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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实际上包含着不同层次的意义。狭义的非物质遗产是指具有相对完整的原生形态特征和比较显著的文化价值的文化活动内容,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的主要对象。但从《公约》的基本精神来看,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一种手段,而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从这个目的出发,就应当意识到,保护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当站在保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的立场上,关注和研究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文化环境中的存在状况。所谓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不局限于作为国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包括了在当今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和发展着一些民间传统文化的变体。这些文化活动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了变化,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原生态文化,但仍然具有民间文化传统的某些特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特定族群、社区的文化个性。这些广义的或次生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许多大城市都在积极进行着城市形象的建设,城市形象建设的核心是构建具有凝聚力和个性的城市精神,使市民产生对城市和城市形象的认同感。城市精神需要有植根于社区和文化群落的民间历史文化传统作为生长的基因,那些民间传统文化的变体就携带着这样的文化基因。如何使这类不具有确切保护价值的文化活动在当今的城市精神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是一个与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重要、并且可以相互支持的工作。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文化部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2013-05-16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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