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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民族(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极其宝贵的群体无形文化遗产。对于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而言,无形文化遗产当然地标示着本民族和国家的基本文化身份,也是维系其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平衡发展和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背景下日渐突出的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定义的文化遗产仅指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1989年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正式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免遭人为和自然破坏,提出了保护的指导原则。1998年教科文组织制定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并于2001年5月首次公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共19项,其中中国的昆曲名列其中。自此,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式得到国际确认,被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蕴藏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这其中,由各民族和地域群体所创造并传承着的、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尤为璀璨夺目。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对民间民族文化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非常重视,设立了许多研究机构,组织力量对民间音乐、戏曲、文学和美术等各门类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也开展了许多工作,抢救、保护和传承当地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
但是,我国当前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经济大潮和全球一体化使文化多样性发展受到冲击、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导致的生活方式的迅速改变,老一代民间文艺传承人的去世和后继乏人,民间文艺保护力量薄弱、资金困难和人员不足,文化资源向海外流失,… 。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国内法律的保护。[1]
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它以感性的审美形态传承民族和地域群体文化,为群体成员所喜闻乐见,形成为一种世代相袭、约定俗成的生活习惯并融入他们的生活,因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涉及到一个综合的法律保护体系。
该体系应当立足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充分考虑到公权和私权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从专门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立法实践是从国家和群体的公权出发围绕着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以《文物保护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为标志;90年代以后开始注意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问题,但限于认识,立法实践零散而不完整。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确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是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重大鼓舞,也是从私权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知识产权的肯定。但是时至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一规定仍然未能出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也许是,民间文学艺术创造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一刀切式的保护思路在面对此类复杂客体时的尴尬。
本文注意到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和传承的特殊规律,力图厘清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进而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并就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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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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