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成因探讨
(一)是母系氏族社会残余吗?
自从西方关于母系社会的理论传人中国以后,中国南方许多奇特的婚恋文化和女性习俗,就统统被戴上“母系社会的残余”这样一顶帽子。比如云南摩梭人的走婚、纳西族的抗婚殉情、广东汉族自梳女的独身不嫁、福建惠安女的不落夫家、土家族等许多南方民族的哭嫁、湖南妇女的女书绝唱等等,都是这样。这些千篇一律的解释,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引起许多少数民族的强烈反感。
摩梭人自己认为走婚是一种相对先进的婚姻制度,并非原始社会母系制度的残余,对于宣传这种观点的学者非常反感。他们说:难道我们民族的文化至今还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吗?还属于母系氏族社会的残余吗?有的学者认为,湖南江永女书文字的产生,也与母系氏族社会的残余有关。而我们认为,女书产生于明末清初,是与近代女权运动相呼应的。
笔者也认为,今天的文化民俗现象,不用今天的经济文化加以解释,而用六千多年之前的母系制度加以解释,恐怕有舍近求远、厚古薄今的嫌疑。
(二)儒与非儒文化的冲突
为了克服理论上的困境,笔者提出一种新的解释框架,即儒与非儒婚恋文化的冲突理论。儒教的婚恋文化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恋爱不能自主、婚后从父居等为主要内容。儒家要求女人永远服从,未婚服从父母,婚后服从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这种男尊女卑的文化,在南方推行有一定困难,因为南方各民族的女性历来在社会、家庭中有重要地位。他们或积极地反抗,或消积地对抗,顽强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产生于中原的儒教文化在宋明时期达到顶峰,明清时期它开始深入到村村户户。它在南方的传播曾受到非儒文化的抵制和反抗,于是产生了不同民族不同形式的抵制的文化。中原地区的男女婚恋几乎完全由父母包办,南方民族却坚持着在歌舞狂欢中自由恋爱的传统。中原地区实行婚后从夫居,从父居,南方民族却要实行招夫上门,从妻居。福建惠安女不落夫家的习俗,云南摩梭女男不娶、女不嫁的走婚习俗,广东顺德自梳女的独身并聚居于姑婆屋的习俗,都反映了南方女性要独立、争自由的精神。云南纳西族姑娘为自由的爱情而殉情,广东金兰会的女子为抗婚而集体自杀,湖北土家族的女子哭嫁哭得死去活来,这些习俗反映了南方女子刚烈、不屈服的坚强意志。这些奇风异俗都是文化征服与反征服留下的畸变物、沉淀物、残存物,而不能千篇一律地用“母系社会的残余”一言而概之。
(三)女性是经济活动的主要角色
文化原因固然重要,但是比文化原因更重要的是经济原因。南方某些地区的女人为什么有重要的地位呢?是经济因素。南方民族的女性大多不裹脚,他们比男性更多地承担了农业生产,古书称“女劳男逸”。她们聚于墟市,善于做买卖,古书称“女人为市”,今天在广西全州还存在着“女圩”。她们既然是家庭经济收入和社会经济流通的主要承担者,当然在家庭中和社会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据摩梭人说,走婚起源于经济原因。古代摩梭王曾对摩梭人收婚姻税,结婚之日就要交钱交物,弄得新郎与新娘一贫如洗甚至于欠债过日。后来,摩梭人就不结婚,反抗这种非人道的制度。自梳女的发生也与经济有关。近代西方国家在广东沿海地区建工厂,招了不少女工。这些女工有了自己的钱,大家集资建了自己居住的房屋,从此宣布终生不婚。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她们是很难自立的。
(原载《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文章来源:语文新课程资源网 【本文责编:思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