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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梓]冲突与调适: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及其走向
  作者:张冠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4-10 | 点击数:12992
 
有的民族在现实生活中认识到了本民族固有法的局限性,自觉地将本民族的传统法律加以修正,并通过地方人大立法的形式确立和巩固了下来。如贵州荔波县瑶麓瑶族乡关于婚姻改革的两个《决议》(注:黄海:《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260~263页。)就是以现行国家制定法为指导,对瑶族陈规陋习进行的全面改革。如1987年4月24日通过瑶麓瑶族乡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改革覃家寨与卢家寨、洞闷寨与覃家寨、洞干寨与洞闷寨不能通婚问题的决议。文曰:“从古到今,瑶麓瑶族乡覃家寨与卢家寨,洞干寨与洞闷寨,洞闷寨与覃家寨不能通婚,传说原由是卢家寨人为生活而给覃家寨人帮点火把照明,从此结拜兄弟;覃家寨人帮助洞闷寨人抬灵柩送葬,洞闷寨人回赠给覃家寨人粮食,后互相称兄道弟,结果这些支系间逐渐互不通婚,此种习俗已不知从何时何代开始,不知至今有多少年代。会议一致认为:再沿袭这种习俗下去,将会造成越来越多的近亲结婚,会使瑶族人口素质严重下降,影响子孙后代和社会的进化发展,这种习俗限制是不符合科学道理的。为了杜绝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兴旺,有利于‘四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决议:从1987年5月1日起,改变为覃家寨人可与卢家寨人通婚,洞闷寨人可与覃家寨人通婚,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破坏。”
同一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改革瑶麓瑶族部分婚姻习俗的决定。如“我瑶麓瑶族人民的婚姻习俗,从古至今不断进行改革。现行的结婚礼仪程序给新婚夫妻仍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影响生产、生活。会议全体代表一致认为:为减轻新婚夫妻经济负担,有利‘四化’建设,现决定改革部分结婚礼仪习俗如下:其一,废除母舅认亲制。仍然尊奉母舅、舅妈,尊请她们同岳父母、内兄内弟的走亲,伙计朋友贺喜的各种礼仪程序,改为在同一天内进行,妇女可在第二天设宴接待。如超过两天以上者,按每天罚款50元论处。其二,岳父岳母、内兄内弟走亲只准带糯米耙1块,女婿回拜岳父母带送的米粑最多不准超过3块。超过者以破坏民族习俗论处,罚糯米100斤,交乡政府处理。”
为了巩固这些地方人代会的婚姻改革成果,确立瑶族新的婚姻观念与规范,他们还用石牌律的旧形式来刊刻新时代婚姻改革的新石牌,即“求留后记”。(注:黄海:《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260~263页。)文曰:“上古瑶麓婚姻,屡经改革,始打奔,继九牛,贤哲姚娘笛、果银娜瞻高瞩远,倡立乃安。今又覃家、卢家、洞闷,虽古不婚,兹因人丁盛,为杜近亲婚,三邀父老,清讫缘由,决议:自5月1日起准予通婚。照此乞昌!”新石牌起立后,瑶族的择偶范围大大扩展,破除了择偶禁忌中的一些陈规陋习,使得瑶族的婚姻观念、婚姻行为直接与国家制定法接轨。
民族习惯法在与国家制定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会出现的第二种可能是当事人和裁判者在运用民族习惯法的同时,规避了国家制定法。多元法律的存在使得这些民族有了进行多样选择的可行性,此时他们自然会选择双方都自愿遵循的规则,选择有可能获得更为有利后果的规则。加上他们也许还会考虑在运用国家制定法时的不经济,以及由于知识的局限而不能预测将要引起的缺乏实据的风险态度。因此,他们往往更倾向于习惯性地运用本民族的习惯性法律。
譬如,1990年3月间,广西三江县周坪乡光辉村两名侗族青年到接界的林溪乡平岩村偷砍了两根松木,被当场抓住。平岩村群众根据侗族习惯法,自发聚集200多人前往光辉村,将偷盗者的住房拆毁,烧掉了楼板、衣物、车辆等财物。同年6月,光辉村的马弯寨3人又到平岩村偷砍3根松木,其中1人因被鸟枪打伤而抓获。马弯的村规民约规定:“偷盗者被抓获,失主喊罚多少钱即罚多少钱。”平岩村同意按此规定处理,于是罚肥猪2头,现金700元,木头1立方米。偷盗者家属如数交了钱物,平岩村群众才放人。罚得的木材作为村寨公益事业之用,肥猪和现金700元用来办酒,全寨人饱食一餐,称为吃“村规酒”。显然,这是过去“吃款会酒”的变体。(注:吴浩、邓敏文:《侗族“约法款”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贵州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
四川凉山彝族社会的固有法主要体现在家支方面。源远流长的家支深深扎根于这个民族的心目中,其习惯法在该族社会中的影响和实际运用一直持续到今天。近几年,彝族社会的家支习惯法观念有强化的趋势,寻根认祖、联宗续谱的活动相当频繁。一方面,它在家支成员因婚丧、天灾人祸及生产劳动方面的互助习惯法重新发生效力;在调解纠纷、调处案件等方面也起着重大的作用。据有关人员在凉山昭觉县伙罗村调查统计,该村1982年发生的民事纠纷有80%左右是由家支出面调解平息的。另一方面,家支复仇、包办或买卖婚姻、转房制、不同等级通婚的限制等习惯法,也随着家支的活跃而进一步复苏。家支习惯势力及其习惯法影响之大,已使有些本应由政府出面解决的事也被家支包揽。而它作出的一些调解纠纷或处理、处罚的决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很大的约束力,有的甚至无视或取代了国家制定法及其司法机关的裁决。如冕宁县有一彝族人用气枪打鸟,误伤1名汉族小孩。该小孩家长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按彝族的习惯法向当事者索要现金3000元。肇事者家支闻讯纷纷出钱,很快凑齐。又如1983年,四川省昭觉县农民甲八某某与妻子曲比某某因等级不同导致离婚,乡法庭调解决定男方付给女方700元的子女哺育费作为经济补偿。甲八执意不肯,于是双方置法庭调解于不顾,请家支中“说口嘴”的尼弟铁日调解。经他一出面,重新决定条件,男方付给女方1000斤谷子,30元钱,双方按习惯法“打羊”不再后悔。不出一个月,双方离婚案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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