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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林]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性项目传承人保护策略研究
——以聊城木版年画为核心个案
  作者:张兆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1-24 | 点击数:8677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成效欠佳,缘于对其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不够科学。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应是集体性传承人,而非代表性传承人或继承人,其内部个体之间是相互平等的,是数个掌握不同技能而密切协作完成项目传承的协作体。该集体长期保持一定的规模,掌握不同核心技术环节的人群之间长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且其内部有清晰的传承谱系。集体性传承人的荣誉及所带来的资源或社会便利归属集体内的所有个体,不为其中的某一个体所独享,但任何个体的缺失都将导致该集体性传承人资格的丧失。

关键词:传承人;集体性;聊城木版年画

作者简介:张兆林(1980-),男,山东嘉祥人,文学博士,聊城大学美术学院讲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开展的,实施途径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一定数量的传承人,保护措施即通过保护传承人来力求实现对具体项目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当前传承人的保护策略,尤其是在遴选与认定的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学术界也已经进行了一些研究。在保护实践中,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下文中简称为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工作是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实施的,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有关规定,只有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基于我国文化管理体制的实际,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政策导向决定了省级传承人认定的对象也只能是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如根据《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之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只有生活在该行政辖区内的社会个体才有资格申报省级传承人,其他省份也是如此。故在我们的现实保护实践中,只有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才有资格参与到各级各类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工作中去,这种一刀切式的认定条件导致现实的保护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近年的田野考察中,笔者发现一刀切式的政府保护方式并不适合众多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可说就某些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并没有实现遴选与认定传承人的初衷。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类提出了很多种方法,但是在政府推进的保护实践中主要采用的还是十分法。但笔者认为,该分类方法缺乏对文化、民族和地域民俗等与其密切关联因素的考虑。为了继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研究,需要学术界围绕一些具体个案开展专题研究,从而进一步增强与完善分类方法的现实性和科学性。

  为了本研究的便利,在参考其他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笔者按照传承主体数量一与多的差异将我国海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一个社会个体即可独立掌握核心技艺的单一性项目,如民间文学类的各种传说、故事,民间音乐类的民歌,民间美术类的泥塑、木雕等,另一类是由多个社会个体共同掌握核心技艺的综合性项目,如民俗类的各种节庆习俗及文化空间等。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出的两分法与萧放的两分法是不同的,虽然貌似笔者的两分法与其两分法划分出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在交集,但是两种划分方法的参照物是完全不同的。萧放的划分标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涵盖对象的多少,其划分的参照物是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虽然能够实现了面上的覆盖,但也存在实际工作中找不到具体抓手的可能。尤其当我国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个人出现时,更难以将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极易导致保护意愿停留在文件法规或工作部署层面。笔者的划分标准是一个社会人还是多个社会人参与并掌握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核心技艺,划分的参照物是传承人,是围绕具体的社会个体开展研究工作,人是具体真实的存在,更便于研究保护工作的落实,这样可以避免因保护任务过于分散,责任主体众多,导致参与人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和责任心,使得保护工作沦落为一种群体性的喧哗。故,笔者坚持认为虽然两者都是为了便于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但是鉴于划分标准与参照物的不同,其在保护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必然不同。笔者的划分标准更能贴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更能抓住保护工作的主体,真正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对于类同本文所选择核心个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

  对于由一个社会个体掌握核心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其认定目标对象单一,相应标准及认定程序明确,针对作为社会个体的传承人遴选与认定更便于操作,故此类传承人的保护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而由多个社会个体掌握核心技艺的综合性项目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是本文研究的中心。有学者认为可以在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找出主干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将其确定为传承人,如此与此类似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便有了人事的保障。这种认定方法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众多繁杂文化物象中,选出参与其中的一两个有代表性的个人认定为传承人,并希望以被认定的传承人为主线串起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而实现该项目的传承。在目前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中,也基本是按照这个思路开展工作的,如冀南GY村有“北方的社火傩戏”之称的“捉黄鬼”仪式就认定了一个国家级传承人,四个省级传承人。但是,冀南GY村的“捉黄鬼”仪式是存在于一个村落之中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该仪式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也生活在一个共同的村落之中,其因仪式而表现的动作之间有密切的衔接,同时也是在一个共同的时间段内配合完成。如此内部构成相对简单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没有因国家力量的强势介入如遴选确认了省级传承人、国家传承人等而得到很好地传承,相反这种认定方式却对原本默契的乡民自治组织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捉黄鬼”仪式的举行。

  鉴于此,我们不得不反思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标准、程序等,乃至围绕传承人开展的保护工作是否还有待改进之处,尤其是涉及一些较为复杂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个社会个体或者几个社会个体是否掌握了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其所掌握的技艺能否担当起该项目传承的重任,传承人光鲜的身份标签背后是否有项目衰落的现实等等,都应该成为我们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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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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