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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仪式:从社会理论到天下理论
  作者:张帆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11-28 | 点击数:10515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社会的结构原则经历了从“亲亲”到“尊尊”的转变,社会等级逐渐脱离亲属制度而以官僚制度为基础。所谓“尊尊”,就是“天地君亲师”,汉儒、宋儒以“亲亲”为本推及“尊尊”的伦理-政治观成为社会主流。④国之构造,“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官,视一国如大家庭。”⑤ 因此,中国的官僚制呈现出人格化的色彩。这种伦理秩序就是“礼”———“安排伦理名分以组织社会,设为礼乐揖让以涵养理性”⑥,礼从上至下贯通中国社会,不仅是人与人之间,也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准则。和埃利亚斯所说的法国宫廷礼仪不同,埃利亚斯认为法国宫廷礼仪是王权和神权分立,社会世俗化的结果,①但是中国的礼仪恰恰是将神与人融为一体的纽带。
“礼”作为中国社会构成的理想与实践体系,很早就被拉德克利夫-布朗注意到。1935年,布朗应邀到燕京大学讲学,中国的古老文明对布朗的思考产生了很大的冲击。1937年,布朗撰文批评以美国文化人类学通行的方式对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作的划分太过武断,因为如此一来,如果将氏族的存在作为原始社会的特点,那么高度文明的中国和印度就只好被归入原始社会。②在这个批评的背后,隐藏着布朗对于中国文明特殊性的关注,普遍的对于无文明社会的研究范式不适用于中国。进而,在1945年,布朗在皇家人类学会的亨利梅尔斯讲座(The Henry Myer s Lect ure)上作了题为《宗教与社会》(Religion and Society)的讲演,使用了从中国古典文献中找到的“礼”,来论述对于宗教的研究不能只研究信仰,还要重视仪式,而借助对宗教的研究能够找到社会凝聚的动力。③
中国学者也看到了“礼”在中国文化中的重要性。费孝通将“礼”视为与“法”不同的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的规范,因为费孝通认为:“礼不是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④因此,“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依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之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⑤费孝通对于礼和法的辨析,是为了强调中国文化的特殊性,但是他没有看到,中国的国家制度早已有之,而礼的推行是经历了从民间到官方,从官方到民间的双重过程,⑥最终被视为一种传统的力量。
而钱穆在“礼”和“法”的对举中试图展现中西文化的差异:中国文化中的“礼”看似是私人性质的, 却能够限制政治力量和暴力,从而赋予社会更大的空间;西方文化中的“法”虽看似公正,却使政府的力量和暴力手段扩张。⑦这一点,被顾颉刚更加清楚地表述为士人大夫用“道统”驯化“帝统”的努力。而所谓“道统”,正是一系列的礼仪实践,因为士人大夫在不断编织能够笼罩君王的“天”,而天命流传的基质是道德。德性要恰合五行———上下四方的自然节律,因此“五德始终说”和“三统说”才能够在几千年中被视为正统。无论是“五德始终说”还是“封禅论”、“天命观”,帝王的一举一动都要成为礼仪演绎的典范中心。
这样的“仪式政治”是如此迥异于现代西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理念。格尔兹在东南亚也看到了如此令人震撼的“剧场国家”———“尼加拉”(negara)。格尔兹认为,印度尼西亚文明基本特征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尼加拉。尼加拉是一个梵语借词,本意为“城镇”,在印度尼西亚语语境中,其意义为“宫殿”、“首都”、“国家”、“领土”。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这一词语描述的是(古代)文明,描述的是由传统城市、城市所孕育的高等文化以及集中在城市里的超凡政治权威体系所组成的世界。”①
印度尼西亚存在三种等级体系:一种是通过种姓制度形成的等级体系,这个体系产生了仪式权威和政治权威,也产生了领袖和追随者,炫耀和展示成为捍卫身份的唯一途径。第二种是由亲属制度形成的等级体系,这是政治权威存在的实体,在任何层次上,都是在家族间展开彼此间的仪式竞争,“不同家系的领袖(以及成员)之间的微妙的头衔差别,规定着家系彼此之间应遵循的敬意礼节和各种精微规范,包括高度发达的不同语言的使用;宴会、座次、优先权以及婚姻的明确规则;对摆设、建筑物的类型和家系的‘宫殿’装饰的诸多具体而微的消费规范 还有其居住者的适当服饰的规范;关于仪式权利及义务的详之又详的规定,其中最著名的或许就集中于火葬和死亡仪式之上。”②由此可见,公共生活的核心是仪式。第三种等级体系来源于不同群体之间的庇护关系。这种等级体系和前两者的不同在于,这种关系是契约性的,可以发生在大家族和小家族之间,可以通过联姻来实现;也可以发生在政治家族和祭祀家族之间,通过祭祀时为政治家族主持仪式或者担任仪式顾问来实现;或者发生在大家族和小型商业集团之间,通过经济利益来实现。巴厘社会多样而有层次的等级体系,构成了从中心到边缘的仪式竞争,只有在仪式竞争之中,等级才会被加强或削弱。同时,在巴厘还存在类似“多主制”的局面,各个地方都存在低于中心国王的“小国王”, 或者说存在低于高级尼加拉的低级尼加拉。而低级尼加拉通过仪式模仿和高级尼加拉建立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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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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