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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德]习惯的力量
——评汤普森《共有的习惯》
  作者:陆建德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11 | 点击数:12457
 

(三)

  李提摩太在山东了解灾情时碰到这样一件趣事:近百名妇女手持菜刀和砧板聚集在县衙前面,抗议官府恤灾不力。她们一起在板上猛剁一阵,甚至威胁要把克扣救济金的官员千刀万剐。这样的手段居然立即见效。[17]“道德经济学”好像也有中国的版本。读到这段史料,也会提出疑问。在男(父)权专制的社会,妇女逆来顺受,她们在男性知县面前,更应该战战兢兢,跪倒便拜,山东的村妇怎么敢如此放肆?

  汤普森在18世纪英国抗议谷物投机的事件中发现同样的现象:女性往往冲在前面,是“最重要的攻击者”;她们不惧权威和弹压,也许因为意识到自己的性别享有某种豁免权。但是汤普森为此受到诘难。有学者热心为妇女说话,指出汤普森犯了时代错误,他突出妇女的作用,是强迫她们扮演“持家者”的角色,而这种角色是19世纪维多利亚时期的特产。汤普森回应道,当今的史学研究往往为时新的价值观念所支配,其实不必把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观念强加到18世纪英国妇女身上:“在某种竞争的意义上讲,她们不会受平等观念的烦扰,因为她们深深习惯于接受男人与女人角色不同的观念,而且认为这种不同是恰如其分的。”女权主义者是不是还可能“误读”其他一些历史现象呢?

  哈代的小说《卡斯特桥市长》(1886)第一章有主人公亨查德如何在酒醉后卖掉妻子的场景,这一细节往往使很多攻读英国文学的学生感到困惑。《共有的习惯》第七章“买卖妻子”就是专门探讨这一奇怪现象的。从18世纪到19世纪上半叶,英国下层社会常有买卖妻子的事例,[18]为此来自欧洲大陆的目击者将约翰牛比为禽兽。史学家劳伦斯·斯通在名著《1500年至1800年英格兰的家庭、性和婚姻》(1979)中扼要介绍了这一“民俗”,并指出这实质上是使离婚合法化的一种仪式。稍后牛津的梅尼菲博士在《出售妻子》(1981)一书中对此作了堪称详尽的调查。汤普森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搜集有关买卖妻子的各种史料,建立相关档案,还在英美就这一话题作学术报告。“买卖妻子”一文是首次发表,作者不免有被人捷足先得之感。

  汤普森从史料中搜集到的实例有三百个,其中六分之一要用作证据还稍嫌不足。这一研究成果迟迟未能公开的原因是汤普森对这一“民俗”在18世纪的普遍程度还无法确定。他的顾虑是很有启发性的:这类事例在19世纪常见诸报章,但文字记录不可尽信;如果买卖妻子在18世纪的史料中鲜见,也许说明当时这类事例不少,人们见多不怪,不予报道,后来它们吸引人们关注,表明中产阶级的社会意识、道德标准发生变化,平常事非但不平常了,甚至成为具有新闻价值的丑闻。

  根据汤普森的归纳,出售妻子有一套不成文的程序(哈代几乎都不知道)。首先,所有交易都是完全公开的,有的甚至事前张贴布告,地点都是在集市等公共商业中心。交易的那天,丈夫在妻子的脖子上或腰间系一条缰绳,手执缰绳把妻子牵进场内。成交后卖方把缰绳交给买方,作为“交付”的象征。要怒斥这一民俗,当然是再容易不过。这些待售的妇女像丈夫的动产一样被拉进交易所,听人摆布,牛马不如。汤普森并不同意那些非得把自己的姐妹说得可怜兮兮才觉过瘾的女权主义者。他说,交易因婚姻破裂而进行,假如这样的习俗使公开离婚和再婚成为可能,很多当事人是乐于被出售的。这表明当时无所不在的教会对性行为的监督已经有所放松(比较《红字》),而世俗政权(包括法庭)也较宽容,对这类行为予以默认。英国的《婚姻诉讼法》直到1857年才颁布,从此普通百姓办理离婚有章可循,买卖妻子的行为日益稀见。汤普森强调的是当时被买卖的妻子的独立性和活力。女方同意交易,一般都为了使婚姻状况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她们甚至还是交易的积极推动者、参与者。尽管她们身上系着缰绳,她们还是会和围观者高声交谈,毫无惧色,有的还挥舞手帕作欢庆状,发出大笑。

  拍卖虽然公开,买主却往往是早就内定的,他就是女方的情人或非法同居者。难怪报道上会说,成交后女方与买主开开心心地离去;而“交付”一词(原文“deliver”)确有予以自由、由一方转交另一方照看的意思。

  在集市上真正受辱的反而可能是手执缰绳的男方,他被戴了绿帽子,还非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履行“走形式”的职责。汤普森在多数实例中看到的是这一事实:“劳动人民的妇女创造了她们自己的文化空间,有推行她们自己的准则的方法,并务必要得到她们应得到的‘权益’。”美国作家华盛顿·欧文在《见闻札记》里描写的强悍女子并非纯系“男权社会”的虚构。很多妇女也可能是家里的强者。汤普森引用的一首民谣里的女主人公就是在家里说了算的:

   丈夫如果不从,
   她破口大骂
   像一只好斗的公鸡,
   给了她的老家伙
   许多次狠狠的打击。

  在家里动手打人,也会受到习俗的惩罚。《共有的习惯》第八章专论形成于17世纪的民俗“rough music”(本书译为“大声喧哗”),指的是有人违背了共同体行为准则,结队成群的民众在他们住处外一边游行,一边打击金属的锅罐瓢盆,使之发出刺耳嘈杂的声响,作为对他们的警告。《共有的习惯》收有三十几幅作者精心挑选的插图,其中之一(图19)的画面上,负责照管婴儿的丈夫正在偷喝啤酒,此举被妻子看到,她拎起一只鞋子往他头上打去。这样的行为就可能引发“大声喧哗”或其他类似的活动(骑木棍、“斯基明顿”、焚烧模拟像)。这些习俗之所以在18世纪较为流行,乃因教会管理社会的能力已趋弱,社会自我控制的方式就应运而生。法律中有的部分实际上属于社区共同体,居民根据不成文的习惯对某些反社会的行为(如虐待妻子和孩子,虐待丈夫的例子毕竟较少)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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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 第09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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