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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婷]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维护少数人权利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郭婷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3-21 | 点击数:16424
 

 

[摘要]本文从当前国际社会所讨论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这一热点议题入手,论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少数人地位、权利保障等问题。本文认为,少数人群体创造的无形文化遗产,其保护与否以及如何保护应主要取决于少数人社群的决定;在这些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少数人的发展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本文还从维护少数人权利的视角,分析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与少数人社群的发展模式问题,并引发无形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少数人文化教育等议题的思考。
[关键词] 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少数人;自主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 K8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214(2006)03-0075-07  

 
一、“无形文化遗产”相关概念之辨析
 
2004年第56期世界博物馆协会刊物《博物馆》(MUSEUM)刊载了一组近十篇主题论文,讨论“博物馆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为了配合当年世界博物馆大会“博物馆与无形文化遗产”的主题,内容涉及“无形文化遗产、多样性与一致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会议:法律框架与全球认同的准则”、“无形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挑战与展望”、“无形文化遗产与当代非洲艺术”、“作为精神文化(META-CULTURAL)产品的无形文化遗产”、“语言: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播媒介”、“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从差异到集中(FROM DIFFERENCE TO CONVERGENCE)”、“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大会:批判地赞赏(A CRITICAL APPRAISAL)”、“无形文化遗产的登记:巴西经验”等方面,从法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视角探究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依据、保护模式、社群权利认定及无形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维护等议题。
在这些涉及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学术讨论乃至法律文件中,普遍使用“INTANGIBLE HERITAGE”一词,国内学者将其译为“非物质遗产”,或将“民间文化”、“传统文化”、“传统民间文化”与之等同。《朗文词典》对“INTANGIBLE”的解释有两种,其一为“WHICH BY ITS NATURE CANNOT BE KNOWN BY THE SENSE OR DESCRIBED, THOUGH IT CAN BE FELT”,(其性质不能通过感官或描绘而了解,虽然能够被感觉到);其二为“WHICH IS HIDDEN OR NOT MATERIAL,BUT KNOWN TO BE REAL”(隐藏的或不具物质性的,但确知是真实存在的)。《朗文词典》对它的中文翻译为“难以捉摸的、无法形容的、难以确定的、无形的、隐形的”。
联合国“保护原住居民传统的原则和方针”中认为“INTANGIBLE HERITAGE”是指“其本质或使用方法代代相传的知识”,“未来可能会创作出来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和“音乐、舞蹈、歌曲、仪式、标志和图案、口头叙述和诗歌;所有的科学、农业、技术和生态知识,包括分类学、医学和对植物志、动物志的理性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2002:147)由此看出,人类思维过程(获取可用以理性利用的知识)和物质性实体(文学和艺术作品等)均在“INTANGIBLE HERITAGE”涵盖的范围之内,“非物质”的部分只是“无形文化遗产”的一个方面。而我国学者惯用的“民间文化”通常是相对于“精英文化”而言,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生活方式)和无形的精神文化(如民间信仰等)以及制度文化(如家庭组织形式、宗族、会社)等等。这与“无形文化遗产”在涵盖范围上并不重合。再者,“传统”一词是由拉丁语动词“TRADERE”派生,本意是指传承或传递下去,在文化研究中,它通常用来指被传递的文化因素,或一种集体智慧的载体,作为一个形容词(传统的),它意指持续性和连贯性,虽然本意并不含“过去时”的意味,但在一些文化中,“传统的”经常与“旧有”、“不发展”甚至“倒退”等充满贬低意味的词语联系在一起,这种对“传统”的理解方式是狭隘的。而“INTANGIBLE HERITAGE”不仅包含了旧有的生活模式,也包含了现在以至未来的生活模式,用普遍被认为代表“过去”的“传统”一词指代“INTANGIBLE HERITAGE”,容易使人忽视它的持续性。因此,本文采用《朗文词典》的定义,一律使用“无形文化遗产”指代“INTANGIBLE HERITAGE”。
“无形文化遗产”一词最早由日语翻译而成,来自日英两国在这一领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实践,目前在东亚的日本和韩国均使用“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总则》第二条对“无形文化遗产”做了如下界定:
“无形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无形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无形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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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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