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文化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演活动”将于2010年2月27日至3月30日在北京举行。调演活动将汇聚来自全国20个省(自治区、市)的20余个少数民族的近20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近2000名少数民族同胞,向广大民众尽显少数民族独具韵味的“非遗”风情。此次活动将充分弘扬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对其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广泛宣传和有力展示。
据介绍,本次调演活动由九台节目组成,分别是“多彩民族——综合专场(一)”、“高原奇葩——青海省专场”、“羌魂——四川省专场”、“侗歌声声——贵州省专场”、“草原欢歌——内蒙古自治区专场”、“潇湘风情——湖南省专场”、“八桂风谣——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场”、“多彩哈达——西藏自治区专场”和“灿烂中华——综合专场(二)”。
每台节目都经过精心挑选,认真排练,将具有独特艺术性和最具代表性,有着极高欣赏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目原汁原味地奉献给大家。
整个调演活动将涉及1个“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羌年)、6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朝鲜族农乐舞、呼麦、侗族大歌、花儿、玛纳斯、马头琴传统音乐〈即我国的“蒙古族马头琴”,由蒙古国申报〉)和近9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台专场将上演近120个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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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关于举办“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活动的通知
办非遗函〔2009〕442号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民族(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展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文化部、国家民委定于2010年2月至4月在北京民族文化宫大剧院、天桥剧场举办“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活动,并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承办。调演活动将精选出民族风格独特、地域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项目组成10台节目。
为组织好此次“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目组织
(一)节目遴选采取各省(区、市)上报与专家推荐相结合方式,以原生形态为表现形式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节目为主。
(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多民族省份可单独组台。其他省(区、市)可共同组台。
(三)开幕式专场演出节目将精选自各省(区)单独组台或共同组台演出。
二、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遴选本地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配合并参与“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活动。
文化部将对组织参加演出的各省(区、市)予以适当补贴。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 系 人:王文馨、韩泽华
联系电话:010-64891166转2302 010-64891166转2308
手 机:13810330196 13811783907
传 真:010-64970938
电子邮箱:huodongbu2308@163.com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文章来源:中新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0年02月23日 10:31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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