存在这样的担心: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企图会使传统知识成为第三方资产而使其脱离产生并培育了它的社区,从而剥夺了它们的根本利益。因此社区主张对传统知识的任何保护,都应当捍卫其精神上、科学上和法律上的根源。对许多社区而言,决定知识如何保护的祖传习惯法和惯例对于知识的本身都是不可或缺的:传统法和知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于传统知识不可或缺的社区生活、传统时间和信仰——这些根源,难道应当仅仅得到对其所产生的智力和文化成果的保护?
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制度
7.75 这意味着,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寻求,实际上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原则和前提根本性的重新估价,以及就如何将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正式概念和结构相联系的一项复杂探讨。一些人认为,基于得自传统知识的材料而提出的非法财产权主张,知识产权是在推波助澜。但实践已经显示了知识产权制度是如何加强传统知识和相关遗传资源持有者权利的,并且有助于定义和构筑起其无形资产如何使用以及利益如何平等的分享
7.76 这要大量依靠对本土和当地社区挖掘更多的实践渠道,并增强其从其选择中获益的能力。由此引发了下列关键问题:
什么是亟需?是对传统知识创设新的法律保护形式,以加强社区利用现有机制的能力,或在法律制度的发展适应和实践的能力建设之间建立协调纽带?
传统知识和全球市场
7.77 由于在全球市场中的价值日益被察觉,传统知识保护的探讨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传统知识和相关的遗传资源已经被用于创造新的工业品、医药产品和农产品。另外,许多传统知识体系,其文化、精神和技术的内容得以幸存而免于作为历史奇珍归入档案——(这些内容)常常被用于对抗现代科技社会影响和冲击:传统知识保留了许多现存社区的生活片段。当然,在国际知识产权中,传统知识是一个新的概念。WIPO于1998年开始着手传统知识方面的工作。而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国际法上认可传统知识的里程碑——缔结于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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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5-03-2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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