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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需稳步进行
  作者:记者 项江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1-18 | 点击数:1928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项江涛)民间文艺作品具有鲜明的共享性特点,这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了世界意义。民间文艺的相互交流与融合,是民族间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在1月7日至1月10日召开的“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暨全国第三届“牛郎织女传说”学术研讨会上,来自海峡两岸的30余名专家学者就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等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民间文艺作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创作主体的集体性、创作和流传的动态性、表现形式的口头性、作品内容的变异性和超越时空的共享性。民间文艺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全民共享的文化形态,可以被不同的社会群体甚至是不同的民族或国家所享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施爱东提出,民间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影响,自古以来就是民族融合、民族团结的黏合剂。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密切联系,必然带来民间文化尤其是民间文艺的交流。这种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关系,增进了民族团结,活跃了民族文化生活,推动了各民族民间文艺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民间文艺以大众文艺、通俗文艺的形式体现了一个民族的审美风尚,既是一个民族核心价值观的优良载体,也是一种富于民族特色,人们喜闻乐见的文化输出品。就此,与会学者认为,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目前仅有极个别的民间文艺著作权案例,如“乌苏里船歌案”、“千里走单骑案”,且均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得到解决。此外,我国于2011年开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相关问题已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还没有足够多的案例来充分认识民间文艺著作权问题的症结所在,“保护条例”中的大多数问题并不是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

  与会学者认为,从目前全国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的资源争夺现象来看,一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实施,势必导致各地为了抢夺各种“文化发源地”而恶性炒作,阻塞民间文艺交流的民间通道和商业通道,不利于我国的文化繁荣和文化融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俗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涛认为,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和后期的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学者和民众三方面的力量,而这三方的出发点、利益诉求和对非遗的认识都是不同的,民众则是被动地被卷进来,因为非遗所涉及的就是民众本来的生活内容。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中国民俗学会副会长陈泳超认为,一个国家的民间文化,要有公认的代表作;民间文学的研究,要与其他兄弟学科相匹敌,也需要有自己持续的经典建设。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7年01月12日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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