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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
  作者:韦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9 | 点击数:14668
 

  让我们拿美国政治学家埃尔斯特所曾举过的一个人出钱买他人排队的位置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如有长长的一队人排在那里等买票(如一著名歌星演唱会的门票)。一个人走过来,对排在前面的一个站排者说:“我出一笔非常高的价,请把你的位置卖给我吧!”这个站排者是接受这一出价呢?还是不接受?如果接受了,他人(尤其是排在后面的人)是否会赞同呢?如果这个出价买位置的人所出的价格超过这个站排者买到这张票(听演唱会)的预期效用因而两者成交了这一交易,这显然是一种帕累托增进。但出于某种说不出来的原因(如某种习俗、社会规范或个人心理因素),在许多社会中,这种交易却不能成交(比如一个站排者可能要顾及他人的看法)。从这个小例子中,我们可以想象到, 许多习俗并不一定就是帕累托增进的。 英国一位叫韦姆斯利(L. Walmsley)的学者在1932年所出版的一本书中所提到的发生在英国约克郡海岸线的一个小渔村的故事,也说明了这一点(注:L. Walmsley (1932), Three Fevers, London: Colins, pp. 70—71.)。

  据韦姆斯利说,在每次大风暴后,总是有些漂流木材留在海岸上。因此,每次大风暴之后,村民们就竞相奔到海岸去捡木材。许多年来,村民们遵守一种“先到者得”的习俗,即最先奔到海岸者可以任意捡漂流木,然后把捡到的木材堆积在海岸边的高处,并在木堆上放上两块石头,以表示这是他自己的所有物。他可以把这堆木材留在海岸边两天。在这两天之内,别的村民会尊重他的这种产权。如果过了两天,这种产权就不再存在。据说,在这个小渔村中,没有人知道这种“先到者得”的规则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以及如何形成的。但每个村民都遵守这种习俗,并且遵守得那么自然,那么有序。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这种自发的秩序安排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选择。因为,它诱使村民竞相赶早奔去海边捡木头。而这种竞相赶到海边捡漂流木,会使村民有一种不必要的“努力竞争支付”。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这种“努力竞争支付”是一种“额外净损失(dead-weight loss)”(注:因为,如果采用每家在大风暴后捡一次或通过“拈阄”的办法分配捡漂流木,就会省去这种“竞相努力支付”的额外净损失。)。然而,这个约克郡的小渔村里的村民却世代遵守这种非帕累托效率的习俗。正是基于这一点,演进博弈论学者萨金认为,如果习俗是集体的刻意选择的结果,一些无效率的习俗就不会存在(注:R. Sugden(1989), Ibid, p.93.)。然而,正是因为习俗不是集体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生自发衍生出来的一种自发秩序,这就导致它本身作为一种演进稳定性(精炼纳什均衡)并不一定满足帕累托效率。并且,笔者亦进一步揣度到,在某些社群或社会的某些时期中由某种文化、传统、道德、伦理、宗教、信仰等等所支撑并维系的某些习俗甚至不一定满足纳什效率(均衡)。从爱波斯坦(A. L. Epstein)1967年在印度农村作的调查所发现的当地一些习俗阻止农民引进稻米生产新技术的事例中,我们就可以洞悟出这一点(注:A. L. Epstein(ed.) (1967), The Craft of Social Anthropology, London: Tavistock. 参F. 普洛格,D.贝茨《文化演进与人类行为》,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第八章附录。之所以存在种种非纳什均衡的习俗,主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显然并不是完全按个人收益(或个人支付)最大化这一新古典理论和博弈论的共同的基石性假定来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尤其是在习俗的生发与演进上,更是如此。因为,如上所说,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 宗教信仰, 以及圣哲的箴规(precept),均可以是一种习俗生成和驻存的原因。 这就导致一些习俗在经济上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尽管如此,一个难以辩驳的理论逻辑是,那些非纳什均衡尤其是非演进博弈稳定性的习俗往往不能长久驻存。因为,如果一种习俗不是纳什均衡,就会有人在重复社会博弈中偏离这种策略选择,最终使社群或社会整体导向或演进出一种是纳什均衡的习俗。在社会现实中,人们甚至会超越纳什均衡而演进出帕累托均衡的习俗。从博弈论学者对著名的“囚犯困境”博弈中的“无名氏定理”(theFolk Theorem)——即人们重复玩“囚犯困境”的博弈会产生合作的理论证明中, 我们就可以洞悟出这一点(Drew Fudenberg & EricMaskin (1990), "Evolution and Cooperation in Noisy RepeatedGam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Papers and Proceedings) , Vol. 80, No. 2, pp. 274—279)。

  在认识到习俗是一种自发社会秩序这一点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领悟到,习俗并不只是存在于像希克斯(John Hicks)《经济史理论》(注:参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2章,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中所说的在市场经济形成之前的早期的“习俗经济”(包括新石器时代或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中,而是广泛且大量地存在于现代都市化经济与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只是现代人已习惯且已无意识地遵从之,因而往往忽略或没有觉察到每个人(包括自己)均在按一定的习俗行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市场本身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自发社会秩序,一种诸多习俗的“纽结”(nexus)。因为, 市场中的许多秩序并不是经由人们刻意设计而成(当然,这里并不否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大量人为设计的运行规则与制序),而是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自发地演进而来。比如,为什么纽约的股票市场比悉尼的股票市场更重要?为什么人们在广州买衣服总是倾向于去高第街?更为奇怪的是,为什么近几年在穷僻的沂蒙山区出现了中国最大的家电批发市场?又为什么在上海卖菜的菜贩大都是安徽人,而在全国修鞋和打被套的工匠多为浙江人?这种种现象均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自发地形成的。也许人们很难讲出这些自发秩序形成的机理与原因。

  就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的产权结构来说,如果市场中的产权能像诺思(Douglas North)所说的那样由国家用法律正式界定并予以保护,市场运行无疑会更加顺畅(注:参D. North(1981) , Structure and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Norton。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34页。)。然而,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自觉地尊重现存的产权结构,一种刚性的产权就不可能形成并驻存。反过来说,尽管国家一再三令五申地禁止和严打,外汇黑市交易、赌博、贩毒、贩黄和卖淫业却随着市场秩序的型构而在社会角落中存在与蔓延。这说明在这些“地下市场”的参与者仍然承认并尊重一种国家所禁止的他人的de facto的产权。正是因为这一点,萨金认为,产权制序(institution of property )本身可能最终被归结为像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经由自生自发路径演进而来的一种自发社会秩序(注:R. Sugden( 1989), Ibid, p.86.)。

  最后,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一旦在一个社群或社会中由于某种习俗长期自我维系与驻存而形成一种显俗,一个人采取违反这种习俗或惯例的行为不但会造成为其行为直接受害者的愤懑与不平,亦会遭到非直接受害的第三者的反对。譬如,在英国约克郡海岸线的那个小渔村中,如果一个人在两天之内拿取了别人放上两块石头的木堆上的漂流木,被第三者看到了,尽管这两块石头不是这个第三者放上去的,他会想到,今天这个人拿取了别人的财物,那么,明天他可能会拿我的。因此,他会站在那个财物所有者的立场上来反对这个打破习俗的人。或者至少他会同情那个木堆的事实所有者。正是从这一点来思考,一种习俗的存在,并不在于它会对所有的人都有益处,也不是像阿罗所理解的那样会增加整个社群或社会的集体福利(即一种帕累托增进),而是在于违反或打破一种习俗的行为会对所有遵从这种习俗与社会规范的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正是因为这一点,人们把习俗视作为维系社会尤其是市场运行的基础性的东西。它不但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成之前的习俗经济中是维系社会稳定和运行的纽带或“润滑剂”,也是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运行本身不可或缺的东西。


  作者:韦森,1953年生,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05期,第3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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