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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彪]中国婚礼仪式的变迁与国家在场
  作者:李彪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10-07 | 点击数:19368
 

摘要:我国婚礼仪式的变迁经历了传统社会、近代文明、建国后和现代婚礼仪式四个发展阶段。诞生于20世纪初的文明婚礼及现代婚礼是一个过渡的不稳定阶段。近代文明婚姻实行登记制和单位证明制,国家由后台走向了前台,促成了国家对婚姻直接掌控。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放弃对个人婚姻的全面干预,只保留形式上的审查权和许可权,但在摆脱了有关部门的制约之后,它在发展过程中衍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关键词:仪式;中国婚礼仪式;婚礼仪式变迁;国家在场;

基金:2013年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2013lslktzixxjc-10;2012年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w2012254的阶段成果;


  婚礼仪式的变迁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社会转型、时代更替与进步以及人们观念的变革都是产生仪式变迁的原因。近代以来,我国城乡婚礼仪式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变迁,当今正处于第三次变迁过程之中。

  一、中国传统社会婚礼仪式与国家的婚姻制度

  婚礼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现象,不同流派的仪式学者从不同的侧面来说明和解释婚礼仪式。这不仅在于婚姻包含了诸多的禁忌,也在于由婚姻而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

  按照仪式学家范·根纳普的分类,婚礼应属于过渡仪式,在这个过渡仪式中,一对男女向人们宣告他们没有违反禁忌,他们有能力承担起未来家庭责任的。因此,婚礼便有了两个核心功能:展示功能与认可功能。至于婚礼的其他功能,都是基于这两个基本功能的衍生功能和附加功能。

  研究表明,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出现最早的社会制度,它决定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生活样式。而一个婚姻要被国家和社会认可,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结婚程序可划分为两大类:仪式制和登记制。我国古代婚礼采用仪式制,以民间通行的婚姻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中国民间婚礼仪式的核心是周朝制订的“三书六礼”。“三书”是结婚过程中所用的三个文书;“六礼”是结婚必经的六个程序。自西周以后,“三书六礼”的基本框架一直没有大的改变。到了北宋时期,朱熹将“六礼”简化为“三礼”,也即在今天尚在流传的求婚、订婚与结婚三大程序。“三书六礼”的主要流程是:

  纳彩。即求婚,由男家聘请媒人向女家求婚。求婚时以大雁为礼物,若女方家收下,则被认为同意议婚。

  问名。媒人代男方家询问待嫁女子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以便占卜。

  纳吉。对男女双方姓名和生辰八字进行“测算”,意为通过“天意”定吉凶。以获得夫妻和谐、子孙昌盛、家业发达的好兆头。若得吉兆,男方家仍以大雁为礼请媒人通知女方家。

  纳征。即订婚。男方家要向女方家送聘礼,同时交给女方家第一份婚姻文书———“聘书”。聘书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女方家接受聘书或聘礼,此女子便不能再许嫁,而同时,男方必须在限期内迎娶,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请期。即选择婚礼的良辰吉日。通常由男方家选择,然后请女家同意。请期要备下大礼,并在“礼书”中载明大礼的物品和数量。

  亲迎。即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亲迎时要送给女方家第三份文书———“迎书”。

  以上是仅仅是传统婚礼的主要部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仪式细节,各地也有细节上的差异。

  在中国人看来,“国”是“家”的延伸与扩大,婚礼中所设定的种种禁忌不仅是家庭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不仅反映在人类繁衍的质量上,也反映在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护上。因此,传统婚礼仪式尽管是民间的,但却是由国家认可和保护的。

  国家通过对媒人的管理对婚姻进行了干预。中国有“无媒不婚”的传统,媒人被是婚礼中的关键人物。早在西周时期,国家就设立婚姻管理机关———媒氏。据《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媒氏分化为官媒和私媒,官媒仍属于国家机关,但仅负责犯罪妇女和从夫受罚妇女的婚姻以及“合法”的买卖婚姻,对普通婚姻由民间私媒来负责,但国家规定了私媒的法律责任:如不得撮合违律的婚姻(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等),不得隐瞒男女残疾等。这样,国家便通过对媒人的管理实现了对婚姻干预。

  国家规定了婚礼的规格。帝王、太子、王公、品官和庶民的等级不同,婚礼的规格也不同,如聘礼的多寡、品种,仪式的样式、文本,鼓乐人、彩灯各用多少等皆有规定,如有逾越便是“大不敬”,要受到制裁。这是国家向民众强制推行封建等级制度的措施之一。

  民间对国家的认可。传统婚礼中将“国家”以象征的方式隐含在婚礼仪式之中。婚礼仪式中的“拜天地”便是以象征的方式体现了对国家的认同。“拜天地”是拜“天地君亲师”的牌位。“君”即皇帝,皇帝即国家。“拜天地”也就象征着得到了“天地君亲师”的共同认可。

  传统婚礼仪式是以民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众通过固化的婚礼程序体现了对国家基本秩序和君权合法性的认可,国家又对通过仪式而获得的夫妻身份个人和家庭地位给予保护。这种默契的互认使民众与国家都得到了各自想得到的东西。

  二、中国近代动用国家符号作为象征的“文明婚礼”仪式

  1840年,西方文化进入中国,追求男女平权和婚姻自由的要求开始出现,这就对传统上“父母之命”的婚姻构成造成了冲击。同时,随着工商业的兴起也使我国城市中的人际关系网络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家庭和家族对个人生存的支持能力变小,朋友和同事的支持力加大,这就动摇了以家族利益来制约族内成员婚姻的社会基础。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大都会和商埠中,仿效西方的“文明婚礼”开始出现。

  新式婚礼的过程大致是:“父母为男女择配;迎娶时,男宅假大礼堂一所,雇军乐一队随彩车迎女。请童女二人为傧相,胸系鲜花伴新妇入场,行礼毕,相偕返家行见尊长礼三鞠躬。”[1]但新式婚礼并非完全是西方婚礼仪式的全盘照搬,仍然结合了中国本土的传统仪式。如父母择配、请媒人、行尊长礼等,只是简化了程序,减少了人力和物力消耗。

  1905年8月17日,上海《时报》介绍了一对青年完整的结婚仪式:“秀水张君鞠存、王女士忍之,于十一日三时假爱文牛路沈宅举行结婚礼;先由女士某某唱祝歌,次由介绍人褚君幼觉报告结婚之原由,次由主婚人陶君哲存宜读证书;两新人及介绍、主婚人签名毕,主婚人为两新人换一饰品,两新人相向两揖,复同谢介绍、主婚人,叩谒男女家尊长,男女又各同致贺;末由马相伯先生及穆君抒斋、沈君步洲演说,两新人各致答辞。礼毕,拍掌如雷动。两新人同车出,男女客亦即赴一品香宴饮,尽欢而散。张君仍入复旦肄业,王女士亦即拟入务本研究学术。”[2]

  如果认为举办婚礼的目的是为获得认可,传统婚礼是被家族认可的话,文明婚礼更强调被社会公众认可和被国家认可。从来宾身份看,仪式参加者不局限于家族亲属,还包括受邀请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同事、同学、朋友、嘉宾等,通过婚礼所表现和强化的人际关系也相对复杂。众人上台发表讲话,实质上也是对新婚家庭的支持和肯定。从地点选择上看,从传统婚礼的自家大宅院转向了公共场所的礼堂,这就更多体现出了婚礼的社会属性。

  近代婚礼这种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变迁。近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城市中的经济活动占据了主要地位,生产活动从家族走向了社会化的大生产,在人际关系中,以同事为代表的社会关系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文明婚礼”是中国传统婚礼向现代婚礼的过渡,在这个阶段中,传统观念与新观念猛烈撞击,进步青年创造出的“文明婚礼”不仅要反映新思想、新观念,同时也要对当事人进行保护,动用国家符号就是这种自我保护的手段之一,国家在场的方式有了明显的变化。

  挂国旗。据有关资料记载,民国初年时,婚礼礼堂的正中常挂有两面国旗,以象征国家的认可。1927年蒋介石和宋美龄的婚礼上,礼堂正中挂有孙中山画像,蒋孙二人还向孙中山先生的画像行鞠躬礼。

  请社会名流证婚。社会名流有官员、商贾、文豪等,他们是社会公认的,而不是家族中推举的。这种变化更强调了社会而不是宗族。

  照结婚照。新人与众人一同照相,既是对一桩婚姻的见证,也可留作纪念。这种有图有真相的表现形式,更像一种官方档案的记录方式。

  用印。文明婚礼上,“结婚证”取代了“迎亲书”,当时的结婚证并非国家所发,而是一种自制的证明,新婚夫妻及其家长都要在其上加盖印章,证婚人、介绍人、证明人等也要盖上印章,其实质是以仿效国家公文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动用国家符号作为象征的文明婚礼在形成风气以后,为后来国家采用登记制或用法律规范结婚行为奠定了社会基础。

  婚姻采用登记制的想法源自清朝末年。1895年甲午海战的失败后,清朝统治者为顺应民意,要“开国会,立法律”。刑部右侍郎沈家本经过对日本民法的简单移植,在主持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中规定:“婚姻从呈报于户籍吏,而生效力。”[3]但这部法律未及施行,清王朝便被推翻。1926年,北洋当权者们在起草的民律草案中沿用清朝的婚姻登记制度,仍未及施行,又于1927年被国民党取而代之。1930年,国民党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中,承认婚礼仪式的合法性,但规定结婚仪式必须公开,并应有两人以上之证人。1931年末,共产党根据地政权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开了婚姻登记制度的先河,并成为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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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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