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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真]道教修道生活的忠与孝
——以初唐“致拜君亲”论争为中心
  作者:吴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3-29 | 点击数:16286
 

 

[内容提要]自六朝以来,忠孝君亲的儒家伦理早已在道教教义与修道生活中得到内化的融合与体现。初唐政府屡次命令道士僧尼致拜父母与君王的诏令,都将道士女冠与僧尼相提并论,强令二教必须礼拜父母与君王。佛教教团为此多次掀起反对致拜君亲的请愿运动,成功地迫使政府两次放弃强令僧尼拜君亲;道团态度则相对沉默,却在修道生活中实践着朝廷的政策精神。道教在致拜君亲问题上的“讷于言而敏于行”,反映了道教在唐代不辩自明的国家宗教之身份认同。
[关键词]道教伦理;致拜君亲;忠孝观;国家宗教

作为中国本土宗教的道教,自创立时起,即在其宗教义理中对以“孝”为代表的儒家传统伦理予以适当处理,从而令儒家的“忠孝”融入道教仙道的修行实践之中。因而在道教的宗教伦理体系中,对君主和父母行世俗拜见之礼乃是题中之义。然而恰恰在唐代初年,朝廷几次三番下令强制要求道士女冠与僧尼必须致拜君亲。这些政府条文的出台是否针对当时道门中人不拜君亲的现状?如是,则在六朝道教宗教伦理体系中早已妥善解决的忠孝问题,在初唐是否出现了一定的反复?
僧尼是否应该对君主和父母行拜见之礼,是涉及整个中国佛教史的重大问题。佛教实行出家修行制度,教理规定,僧侣除了佛陀之外,不拜俗人。这与强调天地君亲等级秩序的儒家伦理产生了极大的冲突,因此早在东晋僧人慧远撰写《沙门不敬王者论》时,国家皇权在拜不拜君主与父母双亲的问题上,就同佛教教团发生过数次争论,最后以国家做出让步、允许沙门不拜君亲为结局。到了唐代,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及至唐玄宗诸位君王,在拜不拜君亲问题上,同佛教教团发生了数次相持与争论。在以往佛教研究者尤其是日本学者的相关论述中,已经基本条理了初唐佛教教团从抗拒到顺从的历史过程。[1]然而论者甚少注意到,在唐代历次朝廷要求僧尼致拜君亲的诏令中,同样要求道士、女冠须致拜君亲。如果说作为李氏本家之教的道教拜见李氏君主是理所当然的,为何朝廷每次强迫僧尼拜见君亲,又一视同仁强调道士女冠也应遵守?
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第四章利用《广弘明集》等佛教文献与《唐大诏令集》等政府条文,详细考证了唐代贯彻僧尼拜君亲政策始末,然而他也承认,“我们有必要探讨从隋朝到唐朝中期,道士、女冠是如何应对拜君亲问题的。遗憾的是道教方面完全没有这方面的资料,所以不得不放弃”。[2]
佛教僧团反应激烈,留下大量反抗政府诏令的文字记载,故其反对致拜君亲的态度较为后人所知。道团态度的相对沉默,揭示了初唐道教在国家宗教政策中的微妙地位及其与佛教的微妙关系。砺波护从法制史和制度史的角度,对僧尼致拜君亲从抵抗到顺从的发展过程进行追踪,他认为“法制史研究、制度史研究中容易迷惑的陷阱,如名与实、原则与现实看似乖离而实际一致等问题,尚待今后进一步认证。”[3]笔者认为,朝廷历次敕令强制要求道团致拜君亲,即是法制史与制度史的一个小陷阱。如果我们单凭敕令的字面理解,可能会作出片面的判断。借助于唐代道教内部经典,尤其是《洞玄灵宝道学科仪》、《洞玄灵宝三洞奉道科戒营始》等修道生活的日常行为规范,才能洞悉道团微弱的主体声音。
在隋朝到唐朝中期的道教典籍和官方文献中,道教教团对于致拜君亲问题确实比较沉默,但也并非如砺波护氏所言,完全找不到表明道团态度的文献。本文在条理道内文献之后,将之与同时期的官方诏令及佛教文献进行对读,从而指出,道团对于政府强行要求致拜君亲问题的沉默,从一个侧面说明忠孝君亲的儒家伦理早已在道教教义中得到内化的融合与体现。具体到开元二年(714)玄宗敕令佛道二教致拜君亲的历史事件,以往被研究者忽略的《全唐文》所收道士向玄宗的三通上表,为我们提供了作为事件中心点的道士如何看待孝道的详细纪录。通过对这些表文以及玄宗批答的文本细读,有助于我们了解作为佛教竞争者的道教如何主动融入儒家礼教秩序。
 
一、致拜君亲――仙道与人道的融合
 
作为中国本土宗教的道教根植于儒家社会中,理所当然地具有了适应儒家伦理的教义信条。东晋时期葛洪的《抱朴子内篇·对俗》即已强调“欲求仙者要当以忠孝、和顺、仁信为本”, 也就是说,“人”在成为“仙”之前,首先要遵守世俗社会中人与人的伦理准则。早期道教多有忠君、孝亲及仁义礼智信等与俗世价值观念相合的要求,如六朝天师道经典《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记:“臣忠、子孝、夫信、妇贞、兄敬、弟顺,内无二心,便可为善,得种民矣。”[4]这里强调遵守世俗社会的儒家三纲五常,是天师道教民(种民)确认其宗教身份的必要条件。东晋至唐代的众多道经都一致强调先修人道是修仙者的必要前提。北周时期道教类书《无上秘要》卷十五明言:“父母之命,不可不从,宜先从之。人道既备,余可投身。违父之教,仙无由成。”[5]修炼成仙的首要之务仍是遵守和实践儒家之孝。
《孝经》曰:“在家以孝事亲,出则以忠事君”。儒家的伦理道德从家庭的孝道引申到社会层面的忠君,以达到封建家长制与君主制的一致性。道教伦理既然已经承认了孝在宗教伦理中的合理性,对于“忠”自然也遵循。六朝时期道教内部科戒经典《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提出“奉道不可不勤,事师不可不敬,事亲不可不孝,事君不可不忠”[6],这里将宗教意义上的敬师与奉道镶嵌到儒家“孝-忠”框架中,从而令宗教伦理与世俗政权制度融合为一体。
公元5世纪以后,道教仿照佛教出家制度,逐渐建立起驻观修道的修行制度。[7]虽然与家庭生活隔绝的道教日常宗教生活必须“内除俗念、外息俗缘”,但在伦理原则上,道士女冠并不能完全与家人隔绝。北周以降,道团内部针对道士女冠日常修行制定的各种清规戒律,如“初真十戒”、“洞玄十戒”,第一戒即是不得不忠君,第二戒是不得不孝亲。[8]大约作于4世纪至中唐之间的《洞玄灵宝道学科仪》是唐代道士女冠日常驻道观修持生活所遵循的手册。[9]其中卷下规定道士女冠有十条居山制度修道之要,第十即是“当念己身,父母长育之恩勿忘。”在此经“父母品”中有科条曰:“出家之人,若道士、女官,身心依道,俗化全一隔,然于鞠养,有殊常俗。若在远,随四时省间;若在近,随月朔省间;在寒在热,在凉在喧,定省之时。”[10]由此可以看到道士女冠虽不住家,但在归省双亲的问题上仍与世俗人并无二样,平常也要经常归省家里,向父母请安问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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