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而上的社会减压和文化纾解
互联网文化不同于政府自上而下构建的文化,而是基于非中心和民俗化产生的自下而上的补偿性文化。互联网参与者在享受网络文化生活的同时,更乐意将自己的意见、经验、才艺分享到互联网,由此也缔造了如微博、直播等“用户生成内容”模式的成功。作为补偿性文化,除了生成一些积极有趣的内容外,也必然包含抱怨、不满、宣泄情绪的内容。网民通过将负面情绪在互联网上宣泄以获得心理满足,这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人们的怨气、缓和了社会矛盾。由此可见,互联网文化成为了“社会安全阀”,在安全压力范围内,负面情绪的释放有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文化治理任务之一就是要守住这个“社会安全阀”的安全域。政府借助互联网不但可以了解当下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民众的态度,还可以有意识地利用互联网进行文化纾解。在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互联网是弓,文化是箭,要善于引导各方“势力”制成一张良弓,让文化的价值得以最大化限度的发挥。
互联互通的文化融合
互联网让世界互联互通,构建了文化沟通的桥梁。它将各国家、各民族的文化都聚集在一起,并展现在全球互联网参与者的面前。网民在消费和体验不同文化的过程中逐渐加深对其他文化的认同度,进而逐步将不同类型的文化与自身文化相融合。互联网的参与者对不同文化的态度不是排斥而是好奇接受,进一步加深了文化的融合之势,诸如代际文化、传统文化、现代与后现代文化、东西方文化、高雅文化与草根文化等,它们之间不断地相互了解,减少了文化代沟,促进了文化交流和进步。此外,基于互联网而生的各种亚文化,如“技术宅”“二次元”“非主流”文化等,其影响力已经从特定的群体向全社会扩展,社会对于这些亚文化的普遍态度也从批判逐步走向包容和理解,这体现出社会的开放包容程度已经大有提升。不仅如此,在国际间文化沟通交流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文化融合承担起对内凝聚民族精神、对外建构民族新形象的重要使命;通过互联网,以民间活动为核心的文化融合不仅能够更好地实现文化“走出去”,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的实现文化“走进去”,发挥公民主体参与文化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在全球一体化与文化多元化的大趋势下,互联网极大地减少了文化障碍,促进文化沟通交流,有助于中华文化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全球文化治理
互联网作为全球化的技术支撑和发展引擎,将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议题和资源连接到一起,不仅给各类组织机构提供了参与到全球治理的渠道,更是通过互联网给公民提供了顺势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的机会。所以,互联网文化治理不仅是本国的文化治理,还是全球文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文化治理的过程中,各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文化能够得到有效输出并在世界文化中发挥重要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全球化给中国文化的传播和发挥影响力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便于使中国的形象越过西方传统媒体直接展现在世界面前。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西方对我们的刻板印象,更能够通过互联网这一力量让中国参与到全球文化治理之中,为中国发出公正的声音,向全世界弘扬中国文化,参与全球文化体系的构建,树立中国的文化大国地位。
互联网在文化治理中的消极影响和问题
网络舆论引导问题
自从微信、微博兴盛以来,社会化传播取代了门户网站时期的单向传播,越来越多自媒体不断发挥社会影响力,网络舆论环境日益复杂。网络舆论作为基于网络载体,围绕特定社会现象、社会问题而发表的言论、意见、议题的总和,其影响力深入各个层面,也是公民表达对社会事件态度并影响其发展走向的重要途径。积极正面的网络舆论是网络文化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然而消极负面的网络舆论的存在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一方面,负面舆论极易催生不良的社会情绪,引发公共事件,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出新的麻烦;另一方面,负面舆论的放大和煽动作用可能会产生一些难以控制的文化思潮,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产生威胁。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复杂的传播方式,使得一些网络文化参与者为实现自己的经济、政治目的,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和话语权,蓄意制造和炒作热点事件、宣扬负面的价值观、放大社会矛盾、制造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负面舆论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不仅会混肴视听,影响积极健康网络文化的构建,还会对国家形象、公信力产生难以估量的危害。
网络内容监管问题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积累了海量的用户、信息、传播形式和渠道,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仍在呈几何式增长。这些鱼龙混杂的内容和纷繁复杂的渠道中存在着大量危害国家、互联网运营机构和网民的安全风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7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同时《2013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指出,青少年网民规模已达2.56亿,占整体网民的41.5%,网民的年龄结构明显向低龄化倾斜。对伴随互联网发展而成长的“网生代”青少年来说,互联网不仅仅是获取信息的工具,更是一种基本的文化形式。青少年时期正是一个人树立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如果他们对社会的认识不足,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则极易受到灰色文化、消极文化、低俗文化等文化的影响,形成不良的青少年亚文化,引发暴力犯罪等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互联网非公开、匿名的特性给一些自制能力不强的人带来了“释放天性”的机会,而互联网信息量大、形式变革快又给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包括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广告、网络资源下载工具在内的网络内容和载体中大多存在涉及暴力、色情、迷信、违法等内容的问题。其严重程度依据平台的自治能力、信息传播者的自觉性、传播渠道的被监管程度差异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上有意或无意形成的亚文化、网络思潮、负面消极以及拜金主义等不良信息在没有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进行管理和约束的。然而,这些不良信息的出现,不仅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还会对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由此可见,要对这些鱼龙混杂的内容和纷繁复杂的渠道中可能存在隐患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不但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而且难以单纯依靠政府的文化监督管理部门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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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文化产业评论》2016-11-16 【本文责编:谷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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