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非遗司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总结会,各督查组负责人及专家代表就督查工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继2008年5月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导工作后,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近日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在为期近两个月的督查工作中,各督查组深入到全国各省(区、市)的村寨社区和基层保护单位,尤其是深入西藏山南、新疆哈密、青海湟中、四川汶川和绵阳等偏远地区和地震灾区的基层区县(市)乡镇,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相关档案资料和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召开传承人座谈会等方式,实地走访调研,全面了解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体系建设、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区建设、机构队伍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保护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等,督查专家还在当地举办讲座,现场培训、答疑,进行了具体指导。
从督查情况看,目前,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上处于一种积极健康、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正稳妥有序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了新时期文化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自2005年普查工作启动以来,在文化部的有力指导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各地精心组织,从健全普查、保护工作机制入手,以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队伍为骨干,积极调动乡村及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普查方式,利用各方资源,多途径收集普查线索,广泛、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共投入普查经费约8亿元,全国文化系统参与普查22万余人次,社会参与人员277万余人,召开普查座谈会7.1万余次,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余人次,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约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量达996万字,录音记录23.4万小时,摄像记录18.3万小时,拍摄图片477.4万余张,汇编普查资料14.2万余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97万余项。
目前,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次全面普查基本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普查,初步摸清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家底,同时,广泛宣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也培养、锻炼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奠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基本建立。名录体系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各省(区、市)基本建立了国家、省、地(市)、县(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028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6960项,地(市)级名录项目共计18186项,县(区)级名录53776项。
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取得新进展。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重要保障。目前,已命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6260名。各地对保护传承人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如建立传承人档案,改善传承人的工作环境,为传承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优惠政策,为传承人的授徒传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扶植等。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其中,江苏、浙江、上海等省较早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并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了补助。
探索并形成了多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演变规律的前提下,各地坚持科学保护的原则,探索并形成了多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整体性保护,积极推动立法保护等,这些保护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通过检验是行之有效的。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工作逐步展开。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个创举。文化部已相继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安徽、江西、青海、四川、陕西等省政府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工作考核目标,并成立了以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多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项工作的推进。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湖南、浙江、广东、山西、山东、重庆、广西、贵州、云南、北京等省(区、市)也在积极筹备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一些省(区)还设立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良好。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各地都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这些规模不同、形式多样的设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展示与宣传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护经费投入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2009年7月,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6.59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各地也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筹措保护经费,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保护经费的增加,有力地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近年来,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0个省(区)文化厅(局)单独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并增加了人员编制。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0个省(区、市)已经当地编办批准,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四川、浙江、广西6个省(区)成立了独立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全国地(市)、县(州)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也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四级体系正在形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取得进展。立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在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