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中国民俗学学科性质、结构的认识
20世纪80年代,在历经磨练、长期遭受歧视后,中国民俗学界迎来了难得的春天,也面临着一个百废待兴的复杂局面。为加速中国民俗学的发展进度,中国民俗学会于1983年5月21日成立3个月后,即举办了“首届全国民俗学与少数民族文学讲习班”。在此次培训班中,刘魁立先生系统论述了包括民俗学学科开端标志、学科独立标志、民俗学的定义及范围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俗学学科开端的标志
在谈到中国民俗学的开端时,刘魁立先生曾这样表述;“通常在阐述中国现代民俗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历史时,大都以中国近代民族民主运动的兴起,特别是‘五四’运动为其发端。”可见,就现代意义上的民俗学学科而言,刘魁立先生将“五四”运动及由之引发的一系列民俗文化行为视为始发点。“五四”运动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民众文化觉醒的开端与标志性运动,民族危机的加深及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无疑为被封建社会时期压抑已久的民俗学学科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适时,以蔡元培、周作人、鲁迅、顾颉刚、钟敬文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积极参与到中国民俗学学科的建设之中,加速了民俗学这一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学科走向独立的进程。
与此同时,刘魁立先生特别强调民俗资料的搜集史问题,认为“我国从很早以前,就曾经大规模地进行过,并且取得过相当可观的成绩。因此中国民俗学的历史恐怕还要上溯到汉代,乃至要从先秦说起”。以时间范畴为区别标志,将现代民俗学与古代民俗搜集史进行区分,是建立在对文化遗产高度重视的基础之上完成的,也为更为清晰地把握民俗学分类标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有效维度。从这个意义来讲,历史长河积淀下来的厚重的民族民俗文化,是中国民俗学得以与他国民俗学一较短长、交相辉映的重要资本。
(二)民俗学学科独立的标志
关于包括民俗学学科在内的各类人文社会学科,刘魁立先生认为其独立标志有三;
1.研究对象;明确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
2.专门结构;明确的学科范围、框架、任务;
3.学科功能;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研究对象、专门结构、学科功能这三者,共同组成了民俗学学科的基本框架,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与判定标准。从研究对象上来看,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的研究对象虽然有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但这几个学科在研究实际问题时的出发点、着力点及使用的研究方法具有相当程度的差异性,从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方面着眼,他们的研究对象就有了相对意义上的关联与绝对意义上的不同。
再说民俗学所特有的范围、框架、任务,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民俗学的专门结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顾名思义,民俗学以民俗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透析与民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类日常事项,获取隐藏在表面事项背后的深层文化内涵与社会结构。需知道,任何文化都绝不是孤立存在于社会公众之中,而是透过一定的空间、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人群为基础表现出来的文化事项。也就是说,民俗现象是通过长期生活,由人们共同创造出的、适宜某一地域范围内生活实际与文化认同的现象。这种文化现象被认为是某种约定俗成的范式,以文化认同、情感记忆等方式被长期保留在生活之中,逐渐形成了民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在我国,民俗现象的发生具有典型的多元性特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生产方式造就了形式各样的民俗文化,这些民俗现象很难用客观化的标准加以量化,其内涵也能被从不同的维度加以解读。费孝通先生曾就这一问题,提出了有名的十六字方针设想,即;“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也就是在欣赏本民族文明的同时,也能欣赏、尊重其他民族的文明,那么,地球上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就达到了一种和谐,就会出现持续而稳定的‘和而不同’。”刘魁立先生在表述这一问题时,同样着重指出民俗传承现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发展而深化,总体而言,是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然而,他同样强调“民俗学研究是应该而且也能够对所有民俗事象进行深入的、科学的分析,从而为推陈出新、移风易俗做出自己的贡献来的”。
从刘魁立先生关于民俗学学科独立标志的三要素出发,可以窥见在对待不同族群文化时,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美美与共,和而不同”思想有着相通的内容。费孝通先生是中国著名的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家,如果从学科视角来分析,可以印证民俗学作为社会学的二级学科,与以上提到的诸学科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甚至可以说,这种联系贯穿于现代民俗学发展的进程并深刻影响着民俗学学科的动向。
(三)民俗学及民俗的定义
民俗学的定义种类繁多,民俗学家们基于对生活习俗的理解、尝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类表述。这些定义都或多或少的反映了民俗学的本质及特点,就刘魁立先生而言,也曾对民俗学进行过如下定义;民俗学是研究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文化的传承现象,探求这些传承现象的本质和功能以及其发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的一门科学。
定义强调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并强调了生活和文化的传承现象,针对传承现象的过程、规律,也有精彩的概括与提炼。在对传承现象进行讨论之后,又将民俗的定义加以规整;所谓民俗,是指人民群众中的一定的人群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共同创造的、广泛流行的、同时被当作某种规范加以保持的习惯。
刘魁立先生重视客观事实对于民俗现象的重要性,同时指出民俗学不应成为对陈旧事物的专门研究学科,强调对民俗学学科进行严谨的逻辑认识并对事实内容进行概括和系统化。总而言之,刘魁立先生对于民俗学及民俗的相关定义,都是在立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依靠观察、识别种类繁多的民俗传承现象,并通过透析现象本身的内涵、功能及发展、消亡规律后得出的。他关于民俗学及民俗的经典定义,对于当今民俗学界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借鉴作用。
(四)民俗的分类;物质生活方面,精神生活方面,社会生活方面
就民俗学调查、研究的对象,刘魁立先生分成了物质生活方面、精神生活方面及社会生活方面进行论述。物质生活方面的民俗现象,主要指民众在从事日常生产活动及社会生活时,与自然环境发生交集从而产生的一系列行为习惯。这种交集分为适应与对抗两个方面,最终均以妥协的方式得到合理解决。精神生活方面,则多指精神层次和精神观念方面的民俗事象,人们由于所处环境生产力及认知方面的局限,对自然现象及周边社会存在着诸多认识的盲区与死角,为了更好的生活,满足自我精神认同的需求,也便产生了相应的民俗传承。至于社会生活方面的民俗,则较为直接的体现在作为社会存在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诸如族群、家族、民间组织、社会群体等都是这一现象的直接体现,如果不考虑社会现象的内容特点,仅仅从表面现象出发,则很难理解各类组织存在的意义及价值,这也是民俗学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针对民俗学所涉及的广泛范围,刘魁立先生先后将物质生活民俗分为11类,精神生活民俗分为6类,社会生活民俗分为7类。试列表以说明,见表1;
表1民俗学研究对象一览表(4)
这一分类表格,用量化的方式将民俗学需要重点调查、研究的对象加以明确化、具体化,虽然在《民俗学的概念和范围》的演讲中,刘魁立先生并未就民俗学的基本特点、民俗学的功能与产生、民俗的演化和发展等问题加以阐释,但他却用诗一般的语言及自然科学般的严谨思维,将与民俗学关系最为密切、最为核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剖析与解答。透过这篇精彩的演讲稿,无论是专门从事民俗研究的专家,亦或是刚入民俗的初学者,都能受到有效的启发、获取确切的知识。作为中国民俗学会“首届全国民俗学与少数民族文学讲习班”主讲人之一,刘魁立先生关于中国民俗学教学、课程设置的认识与实践活动,对于中国民俗学界的走向及其在高校中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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