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先生认为,该社条中“斋”是佛教每年正月、五月和九月的三长斋,第28行“月别斋日”前缺损的是正月的“正”字,认为这个阿婆的结社是为在正月、五月和十月进行斋日活动。但是,缺字是否是“正”字其实难以确定,而文书中提到的五月和十月,应该也与三长斋无关,因为提及五月和十月,是在限定交纳大麦还是秋粮(郭峰先生认为是秋粮可以信从)的时间,并没有说明是行斋的时间。“月别斋日”很可能就是这个结社的活动规律,每月一次斋会。如果是三长斋,一年只有三次斋会的话,二十六名阿婆依次排列下来要八年多,时限似乎过长。如果每月一次的话,那么轮流一次不过两年多,比较合理。《北史·高昌传》记载吐鲁番当地“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周书·高昌传》也有同样记载⑥。不知道是否与此相关,这件文书规定了不同时段内,交纳不同的粮食,一是大麦,一是秋粮(或许是粟)。每人交纳粮食一次是二斗,不过,这是半年二斗还是每月二斗,现在还是无从判断。从内容上看不出与佛教有关,前人过于重视“佛社”观念而和三长斋联系起来,恐怕不妥。
这个众阿婆的结社活动,并不仅仅限于每月的斋会,也有丧葬互助。似乎只有参加结社的阿婆本人有资格享受这个互助条款,不涉及家人等。这与敦煌的妇女结社十分相似⑦。正因为如此,命名这件文书的时候不应该只注意斋会条款。本结社的罚则部分也有残留,比较清晰的一条是犯错的人要交出“银钱壹文”供大家分享。银钱,指的是萨珊银币,是从高昌国时期至唐初在西域流通的货币⑧。众阿婆结社,用银钱执行罚则,是唐初西州特殊历史的反映。
在这些阿婆名单的前面,都写上了她们儿子的名字,虽然残留不全,但是这个判断应该没有问题。晚年的阿婆们,获得了她们儿子的支持,跟自己同性伙伴定期聚会。有餐饮,聚会应该更加热烈。有朋友伙伴的生活,开阔了生活的空间,增添了生活的情趣。那么,她们的聚会真的与佛教无关吗?这也不能确定,所谓斋会这样的说法,很可能就是受到了佛教的影响。众阿婆在西州当地,虽然不是一家之主,但也拥有一定的经济支配权,至少她们的利用结社的社交活动得到了她们儿子的支持。母亲们的结社活动既然获得儿子们的支持,那么作为社会和家庭的支柱,这些西州的男人们是否也有结社活动呢?
一件出自吐鲁番吐峪沟,现收藏于德国国家图书馆的文书给我们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信息,这就是德国国家图书馆编号Ch.5509的“《妙法莲华经》题记”,具体内容如下:
1.盖闻一乘妙理,法界传通,十二部经,金口所演。况复
2.岭真空之教,王□灭罪之文,火宅方便之言,险
3.善权之说,莫不受持顶戴,即福利无边,书
4.弘宣,还生万善。今有佛弟子比丘惠德、齐
5.欢德、赵永伯、范守□、赵众洛、范阿隆、赵愿洛、宋客、
6.洛、赵延洛、张君信、索绪子、张憧信、范历德、赵隆轨、王儁
7.刘常洛、范慈隆、赵武隆、张丰洛、张定绪、张君德、范
8.范进住、赵隆子、竹根至、刘明伯、赵恶仁、范黑眼等,敬人
9.往劫,重正法于此生,弃形命而不难,舍珍财而转
10.遂。即人人割宝□□□珍,敬写《法华》一部。其经
11.耳闻消烦荡秽,心念口诵证寂灭乐。用斯
12.愿合社七祖魂灵,觐奉世雄;见在尊长
13.灭(?)儿,自身福备,家口善兹,小果悟大,真常
14.倍加福佑。外道归正,龙鬼兴慈,有识
15.□□唅灵,俱沾圣道。⑨
这件文书中的人名,也有见于其他吐鲁番出土文书者,陈国灿先生根据赵恶仁的其他资料推测,《妙法莲华经》题记写成在唐高宗“咸亨三年前不久”⑩。文欣先生《吐鲁番新出唐代西州征钱文书与垂拱年间的西域形势》一文引用此文书,也得出相似结论(11)。咸亨三年,是公元672年,这个时间我们会证明是一个有意义的时间标志。
大约三十人左右的团体,他们共同出资抄写了一部《妙法莲华经》,在题记部分,他们署上自己的名字,一方面盛赞《妙法莲花经》的功能强大,一方面希望就此保佑大家平安,其中有“愿合社七祖魂灵,觐奉世雄”,证明这就是一个西州地方的民间结社。他们祈福的目标,从“七祖魂灵”,到“见在尊长”,到“自身”,到“家口”。或许这是一个以户主为主组建的结社。
在能够看清楚的名单中,赵姓八人,范姓七人,张姓五人,刘姓二人,索姓、竹姓、齐姓、宋姓、王姓各一人,此外还有一个比丘惠德。应该说,姓氏是相对集中的。他们或者是近邻,或者是亲戚,反正他们自愿组建了这个结社,依靠社这个集体的力量解决他们的问题。这是一件写经题记,发愿内容不过是保佑平安等,内容相对单一,他们的更多活动及其规定我们都无从了解。根据学者研究,唐朝前期的西州庶民,流行广义的净土信仰,其中就包括对于《妙法莲华经》的信仰(12)。如果说上文的阿婆们的聚会还不能提供具体证明,那么这件《妙法莲华经》题记,则提供了毫无疑问的证明。
二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明确属于高宗时期的只此两件,时间最晚是咸亨三年之前。就在两年以后,朝廷忽然发布了禁止民间结社的命令。高宗咸亨五年(674年)五月下达的这个命令,诏书在《册府元龟》卷六三《帝王部·发号令》二中有记载,全文如下:
采章服饰,本明贵贱,升降有殊,用崇劝奖。如闻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小袄子,或于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蠹彝伦。自今已后,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严加禁断,勿使更然。又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已后,宜令官司严加禁断。(13)
这篇诏书要禁断僭服色和民间结社,所谓僭服色,就是僭越穿着高等级的服装,破坏了贵贱等级在服饰上的标识。而之所以禁断民间结社,是因为朝廷认为这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诏书是承认并且支持春秋二社的,但是仅仅同意“祈农”即祈求丰收的祭祀活动,不同意附加其他民间互助功能。因此,诏书把春秋二社与民间结社对立起来,保护官社而禁断私社。根据“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中“等社”的描述,可以认为当时的民间结社实际上种类很多,但是朝廷都以丧葬互助这种结社增加了民众负担为理由,将所有的民间结社一概禁断。
唐太宗时期,这种观点就存在,御史大夫韦挺就曾向唐太宗建议取消这种丧葬互助结社,但是没有看到朝廷有类似的举动(14)。现在,唐高宗断然禁止民间结社,诏令传达到全国各地,作为西州的吐鲁番不会例外。大约跟此命令有关,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只有上文两件关于民间结社的文书,而且都是在唐高宗发布禁令之前。这不应该看作是偶然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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