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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纸被汇编有著作权 被告败诉赔偿15万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7-09-25 | 点击数:5104
 

   案情回放

  某文化公司设计制作了京剧脸谱剪纸册,主要内容为文字说明、图画和剪纸,而某艺术中心也出版发行了同样的剪纸册。文化公司认为,艺术中心侵犯了其对剪纸册的著作权,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艺术中心称剪纸主要来自民间艺术,不具有独创性,不具备作品的特征,不享有著作权。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艺术中心停止复制、发行该剪纸册,并书面致歉、赔偿15万元。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石必胜法官解释:独立的脸谱剪纸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不属于文化公司。但文化公司将剪纸以特定的规格、顺序加以编选,使京剧脸谱剪纸册形成了新的汇编作品,文化公司因此享有了剪纸册的著作权。艺术中心复制、抄袭、印刷、销售与文化公司相同的剪纸册,构成侵权。

  民间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指在某一特定地域基于特定的地理环境、文化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手工艺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虽这类规定迟迟未能面世,但无论具体保护方法如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剪纸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作者也享有著作权。

  汇编民间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创作者如果在整理、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加入创造性成分,即独立完成且完成的成果不同于已有的民间艺术作品,作品与作者就会被特定化,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汇编作品。

  此外,创作者创造了一项新的作品,如果想将其归入民间艺术作品行列,首先要考察民间是否已经存在一个相似的作品。如果创作者只是使用了民间创作技法,但创作出了民间尚没有出现的表达形式,而且明显具备独创性,则属于新的作品,创作者享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

  剪纸属民间集体所有 剪纸册归汇编者

  本案中,剪纸册中所涉剪纸属于民间艺术作品。京剧脸谱剪纸册中每幅独立的剪纸造型,其原始设计应属于民间集体所有,著作权也属于集体所有,文化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但这些独立的剪纸被文化公司编选为系列剪纸,体现了其创意和理解,能与其他已有的作品或作品系列区别开来,该剪纸册形成了新的汇编作品,文化公司也因此享有了著作权。 
 
 
    来源于:法制晚报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2007年02月06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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