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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迫在眉睫
  作者:胡彬彬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6-11 | 点击数:3924
 

  【核心提示】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仅囿于古村落的建筑保护,而应涵盖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在内的传统村落文化。严格地说,保护传统村落和保护传统村落建筑,是事物的内涵与外延。

  谈及“村落”一词,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乡间的传统建筑。作为拥有7000年农耕文明史的国度,我国各地遍布着大量各具地域特色与民族特色的古村落建筑。但是,传统村落文化不应只是传统村落建筑,更应包含生活于建筑空间里的人和这些人创造的文化。

  保护传统村落不能仅是保护村落建筑

  我国传统村落是中华民族先民由采集与渔猎的游弋生存生活方式,进化到农耕文明定居生存生活方式的重要标志,是各民族在历史演变中,由“聚族而居”这一基本族群聚居模式发展起来的最为稳定的社会单元。聚族性使得血缘关系保持着稳定的延续性,而在其内部构成的互动活动中,又使其具有本源性的民族文化体现传承性。作为社会单元内结构最为紧密的我国传统村落,其空间形态多样、文化成分多元,蕴含着丰富深邃的历史文化信息,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传统文化最根本的基础。因此,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仅囿于古村落的建筑保护,而应涵盖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在内的传统村落文化。严格地说,保护传统村落和保护传统村落建筑,是事物的内涵与外延。

  但是,在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国家现行农村土地政策制约、不少基层干部对新农村建设政策误读误解、商业模式下的过度旅游开发、法律法规缺位等诸多原因,传统村落及其文化遗存,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国家统计局2012年8月公布的权威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51.27%,城镇人口总数也随之超过了农村人口总数。这是一个令人喜忧参半的数据。这些数据也从侧面折射出我国传统村落的消亡,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的田野调查结果显示,传统古村落生态状况令人堪忧,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中,颇具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表明,如果不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传统村落真的会成为我们回不去的家园,我们甚至面临着失去文化根基的危险。

  制定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对传统村落的重视程度也较以往有所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一局于2012年4月启动了有关全国传统村落的摸底调查工作,于2012年9月29日发布了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登记上报了11567个村落信息,登记上报1000个以上的省有云南、山西和贵州,分别为1371个、1213个、1095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31.8%。此外,有16个省级行政区分别登记上报了300个以上传统村落,共计10259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88.7%。这反映出,在当下人们已逐步意识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与村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出台却严重滞后。

  我国虽然早就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是主要用于广泛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绝大多数遗存下来的传统村落建筑及其文化遗产与形态,虽然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但是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因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尚无其他专门的法律可依。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其局限性非常明显,难以从本质意义上保护传统村落。

  此外,“保护性破坏”所造成的现状也值得我们关注和反省。我国有不少传统村落,因其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建筑艺术价值,很早就被纳入《文物保护法》的视野,受到保护。这些古建筑的维修与保护,是根据保护等级、审批权限和经费拨付来源进行的。在全国50多万古建筑保护项目中,国家级与省级保护项目所占比例和数量相对较少,绝大多数都是由市、县财政承担的。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财政,基本上无力拨付这些保护项目的维修经费。在这种情形下,许多传统村落古建筑,挂着被保护的牌子,实际上却长期处于缺乏监管与维修的状态。

  保护传统村落应注重其“活态”特征

  针对众多的具体现状,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重新审视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一些措施。至少有两点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第一,保护传统村落,不应仅着眼于古建筑的保护,还应保护好包括在这些村落中生活的人们的生活形态、劳作方式、民俗信仰、道德与价值取向观念等在内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方方面面。古建筑是传统村落文化中的显形具象的载体,是村落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不是传统村落文化的全部。过去的村落保护,主要局限于维持传统村落建筑的原有样式与外貌,却忽视了生活于这些传统村落建筑中的人,以及由人创造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果导致许多本来具有“活态”特征的村落文化,只留下一个空空的建筑架子。

  第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能仅站在某些部门及其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我们看到,过去的一些与村落保护相关的做法,实质上往往是政府某些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以法律之名,组建和形成了由部门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导致公权力为某些部门滥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顾国家文化权重,只顾当下的“政绩”与“经济效益”,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和商业联手,对一些传统村落进行过度开发。在看似繁华的表面,却隐藏着深层次的文化危机。因此,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立法工作,不仅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站在维护国家社稷与民族文化安全的高度,更是迫在眉睫。

  (作者系湖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再线-《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年06月10日 11:06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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