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风文明建设强调的是以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依托,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传承乡村特有的传统美德和善行,以富有时代气息的村落历史文化为资源来打造“美丽乡村”。文明乡风建设侧重于农村精神文明,包括文化、风俗、法制、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属于五位一体的综合性发展过程。在文明乡风建设过程中,传统的乡规民约具有突出的位置和作用。
在中国古代的管理系统中,“政不下县”是历代大致遵循的一个准则,这给县以下的乡镇、村落自制留下了比较充足的空间。我们可以将社会控制管理系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法律和政令为代表的“硬件”,一种是以民俗文化为代表的“软件”。当社会分层出现之后,民俗便进入社会的基层,和乡民的生活融为一体。乡村社会的运行主要靠民俗这种不成文的“软控”系统即“乡规民约”来进行调节。基层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不以强制的行政命令为手段,依赖的是习俗的“调整”这种软性的自控系统。
在远古社会,人们常常在公共场所祭祀、集会、歌舞、庆贺,举行公共仪式,人人都是仪式的参加者。此时,所有的能量在瞬间聚集、释放,人们在刹那融为一体。这种高度的集体性使得民俗的规范功能得到极大的发挥,似乎威力也更为强大。相对于古代社会的公共性而言,近代形成的社会规范主要不是展示性的,而是感染性和监视性的。因某种契机和社会需求,形成了某种乡规民约,并逐渐产生共同感,内化于当地人的身体。同时,作为一种传统,其本身就是生活的寄托、情感、准则和参照,所有的人都会竭力加以维护,并且通过教化和互相监视促进乡规民约的延续。
我国最早辑录的乡规民约出现在北宋时期,名为《吕氏乡约》,可谓“以道德建设为中心的全面构筑乡村自治秩序的蓝图”。约规涵盖四个方面: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德业相劝”定为首目,意为“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而患难相恤意指乡民自发的互助行为。所谓“官为民计,不若民之自为计”,植根于乡民思想意识的“乡规民约”成为他们个体之间的一种共识和默契,也是他们各种言行的基本遵循和指南。
乡规民约对乡民的影响,一般不具有命令式的强行指派,它也要求一致,但这一致,是潜移默化,循循诱导式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作为熟人社会,不遵奉乡规民约,有时会受到宗法式的制裁,但其所代表的仅仅是一个宗族或大家庭的意愿,更多的还是民俗惯制的力量,即传统使然。村民依循乡规民约一般并非迫于民俗的威慑,或由这种威慑产生的恐惧,而是民俗给人一种社会安定感和相互亲近感,给乡民的生活带来秩序和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乡民对传统的依恋。
如今,乡规民约的规范功能由民间进入到国家行政机关。不过,乡村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又使相关的机构难于胜任所有的规范责任。也就是说,乡民生活以及传统习惯不可能完全进入“机构”。机构的四周是更为广阔的生活空间,生活空间里的准则、模式及意义主要来自于传统的乡规民约,受制于传统的民俗。
文明乡风建设在于营造一个民俗传统得以传承和不断发扬光大的生活场域。传统的乡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与文明乡风具有一致性,对于乡村社会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乡风文明建设要在尊重原有乡村自治文化体系的基础上,吸纳新时代的法制思想与发展理念,而不是以颠覆传统的乡规民约为代价,更不能抛弃原有的民俗文化基础另起炉灶。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4日 10版)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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