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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在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日渐凸显。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不仅关系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更关系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这是近日在中国文联维权办和中国民协主办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专家们达成的共识。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六条依然保留了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内容,因此,制定专门条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分必要。而要制定这个条例,首要的问题即是明确条例保护的对象。研讨会上,专家们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
中央民族大学民俗文化中心主任陶立璠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部分。对于民间文学所包括的内容,专家学者的分歧不是很大。而对于民间艺术,由于其包含的范围太广,大家认为对其概念上的表述应该具体准确。比如,民间音乐包括声乐和器乐,美术包括绘画和雕刻,舞蹈戏剧中还包括许多民间小戏,还有众多的民间竞技如武术、杂技等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应该充分考虑到方方面面。北京大学人类学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段宝林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应该明确到更加具体的各个领域。他还特别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的内容还应该包括民间文化中的民俗。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分别就是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
许多专家还特别指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保护不应纳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之中。陶立璠认为,改编的作品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改编的作品,如果是音乐方面的,属于音乐家的创作,如果是文学方面的,则属于作家创作,这些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很多吸取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作品,像《乌苏里船歌》、王洛宾的歌曲等都属于再创作的范畴。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李耀宗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注释、整理、汇编,包括译注等都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畴,而在此基础上进行演绎、改编、再创造的则不属于。
据悉,为更好地对中国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予以保护,目前,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文章来源:中国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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