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移风易俗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用于民俗领域,这一理念也说得去,意即事物的产生有其合理性。但也还有另一条道理,即彼时彼地合理的事物,此时此地也许就变得不合理了。某种民俗事象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产生之时,是合理的,但随着时代的转换,本来合理的民俗事象,有可能变得不合理了,甚至有碍于群体和社会了。这是发展的观点。人们在研究它评价民俗时,要以历史的立场和发展的观点,才能真正认识它,才能把握其真蒂。
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来,民俗有良俗与恶俗之别,其主体部分是优秀的,有益于社会的,有益于人性的,但也有不良的成分,如有些浸透了原始蒙昧主义和封建主义思想观念的民俗事象,对社会、对人性都是有悖的。如我们现在还能看到的某些民族的“神判”习俗。群体中出现了纠纷、丑行、错误乃至犯罪,往往要令当事者或犯罪嫌疑人从沸腾的油锅里捞某物件来断定是非,这种判断是非的办法,是以神的名义进行的,故被俗称为神判。有的民族,村寨里有妇女生育了六指一类的畸形儿,该妇女要被赶出村寨去坐月子,禁止村人与其来往。等等,这类的民俗事象,固然是在正义与愚昧双重力量的驱使之下产生的,在人类生存的一定阶段上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不用大惊小怪的;但在文明人看来,这无疑是有碍于社会发展和人性精神提升的。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类的民俗肯定要被淘汰的。因此,对待个别的民俗事象和整体的民俗传统,如同对待一切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一样,要采取有分析的、批判继承的态度,扬弃其落后的或不适用现代社会的部分,继承和发扬其优秀的部分,以创造和丰富我们的社会主义新文化。无批判地肯定或不加分析地否定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一切民俗事象和民俗传统的观点,都是不利于我们人类进步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因而是不正确的或片面的。
这里牵涉到所谓“移风易俗”的问题。从晚清起,一些受西方思想影响的思想家和维新政治家,就已经注意到并提出了“移风易俗”和“革除恶劣的旧习”的主张。尽管有的人并不是彻底的。当时他们大力推进的革除恶俗运动,主要是妇女缠足。妇女缠足的习俗始于南唐,降及清末,已经延续了上千年之久。戊戌年(1898)上海设立了天足会及不缠足会,特别是出现了李汝珍、康有为及其弟康有仁、梁启超、龚自珍等人的提倡,天足运动开始渐渐普遍和深入于民间。黄遵宪在湖南推行新政,以“凡托居地球,无论何国,其政教风俗,皆有善有不善,吾取法于人,有可得而变革者,有不可得而变革者” 为理论,并与徐仁铸、谭嗣同等人创办“不缠足会”和“延年会”,提出“移风易俗,振兴国家”的口号。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政治舞台之后,在民主革命阶段,提出了打倒“三座大山”的纲领,对一些流行的恶劣习俗,以摧枯拉朽之势,进行了史无前例的扫荡。但在革命风暴中,也难免出现过激的、甚至“左”的思想和行动,泼洗澡水时连孩子也泼掉了,破坏了一些优秀的民俗文化传统(如毁坏了一些寺庙家堂、民俗建筑,烧掉了无法计数的家谱,关押或杀了一些负载着丰富民族文化知识的巫师、祭司等),使我们的民俗文化出现了某些断裂。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许多濒于消亡的民俗传统“春风吹又生”,开始复苏,尽管这种复苏呈泥沙俱下之势,但总的来说是符合文化发展的规律的。
整个20世纪的一百年间,从执政者到学界对风俗、习尚的态度与政策,除了“文革”时期的“破四旧”运动外,尽管有起伏和差异,有激烈和舒缓,但移风易俗的大趋势却是一致的,也是不可阻挡的。但在自上而下地推行移风易俗方面的教训,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破坏,也是极为深刻的,不能不引起有识之士的反省。
2002年6月29日
(发表于《报告文学》2002年第9期;纽约出版的《中外论坛》双月刊2002年第5期)
注释:
--------------------------------------------------------------------------------------
1.钟敬文《民俗与国情》,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民俗》杂志复刊词,1992年第1期。又见钟敬文《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第68—69页,中华书局1996年。
2.邓子琴《中国礼俗学纲要》第21页,中国文化刊行社1947年,南京。
3.汤一介《略论儒学的和谐观念》,《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3月。
4.张立文《中国文化的和合精神与21世纪》,《学术月刊》1995年第9期。
5.李治亭《〈中国文化精神〉出版》,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6.方朝晖《从新儒家看中国现代学术的方向》,《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上网日期:2001年7月6日。
7.周谷城《中西文化的交流》,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第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8.黄遵宪《皇朝金鉴序》。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刘锡诚博客 【本文责编:CFNEdito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