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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次参与国际公约制定的经验
  作者:梁治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4-07 | 点击数:17582
 


      有一个问题我想在这里提出来。人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全人类的,但它首先是属于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例如端午节,它是中国人的节日,或者说是中国人和韩国人的,而不是一个泛泛的节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涉及到的,是对这些具体主体的贡献和创造力的尊重。因此,如果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很好的保护,却又排除了这些主体的参与,我想这是做不到的。  
      同样,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但这个工作又绝不是政府自己就能做好的。虽然政府在组织、动员、政策、措施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不可能包揽一切事情。因为政府的动员和财政能力终究还是有限的;它对保护的对象并不一定很了解,甚至缺乏对保护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意愿;它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估可能会出现偏差,它的决策也不一定很聪明,采取的措施也不一定很适当。因此在政府之外,必须有各种不同主体的参与。 
      例如对昆曲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介入是国际层面的保护。在国家保护的层面,国家对剧团组织演出提供资金、文化政策上的支持,这也很重要。除了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支持外,还有演员本身。演员们怎么理解昆曲和昆曲的表演形式,这也很重要。此外还有爱好、关心昆曲的人,他们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我们知道白先勇先生,他是台湾的一个文化人,也是一个昆曲迷。他最近在大陆推出青春版《牡丹亭》,到各大高校去巡回演出。为了解决演出的资金困难,他四处筹钱。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昆曲,因为只有有了观众,昆曲才能生存下去。而且他在演出当中,不仅投入了各种资源,也加入了自己对昆曲的理解。有一些支持白先勇的朋友曾经告诉我,他们对昆曲的发展忧心忡忡。他们去年在苏州参加了一个有关昆曲发展的会议。他们在会上发现,现在的文化政策指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就是认为对昆曲的保护应当向着一个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应该把传统的东西改造成新的东西,让昆曲迎合市场和观众的需要。用这样的办法来解决昆曲的经费困难。昆曲应当用现代化的大剧院,还是用传统的小舞台来演出,应当以恢复和发掘传统的折子戏为主,还是以改编创新为主,这些不但涉及对传统艺术的理解,也关系到传统艺术形式的命运。这些人非常热心地投入昆曲的传播和保护事业,做了很多的工作。例如他们把《牡丹亭》和一些非常好的折子戏,翻译成法文、英文,从而培养国外的昆曲爱好者。另外他们还发现,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传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公告”一直没有一个权威的、官方的中文译本,所以他们参照法文和英文,翻译了这个文件,并且在他们的译本中提出了很多很有见地的想法。比如以前大家将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译成口头和非物质人类遗产。他们认为,oral应当译成“口传”而不是“口头”,而且不应该有and,因为这不是“和”的关系。另外他们认为intangible应当译成“非实物”而不是“非物质”,等等。可见,所有这些关心文化传播和文化保护的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而且他们也是公约提到的主体,也是合格的参与者。问题是怎样让他们真正地参与进去。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文化、艺术和价值的存亡,也涉及到国家治理的问题。国家有没有可能为相关的民间组织和个人,为所有关心和爱护文化遗产的人,提供一个有效的参与渠道? 
      另外一个是国家权威的问题。国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重要的主体,国际公约如果要约束国家的话,平衡点在什么地方?这些问题,代表们讨论很多,争论非常激烈。争论的焦点经常是一些措辞。大家都知道,法律的概念不能含糊不清。用什么词,用什么地方,可能改变规范的含义和强弱。比如英语里的情态动词,是必须,还是应当,差别是很大的。例如,公约草案规定,为了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缔约国必须制作一个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清单。这是一个不小的工作。比如在中国,除了昆曲、古琴,我们还有很多地方性的文化,虽然不一定都能拿到国际上去申报,但既然是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就应当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记录和整理下来。草案在讲到国家的这一义务时用的词是shall,这个词语气非常强。法律上就是“必须”的意思。德国代表认为,制作一个这样的清单要耗费国家大量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因此,不应该对各国政府提出一个如此严格的要求。这个问题被提出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有的代表认为,国家应当有自己的权威,所以这个条款应当是有弹性的。另一些人就说,国际公约就是要给国家施加义务,否则要公约做什么呢?而且国家能不能提供各自的清单涉及到国际保护能否成功的问题,所以有必要提出严格要求。在最后的文本中,我们看到,公约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很多限定。一条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另一条是“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这个清单。  
      还有一个问题是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国家与第三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鼓励第三类主体参与,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国家的这种义务是“必须”(shall)还是“应当”(should),或者,国家是不是可以(may)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就有很大争议。代表们因为这个问题争论了好几个小时。最后,大会主席提出来两个方案,那就是不用shall,should,may这类情态动词,或者用一般现在时,the state encourages,国家鼓励。或者改用介词with,即国家在那些主体的参与之下开展保护活动。这样就很巧妙地把最尖锐的问题回避了。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代表们的接受。 
      另外一个关系是国家和政府间委员会的关系。公约设立了一个机构,叫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若干国家组成的,它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国际合作和援助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每个国家要制定一个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国际上也有若干这类遗产的名录,其中一个叫做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什么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标准要由这个委员会来制定。哪些文化遗产应该被放到这个名录里去,也要这个委员会来决定。这时就有一个问题,它制定这个名录是要根据各有关国家提出要求呢,还是它可以自己做出决定?委员会制定这个名录应该在各国提供的清单的范围之内,还是可以超出这一范围?委员会要确定具体的名录,应该事先同各国商量呢,还是可以自己决定呢?这些问题都非常尖锐,它涉及到国家与政府间委员会的关系,涉及到国家的自主性,涉及到国家的权威性,所以争论非常激烈,也形成两派观点。一派坚持必须经过国家的同意,不仅因为国家要维护自己的权威,而且因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毕竟是落在各个国家,如果相关国家不配合,就不能达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另外一派就认为,政府间委员会应该保有某种特殊权威。他们说,1972年的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里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当阿富汗的巴比扬大佛被塔利班毁坏时,国际社会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如果有一个相应的机制,国际社会就有可能进行某种正当的干预来保护那些急需保护的文化遗产。这些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更加突出,我们知道世界上有种族清洗,有对少数族裔的迫害,所以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得不到自己国家的保护,反而可能受到国家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社会不出来干预,它们又怎样得到保护呢?这是非常尖锐的问题,也是很难取得一致的意见。意大利代表就说,这既是一个逻辑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讲逻辑就要明晰和彻底,讲政治就要审慎、务实。这个问题在起草委员会上很难解决,只好交由大会去讨论。最后文本里的规定是这样的:政府间委员会负责制定急需保护的文化遗产的标准和名录,在制定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时要根据各个国家的要求,但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和缔约国协商。这个条款很有意思,它规定了“极其紧急的情况”,但没有说委员会可以独立采取行动;它规定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协商,但没有说这个协商结果是否会影响委员会的决定,至少,它没有把相关国家的同意或请求作为一个前提。我们看到这个最后的决定回避了讨论中最尖锐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最高的权威,而是采用了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表述。如果最后经过协商还是没能取得一致,怎么办?我们不知道。实际上公约的很多条款甚至整个公约都是这样一种妥协的产物。我们只有通过参与制定过程,才能了解最后文本里那些条款的真实含义是什么,才能知道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及在新一轮的谈判中怎么去利用这些条款,满足自己需要保护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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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天益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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