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正引领和改变着互联网生态和传统的产业生态。在互联网内容上,网络社区、即时语音通信、交互式网络电视、直播、弹幕等技术,作为技术支撑和传播渠道促进了产业的升级的同时,技术本身也成为了互联网的内容;在互联网服务模式上,诸如LBS(线上到线下服务)、O2O(基于位置服务)这样的服务,通过对位置和需求的定位,将网络和现实生活紧密的连接在一起,实现了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技术进步推动了互联网去中心化,形成其多元传播、融合发展、生态塑造的时代特征,这对于文化发展和治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互联网给多元文化的传播、文化融合和文化全球化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文化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另一方面,互联网亚文化尤其是不良文化和消极文化对主流文化造成冲击、网络负面舆论增多、网络市场秩序失衡等问题不断涌现,给网络文化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治理现代化要求下的互联网文化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里的治理体系是由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领域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构成的综合体系。不同于传统管理的主体单一、自上而下和强制性,现代治理具备多主体、多中心、多元共治的特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体现出政府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也能够参与到社会的治理之中,并发挥监督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括意识形态顶层设计和思想文化层面的现代化等。文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要发挥其教化作用,以文化来引导人、塑造人,将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渗透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
文化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治理理念在文化领域的应用。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外在表现,是不易被管理的。而文化的载体,如广播电视、出版发行等具体的行业及其产品才是文化治理的基础。互联网作为新兴的文化载体,其去中心、多主体特征同现代治理理念相一致,可见互联网既是进行文化治理的核心平台,也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不仅如此,互联网与文化的融合发展还使得文化治理具有更高层次的战略意义。文化治理要在政府主导、企业自觉、行业监督的共同作用下,引导社会文化健康发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发挥文化软实力的价值。互联网作为一个重要的思想文化平台,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已经对经济平稳发展、社会秩序安定、青少年价值观塑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逐步推进,互联网更成为国家文化输出、塑造国家形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阵地。
互联网时代文化治理的要点
文化治理的主客体统一性
“文化”一词本身就具有多义性,它既是过程也是结果,既是形式也是内容。在文化治理之中,文化既可以作为治理的手段,也可以充当治理的对象,具有主体、客体相统一的特征。文化作为治理的主体,主要以意识形态的形式来发挥文化软实力,它不仅服务于国内主流思想、价值观的塑造,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更是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角色参与到全球治理中。文化作为治理的客体,主要用于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以文化治理的方式促进公益形式和产业形式的文化共同发展。尤其在互联网时代,文化治理的双重涵义是相互融合的,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文化治理的同时,互联网也是文化治理的对象。文化治理的双重涵义也是相互促进的,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互联网思维方式在治理过程中的运用有助于治理效果的提升,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形成文化治理主客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互联网文化治理的三个层次
互联网文化治理,是以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为导向的。而公共利益是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博弈下实现利益均衡的结果。在国家层面,文化治理的目标是要实现宏观文化环境的繁荣和强盛,包括国家文化安全、全球文化治理、中国文化“走出去”等重要内涵。在社会层面,要实现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信息安全得以保障、网络舆论积极向上、网络文化环境和谐净化等。在公民层面,要保证公民能享受合理合法的网络文化消费、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维护,从而保证公民的网络文化生活不受侵害。虽然在治理过程中三个层次间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但是这三个层次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即要更好地发展互联网文化。而且在多元共治的理念下,三个层次可以发挥各自所长,通过不同的力量去引导、优化和规范各类互联网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提高网络文化参与者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通过自治和共治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文化氛围,实现互联网文化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给文化治理带来的积极影响
多主体平等开放的参与治理
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平等开放。互联网为参与者提供公共的话语交流的互动平台,这一概念与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极其相似。在这个领域中,网民平等地发表意见,讨论公共事务,享有理想化的话语权,而不受政治权力限制。在早期以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为主要传播媒介的时代,个体和组织主要通过建立网站和发表评论来参与互联网文化治理。而在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站和自媒体兴起之后,网络话语权逐步向个体转移,个体集聚的影响力已经开始决定文化热点事件的发展走向,甚至引导和促进公共治理活动。互联网通过给每个人提供平等发声的机会,建立了一个公共话语空间,这就为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治理提供了与政府互动的渠道。随着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各个地方政府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建立政务平台、服务公号等互联网公共平台,不仅为公民提供政务信息沟通窗口,也以全新的姿态重塑政府的文化形象。一些突发性的事件和在政府治理中被忽视的问题往往经由网络舆论形成热点,倒逼政府加快问题的解决。不仅如此,互联网平台还通过基本的道德素养和平台规范,逐步建立起自治机制。对于一些涉及道德规范的社会问题,网友会进行道德讨论,而对于一些不合规的现象,互联网平台也积极履行监督的职能,从而形成民主监督、互相约束的良好机制,有力地补充了政府在互联网文化治理方面力量的不足,多主体共治的实现进程得以加快。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文化产业评论》2016-11-16 【本文责编:谷子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