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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节日与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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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勃]从我国传统社会官方与节日的关系看当下语境中官方对传统节日的积极干预
  作者:张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7-23 | 点击数:10565
 

  三、当今语境下官方干预的可能途径  

  在当下语境中,官方以复兴为目标干预传统节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将一些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无疑是最近以来最为关注的一条。笔者以深以为然。首先,国家将一些本来被贬抑的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这一行动本身就意味深长,不仅体现了官方对这些传统节日价值的肯定,同时也具有强大的象征意义。它无疑会让那些仍然视传统为落后的人们头脑为之清醒。其次,这一行动可以让没有时间参与节俗活动的人们获得必要的时间。节俗活动的举行除了有活动主体、活动目的和活动空间,还需要一定的活动时间。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目前的节假制度使许多人丧失了过节的时间。给某些传统节日放假的做法无疑会改变这种状况。

  将某些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是官方积极干预的重要途径,却并非惟一。

  笔者以为,从我国传统社会官方与节日的关系看当下语境下官方对传统节日的积极干预还意味着通过更多的途径肯定传统节日的现实价值。肯定传统节日的现实价值,可以通过各种媒介破除将传统的普遍视为封建的和迷信的旧见,向人们宣传传统节日不仅有助于建设一个和谐进步持续发展的社会,对于协调人际关系、缓解工作生活压力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从而让传统节日的价值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从我国传统社会官方与节日的关系看,官方在传统节日里举办礼仪性活动和官方代表人物以俗民的身份参与到节俗活动中来,是肯定传统节日价值的好办法,它直接推动了传统节日的兴盛。当下肯定传统节日的现实价值,也应该考虑对“官民同庆”这一途径的广泛沿用。

  当下语境中官方对传统节日的积极干预还意味着必须对传统节日进行有意识的重构。传统节日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处于不断的重构之中,其中既有普通俗民的自发调整(这种自发调整是民俗事象开放性的表现,也是其得以长期传承的重要原因),也有官方或精英人物出于种种目的的自觉改变,后者即这里所谓的“有意识的重构”。

  虽然我们强调现代是不可以脱离传统的现代,但现代毕竟不同于传统,植根于传统的节日能否在现代生存下来,最根本的还在于节日本身是否具有吸引力。无庸讳言,目前许多传统节日的习俗活动不够丰富,往往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生产出来的种种需求。而几乎每一个传统节日都或多或少有一些信仰活动,这些信仰活动也已经难以让很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变得越来越理性的中国人去接受了。这种情况下,不是不可以期待普通俗民的自发调整,但官方有意识的重构无疑能够更快达到目的。官方对传统节日的有意识重构应该以传统节日的节期为依托,一方面重拾那些已经不为展演但仍存留在民众记忆中的固有节俗活动并加以改造;一方面充分发挥想象力创造新的活动,从而增加节日的吸引力,得到民众的认可和自觉参与。官方对传统节日的有意识重构可以委托知识精英具体操作,实际上,知识精英对传统节日的有意识重构业已开始[21],官方则应该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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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138-139页。韩养民、郭兴文著:《中国古代节日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4页。

  [2]这种关系所以建立的条件通常是某些节日习俗活动的后果或所反映的价值观念与官方或其代表人物倡导的大相异趣。为了统治和管理的需要,或者为了符合自己的旨趣,官方便对于某些节日或某些节俗活动进行规范甚至下达禁令。如汉代周举、曹操、石勒、魏高祖等对于寒食习俗的规范和禁断、唐高宗、玄宗对于寒食墓祭寻欢作乐的禁断;又如北朝时有正月十五打簇和相偷戏的习俗,东魏朝廷也下诏禁止。

  [3] 《古今图书集成·凡例》。

  [4] 罗启荣、阳仁煊:《中国传统节日》,科学普及出版社,1986年版,第61页。胡申生主编:《社会风俗三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05页。杨琳:《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75-95页。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5] 《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敕》,载《唐大诏令集》卷80。

  [6] 转引自《古今图书集成》

  [7]休沐即常假,如汉代五日一休沐,唐代、宋代官吏十日一休沐,明代官吏半月一休沐。

  [8]以下为开元假宁令的规定,参见《唐六典》卷2。

  [9] 此是北宋初年的规定。其中的假日是指在京的官员免予朝参,“休务”是指各级官署停止办公。此后,宋朝“或因旧制,或增建庆节、旬日赐沐,皆令休务者,并著于令。”在北宋真宗、仁宗、神宗、徽宗时,休假规定都有变化。比如神宗元丰五年(1082),祠部重新厘定官员休假制度,规定:元日、寒食、冬至,各七日;天庆节、上元节、同天圣节、夏至、先天节、中元节、下元节、降圣节、腊日,各三日;立春、人日、中和节、春分、春社、清明、上巳、天祺节、立夏、端午、天贶节、初伏、中伏、立秋、七夕、末伏、秋社、秋分、授衣、重阳、立秋,各一日。

  [10] 据金熙宗天眷二年关于休假的规定。参见《金史》卷11;《大金集礼》卷32《休假》。其后又补充规定夏至、中元、下元各休假三日,人日、中和节、七夕、春分、立夏、立冬各休假一日。此后,金朝在官吏休假制度方面又屡有变更,据《大金国志》记载,金代“周岁节假日仪”中规定,元日三日假,寒食五日假,冬至、立春、重五、立秋、重九,都是一日假。

  [11] 据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344页)引《通条制格》卷22,《假宁·给假》。

  [12] 在清代,每年腊月“十九日或二十日各署封印。至次年正月,亦于此二日开印”,差不多自冬至起到闹过元宵,是长达一月的一次节假。当然此一月中,并非不办公事,往往预用空白印片若干份备用。此外,笔者未见有官吏在其他节日休务的规定。

  [13] 唐德宗时以为“以晦为节,非佳名色”,故因李泌之奏,改定二月一日为中和节。参见《旧唐书》卷13,《德宗纪》。

  [14] 大历十三年(778年)敕改五日,贞元中又增为七日。参见《唐会要》卷82,《唐六典》卷2。

  [15]自唐玄宗开元十七年以后,皇帝的降诞日被命名为千秋节,“著之甲令,布于天下,咸令休假。”后来,又改名为天长节。此后,各朝各代基本上都以皇帝或者帝后诞日为节,冠以不同的节日名称,并给予一定的假期。比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建天庆节和天祯节(天祺节)、天贶节,五年(1012)建先天节和降圣节,规定各休假五日。在传统社会的休假制度中,帝后降诞节也属于节假,故而这里列出。但这些节日往往因人而设,人亡政息,是一朝或者一代内的节日,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岁时节日不同,故只列名目,无具体放假期限。

  [16] 《大清通礼》卷29,四库全书本,第6-7页。

  [17]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544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

  [18] 《天星送杨凝郎中贺正》,载《韩昌黎全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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