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一位100多岁的老人,因无人照料,自己手工制作套骡工具糊口,每星期做一具,只能够一个星期食用,生活很艰难。1997年元月斋月期间,老人缺米缺柴,已经挨饿了几天。州煤矿Jamaat群体知情后集资100元钱,托人带去。老人拿上钱高兴得当即亡故,他的后事就是用这些钱料理的。
轮台县一农民寡妇,儿子因病在库尔勒市二七三部队医院病故,缺107元医疗费,儿子的尸体由医院放置于停尸房。该妇女走投无路之际,去焉耆县一亲属家借钱,该亲戚没有借给她钱。她非常伤心地哭着沿公路徒步往库尔勒方向走,到焉耆县油库处,一位加油的回族司机见了,就顺路把她送到州煤矿。她遇上Jamaat成员Y某,Y某领着这位妇女去教长家,教长拿出113元给了这位妇女。妇女感动地说,回去后变卖房子筹钱还这笔钱。教长说,这是给孤儿寡母的“天课”钱,不用还。该妇女非常感动地离开了。
1996年7月,库尔勒上户乡二队被洪水冲坏了全部房屋,灾情很重。库尔勒市铁克其乡等地Jamaat众人纷纷捐款捐物,给受灾的上户乡二队很大的支持。
4.Jamaat群体成员对孤儿婚姻的安排,对孤儿的抚养
Y某的父亲在一次煤井塌方事故中身亡。其母精神失常,其弟年幼,生活非常艰苦。他很小就开始下井工作。(矿部给他安排了工作)Jamaat经常帮助Y某。后来Y某开始坚持礼五拜,也成了Jamaat一员。Jamaat看他天天操劳非常辛苦,就在经济上援助他,把教长大女婿的妹妹嫁给了他。后因小两口不合,经常闹矛盾,这些矛盾又波及到教长和亲家的和气。在Jamaat群体的说教下,Y某家越来越和睦。现在他们有两个孩子,并赡养着自己的母亲和弟弟。
B某,州煤矿工人,有一儿一女,女已嫁人,儿子年幼。1980年,B某出了交通事故之后,其妻叫来教长与买森,把家里的存款1800元交给他们说:自己万一有什么不幸,等年幼的儿子M某长大能理钱时,请将这笔钱交给M某,并希望Jamaat众人教育好自己的儿子。不久,该妇女也去世了,幼儿由其姐姐抚养。M某20岁时,教长和买森就把这笔钱交给了M某。M某在长大成人期间,Jamaat群体成员不时地教导他,并时常以饭食、衣物相援。当笔者向资料提供者热合曼江问及B某之妻为什么不把那笔钱交M某的姐姐保存时,他说:他们(B某夫妇)深信Jamaat群体里的人绝对不会动用这笔钱,而女儿可能迫于生计,说不上有一天就会挪用这笔钱。
1989年8月4日宵礼后,待散的Jamaat群体发现寺院里有一裹着的弃婴。教长抱起孩子对Jamaat众人说:“为安拉之道,谁来抚养这个小生灵?”当即就有四个人表示愿意抚养此婴。其中X某上前脱下长袍,抱过婴儿说:“这是安拉赐给我的。”说着就抱回家去了。后来,孩子取名pride(仙女之意),上汉族学校,(对很多维吾尔家庭来说,汉族学校因交纳的费用较多,很少一部分人才愿给孩子这样投资)。X某有八个孩子,这个孩子是第九个,家中大小都很宠爱她。
据资料提供者称,此婴如果被丢弃在清真寺外任何场所,便很少有人愿意承担抚养之责任,因为如果有人抚养了这么一个来历不明的“私生子”,会遭到所有人的非议。而在清真寺这么一个神圣场所里,弃婴的抚养并没有受到指责,反而被认为是一种善举。
5.Jamaat群体成员调节寺坊内的各种矛盾
Jamaat群体当中,要数教长的威望最高,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就是该寺坊内的精神领袖。因此,寺坊内很多久而未决的矛盾冲突一般由教长出面调和。伊斯兰教规定,两个闹矛盾的穆斯林必须在三天内和好,不然要记罪过。正因为这一规定,维吾尔族社会两个闹矛盾的人讲和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当年的开斋节或宰牲节。在这两个节日第一天,念完聚礼后人们主动和所有不和的人相互问候,消除矛盾。虽然有些人只能达到面和心不和的层面,但从此以后见面时一定相互道“色俩目”。
a.调和夫妻间的矛盾
维吾尔社会中,婚姻问题较突出,夫妻不合,离婚现象较多。这些家庭纠葛无法调和时,通常有Jamaat群体中德高望重者参予调和。
MK,州煤矿工人,经常喝酒,抽大麻烟,打骂虐待其妻H某。H某系其二妻,对MK前妻所生女儿(约12岁)视若亲生,是个信仰虔诚又很贤惠的女人。她日礼五拜教门很好,常因劝其夫“改邪归正”,遭到打骂,其夫又强迫她离婚。H某受不住这种折磨,一日同继女一同去教长家哭诉事由。教长知情后,找到MK教育了一次。教长说:“你为何不珍惜视继女如亲生、服侍你那么好,而且教门又好的妻子?偏要逼她离婚,你是不是想找一个和自己一样五毒具沾的‘坏女人’?你若认识不到这一点,现在就离婚。我做主把她嫁出去,看谁还不要这么好的女子?你要是敬畏真主,就不会做出这么荒唐的事。”从此MK和妻子和好,并逐渐开始到清真寺礼拜。当笔者到教长家调查时,教长的女儿风趣地说:“我的父亲简直就是法院,他消除了无数的家庭悲剧。”
b.经济纠纷的调节
G某是州煤矿退休工人,退休后为育肥牛羊找地皮盖圈,借了K某门前一块地,盖了两间圈房,在此圈里育肥牛羊三年之久。后找了一块地方盖了更大的圈,放置该圈未用。此时,K某想收回地皮自己盖圈用,G某盖圈耗费了不少的材料,不愿拆迁,想让K某付一些材料费。K某不愿出这笔钱,于是两家闹矛盾。两人都找教长处理此事。教长认为K某应该出一些材料费,K某不依。事情拖了一年之久,没有解决。一天,K某擅自凿了一个门占用该羊圈,G某发现后又去找教长。教长礼完晌礼后,领着四位Jamaat成员进入圈内估算材料费。Jamaat群体几人把砖木、石料价定为180元,要求K某付此钱。K某在Jamaat群体几人的说服下,付了此钱。这件纠纷就这样解决了。
杨某是州煤矿工人,汉族,在其居所院内私自盖了砖石结构的两间房子和一间地窖。其结构非常结实,材料损耗大。因主房是公家的房子,后来搬迁时,此房分给维吾尔族人X某居住。X某搬入后,占用杨某私房。杨某觉得拆掉可惜,想让X某付2000元材料费,X某不肯付这笔钱。杨某认为教长的威信在维吾尔族中非常高,于是就去找教长解决此事。教长领着Jamaat群体成员几人估算之后,使双方达成协义,K某最后出了1500元钱。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