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日前,《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等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据介绍,吉林省现有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项目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44项,省级非遗项目343项;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1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36人。2017年1月,吉林省公布了首批省级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41个。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7年4月13日第1版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