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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日根]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王日根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11 | 点击数:12903
 


      在民间管理方面,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认为:家庭、家族、宗族、乡族是基层社会的实体。在清朝官府对它们多行支持策,它们可独断地方争讼,可以施用刑法,极具独立性和自治性。乡绅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主要体现在:1、操纵宗族、保甲组织,2、通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控制地方,3、掌握地方教化。从而充分肯定了民间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罗一星的《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探讨了佛山的家族组织、乡仕会馆、教育组织如书塾、社学和书院乃至祖庙等对基层社会的整合作用,表明了对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关系的认识。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过去已有黄宗智、苏耀昌等的研究,黄宗智探讨了华北的官方机构与民间组织的相互协调与对抗,苏耀昌则指出了华南社会中间机构或倾向于官方或倾向于民间的实际情形。一般而言,官方影响与民间影响在各地存在差别,而在新开发地区(如清初的四川、如清后期的东北,如沿海地区新长成的滩涂地区乃至近海地区),民间自发组织发挥了自我管理与组织作用,这方面的研究有刘淼的《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强调了家族势力与基层政权设置间的关系,探讨了保甲制的演变。
      《清代全史》第五卷讲述了地方社会共同体的演进,它们各以地缘、血缘或利益纽带凝结而成,这类可笼统称之为“乡族组织”的共同体在不同时期、不同空间有别,在自然环境的制约、生产方式的变化、文化价值系统的变异、社会分化程度和形式的不同,以及政治关系的影响等等因素的作用下,地方共同体的构成法则、分类标准、组织形式、现实功能以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地域社会,都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共同体职能的强化,与国家权力控制基层社会方式的改变是互为因果的。从明中叶开始至雍乾时期的财政赋税改革,既是对这一趋势的适应,又使这一趋势得以整齐划一起来,促成了新秩序的确立。特别是随着士绅在共同体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原来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许多职能,都转由地方共同体担负。”“地方共同体的规模明显扩大,并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力,这是由清代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发展促成的。”“这一发展趋势奠定了清末地方自治体制得以广泛建立的基础。”“地方社会共同体与国家权力之间在矛盾中达到了更高程度的统一。首先,士绅虽然一般是地方社会利益的代表,但他们的文化背景和权力来源,又使他们强烈认同于国家权力的正统规范,由士绅来充当政府与基层社会的中介,是两者能达致统一的重要途径。其次,宗族势力的发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雍乾时期一度处于一种复杂的矛盾冲突状态,曾有人认为宗族是国家权力的威胁和挑战,然而实际上,宗族与国家在正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中有着很广泛的一致性。因而,自雍乾以后,经过一系列文化上的调适和制度上的改革,二者由矛盾达到了统一。政府承认了宗族在地方上的权力,并利用来作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基础,而宗族则在维持地方秩序、推行教化、培养官僚队伍后备军、征收赋税等等方面,扮演着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的角色。再次,由于士绅的作用和大传统文化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地方共同体的神明祭祀越来越多以由国家认可的正统神为中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地方共同体一般都已纳入了国家正统规范之神明为主祭神,并通过在更低层次的社区建立起这类神祗的祭祀,形成了以这类主祭神为中心多层次的祭祀圈。以这类祭祀圈界分出来的社会组织,在文化上与国家权力更易达到一致。另外,在民间祭祀仪式和活动中,我们也处处可以看到大传统的文化对这些本属于小传统的文化行为的影响。如祭祀仪式按照官方礼仪来进行,游神演戏则尽力显示和突出正统文化的象征等等,文化上的相互渗透是整合国家权力与地方基层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社会分化的加深和社会文化价值系统的分裂,在基层社会的地域化共同体愈来愈士绅化并纳入正统规范的轨道的同时,背离这一轨道的社会组织也逐渐分化出来。从乾隆中期开始,广泛出现了遍布全国城乡的秘密社会,它们是乾隆以后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官方对基层社会自置组织的倚重,王日根的《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北京〕《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也就此作了一点探讨。近年来发表的论文还有:王跃生《清代离职官僚社会活动述论》(〔长沙〕《求索》1989年第2期)讨论了郡州府县官府与缙绅势力的关系。他们可充当协同地方官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万民的得力助手,官府统治百姓很难超越当地缙绅,他们或以言行开导族党,使乡风大变,或凭礼教约束百姓,使奸盗屏息,在家庙祭祀、孝道婚丧等封建礼节习俗的风化传播方面,缙绅也因其优势,而成为地方教化的楷模。如北宋关中吕氏祖父官宦规劝邻里,导善惩恶,一旦发生反叛起义,出于维护身家利益和道统纲常,绝大多数缙绅也会积极协同地方官弹压剿灭。在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上,明清之际,秀才生员或成为地方一霸,“开赌局,交衙蠹”,殴打粮差,诉讼夺产,常由他们出头露面。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讨论了宗族的作用:1、惩恶扬善,维护地方治安;2、以族正、家长、“公亲”调解族内婚田争执等民事纠纷;3、以宗族共同体、祠堂所属的祠产,赈济赡养本族鳏寡孤独,避免其流离失所,或转化为社会的对立面;4、组织宗族武装,团结丁壮,自保乡井,防范盗贼。这样,宗族的组织和权力,实际发挥了完善封建政权、支持封建政权的职能,不过,明清时期,族权膨胀也容易破坏封建法制,地方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之间也存在某些矛盾,有的家族强大,称霸乡里、侵吞小民,有的漏租逃役,不纳官粮;有的逞强械斗,窝盗举兵,扰乱治安。总之,当官府能较好地控制族权时,二者就能上下相继,相得益彰。倘若族权发展偏离官方轨道,官府的统治便容易发生动摇,关于家族与官府关系的两分法分析在美籍学者黄宗智、澳洲学者苏耀昌的著作中也有所体现。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刘志伟《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以及曹国庆《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成都〕《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春之卷)、刘永华《中国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的模式》(〔福州〕《福建学刊》1997年第5期)均探讨了民间力量对社会管理的意义。 
      傅衣凌认为:乾隆后期出现这样一种局面,中央高度集权,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日感困难,经济发展尚处于清代的高峰,而社会的动荡又日渐加剧,然而,中国社会是一种多元结构社会,从经济基础、社会控制的体系、司法系统到思想文化,都存在着“公”与“私”两大部分。多种生产方式,国有经济、乡族共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长期并存;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与乡族势力的互相补充,国家法律、司法机构与乡规、族约等私法、私刑审讯、私设公堂并行。凡此等等,在“公”与“私”两大势力系统中起沟通作用的就是乡绅,乡绅阶层就是社会的缓冲器,它的居中调节,使这个社会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厦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张仲礼认为绅士阶层在19世纪的基层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王戎笙等认为:当中央政权强大时,地方乡绅的活动受到较多的约束,乡绅的离心倾向、破坏性行为尝受到政权的严厉打击,当中央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削弱时,国家就假手乡绅填补基层控制的真空,允许并鼓励乡绅积极参与地方政治活动,维持地方的封建统治秩序;当国家权力全面崩溃时,乡绅就可能发展成政权的对立面,谋求扩大地方势力,并努力在本地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本阶级的切身利益,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虽屡遭打击,仍然能够度过难关、苟延残喘的原因(《基层社会组织与乡绅》,王成笙主编:《清代全史》第五卷第五章,〔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4页。)。傅衣凌关于基层社会的管理在宋以后大部分由民间组织承担了去的观点在他的学生陈支平、郑振满、王日根等人那里继续有所推进。陈支平有《近500年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福建族谱》(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郑振满有《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近年来王日根主要把视野放到流动社会的管理组织——会馆上(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分析了民间力量在管理官方所鞭长莫及的流动社会中的作用,把会馆作为社会组织,而不仅仅是行会,这较过去的研究,至少是思维方法有所转变。他认为无论是士绅、试子会馆,还是工商会馆、移民会馆,都是明清社会面临新形势后的新适应,是对家族组织的摹拟,同时亦是超越,是创造。政府对此也有一个互动调适的过程,结果是走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则分析到太平天国时期,清政府被迫改变政策,于咸丰初年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户部则例》卷三《保甲》),至此,族权开始普遍在基层与政权相结合。当太平天国进一步发展,清政府军事力量面临崩溃之时,清政府又被迫准许在职官吏各回本籍凭借宗族势力举办团练,这样甚至把平时国家才能具备的拥兵权也下放到地方宗族了。这在清政府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但对地方宗族势力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良机,这以后,宗族势力经历了一个膨胀时期。清朝统治者虽然重视宗族组织,一贯加以倡扬,但对族权却不愿正式承认,而近代的政治形势变化和社会动荡,又迫使清政府逐渐放弃这一政策,先是雍正时,政府在广东推行保甲,对一些不能编甲的巨姓大村,设立族正以行察举之职。乾隆时,巡抚陈宏谋在江西也曾根据江西聚族而居的情况,奏准给予族长官牌,以约束族众,使族权具有了政权的性质,但不久即废止。道光十年,政府才下令重新给予族长以行政权力。近代的宗族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对近代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的社会结构、阶级结构和生活方式都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在这里,作者分析了官方权力向民间的转移过程中,存在着极其被动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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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三农中国 2006-11-13 09: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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