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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整体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和理念是中国对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创新。在十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逐渐成为我们工作的主要理念之一,由此发展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大项目,也引发各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工作。遗产的整体性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相对单纯的概念发展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理论工具,与各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这是客观的历史事实。因此,非遗的整体保护是遵循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我很高兴,这篇文章以宁波的保护工作为例展示了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理念及其实践的丰富内容,既对宁波这些年的工作成绩进行了理论提升,也充实了我们一直倡导的整体保护的生动案例。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从四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开始的,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的主要工作。这些项目在地方上是分散的,并不能显示出相互之间的联系。如果我们的工作仅限于此,实际上难以彰显各个项目的代表性。因为如果没有对于地方文化的整体认识,各个项目的代表性意义就容易被湮没。就全国而言,认识到寻找地方文化的整体性特色并由此指导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一个文化自觉的过程。从本文的介绍来看,宁波显然是领先了一步。从项目保护到三位一体,再到现代保护体系的建设,显然其中贯穿着一种整体观,一种凸显地方历史传统的整体观。宁波的探索生动地说明,地方文化的整体属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是辩证的依存关系,我们的文化工作需要两手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仍然是一个需要继续拓展、深化的工作,需要研究者与实践者的相互磨砺,也需要全国性的工作与地方工作的相互配合。我们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显然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继续努力的空间。我愿意与本文的研究者与各地的实践者共勉。
(作者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6年4月15日第5版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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