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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民俗传统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根脉
——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
  作者:张杰 张清俐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9-11 | 点击数:4876
 

      3 入乡随俗 正确认识民俗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报》:上世纪80年代,民俗学还是钟敬文先生称之为“绝学”的冷门学科,21世纪以来,民俗学研究迅速升温。您认为民俗学研究的发展契机是什么?民俗学未来的作为在哪些方面?

      乌丙安:民俗文化连同研究它的民俗学在上世纪经历了漫长的“休眠时期”,所幸还有顾颉刚、常惠、容肇祖、江绍原、杨坤、杨成志和钟敬文等老一辈民俗学家不遗余力地扛起重建民俗学的大旗,也取得了众多具有奠基性的成果。但直到20世纪末,与其他相邻近的人文学科比较起来,在兴旺发达的社会学、民族学的映衬下,民俗学的客观影响依然微弱,学术地位照例偏低,它在社会学科全面发展的热烈氛围中依然遭受冷落。

      本世纪初,从国际到国内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是民俗学真正复苏与崛起的升温热点。下一步,已经热起来的中国民俗学和民俗学人该如何用自身的“消耗功”,来实现把热量传给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过程,就成了目前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当前民俗学升温的切入点似乎应是加强应用研究,优先结合实际加强民俗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丰富并完善高水平的“中国应用民俗学”的理论与方法。最直接的学科任务就是尽快建立一整套保护民俗文化遗产的应用理论和操作方法,丰富当代民俗学多样化的分支学科建设。

      民俗学的思考是多角度的,民俗学的出路也是多方向、多轨道甚至是放射性的。基于民俗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民俗学研究的主要工作应指向这几个方面:第一是进行各地区、各民族民俗文化遗产地理分布的调查研究,这一工作作为中国民俗文化分布版图的重要调研活动,和民俗文化濒危状态的调研汇集到一起,将可被纳入作为国家文化战略决策依据的基本国情记忆库中;第二是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结合非常密切的表现形式的采录挖掘;第三是进行各类民俗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学研究;第四是对民间传承人的传统传承机制如何保护做深入调查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报》:田野作业是民俗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在田野作业的过程中,为保证工作的质量,应注意哪些问题?

      乌丙安:田野作业过程中,民俗学研究特别强调入乡随俗,这其中有两个基本点值得注意,第一个就是民俗主体,即民俗对其拥有者、承载者自发养成的文化习俗惯制体系和民间智慧的传承体系,其主体就是民俗文化的传承人。在田野作业中,明确民俗主体要求去除研究者的本位偏见。因为民俗本位偏见会影响学术研究,使调查作业的观点偏离,事实可能会遭到歪曲,调查作业的评价难以准确,甚至还可能引出歧视性的后果。

      第二就是要注重民俗对象。当深入到民俗环境之中时,民俗研究者是一个参与者也是观察者,这应该是自觉而不是自发的。在田野调查之前,要做好这样一个认知的准备,明确自己的双重角色。一个民俗学工作者必须要严格地控制自己,敦促自己入乡随俗。这种入乡随俗不是客串而是投入的,要让自己慢慢沉浸进去,把自己的角色转换,由客位变成主位,有了感情,才能正确认识民俗文化。

      4 非遗保护要依法更要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报》:今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0 周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已颁布实施两年有余。您认为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注重哪些方面?

      乌丙安: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全社会广泛关注,这是毋庸置疑的进步。某些非遗保护项目取得的阶段性突出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确实有很多非遗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需要进行总结。我认为非遗保护要遵循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两大原则。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规范。目前非遗保护有法不依的最大挑战是大规模文化产业开发。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久远的历史沿革中早已经构成了和那里成千上万民众血肉相连、齐心共享的精神家园。要不要把它们全部转化为一种可以利用的产品并推入市场,这就需要在非遗法的框架范围内给予慎重考虑,在有效保护基础上和合理利用前提下坚持依法保护。

      此外,非遗保护还需要坚持科学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精神文化积累下来的财富。因此对它的保护和研究不同于对政府管理下的一般性生活事务的处理方式,它只能用人文科学的理论知识和作业方法,遵循人类文化法则加以处理,才能科学有效地达到预期目标。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它传习的历史源流中都会遭遇到多种多样的文化冲撞,无论是完整的、残缺不全的、片断的或濒危的,都需要通过科学的调查、鉴定、维护、修复和保存等技术手段把遗产保护下来,特别是使其得以活态传承。

      具体来说,我对于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八点主张:第一,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概念、定义和范畴界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二,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认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三,要根据遗产名录项目的可生产属性确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第四,要根据遗产保护的合理利用方针选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五,非遗生产性方式保护必须依照非遗法的管理条例保证实施,加强监督;第六,在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实施中,必须严加维护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的知识产权等多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七,在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实施中,必须严加维护遗产项目的手工技艺传承机制不受损害;第八,要严加防范和严厉打击一切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破坏遗产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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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9月11日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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