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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靖江]田野影像笔记——影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之道
  作者:朱靖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6-22 | 点击数:10350
 

  1. 田野影像工作者强调一种“互为主体性”的文化立场。所谓“互为主体性”,是指在影像工作者与他们的拍摄对象之间,不存在文化上的高低贵贱之分,而是应坚持一种平等的、相互理解与尊重的基本信念。由于城乡差别、民族差异、经济水平、社会地位与教育程度的不同,外来的文化精英在社区之中往往拥有更为强大的话语权力,特别是在影像文化薄弱的地区,掌握照相机、摄影机的人,似乎更具有某种身份上的优势。这也是我们经常会在乡村社区中看到的:一群摄影师、摄像师围着几个不知所措的本地人肆意拍摄的景象。田野影像工作者反对这种影像权力的滥用,更反对将自身的文化意志凌驾于拍摄对象之上。因此,在运用影像方法进行参与观察时,应比无装备状态更注重对被观察对象的善意与尊重,遵循社区的公共规则,理解本地的乡规民俗,不触犯敏感的社会与文化禁忌等,特别是拍摄应获得对方的同意,决不能强行拍摄社区成员不愿公开展示的隐私性内容;更不应无视社区的传统约束,擅自拍摄某些带有禁忌色彩的文化场景。

  2. 在进行具体的影像式参与观察和拍摄记录过程中,田野影像工作者应遵循“社区合作”的原则,将拍摄的目的、兴趣与方法和当地人进行协商、探讨,如告知社区成员田野工作的主题,以及为何采用影像拍摄的方法,不应用搪塞或欺骗的方式从事影像式观察与记录。田野影像工作者在驻地工作期间,还应当邀请部分社区成员作为项目的参与者,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合作完成影像的摄制工作。“社区合作”原则最早源自美国民族志纪录片作者莎拉·埃尔德(Sarah Elder)与莱奥纳德·卡莫灵(Leonard Kamerling)于20世纪70年代发起的“阿拉斯加本土遗产电影计划”,他们以尊重社区文化主权为前提,合作制定了一套名为“社区决定法”的田野影像工作方法:

  (1)田野影像工作者当面向社区委员会提出拍摄建议,阐明合作拍摄的理念以及社区在其中的角色与权利,提交此前完成的作品,发出拍摄邀约。

  (2)组建小型团队。以保证拍摄的机动性和介入社区生活的便利性。在被拍摄的社区挑选并培训助手,担任录音和摄影助理的工作。

  (3)在社区的长时间驻留。适应社区的社会节奏,并使得拍摄者意识到其文化背景对观察和拍摄内容的主观影响。长期驻留同时也是电影拍摄在社区环境中的“祛魅”过程。这一时长一般为2—4个月。

  (4)参与日常生活。这象征了田野影像工作者的开放、乐于学习和对社区传统的尊重,并可以发展对“社区决定法”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

  (5)与社区结盟。积极发展与社区的传统与现代决策主体的关系,如社区委员会、长老、社区领袖和一些有实力的家族,避免与教会、学校等派驻机构有过多的联系。

  (6)社区一致原则。对于影片的文化主题、社区代表人物、出镜者等事项,须经过社区成员的广泛讨论,集思广益,达成共识,才能够最终落实到拍摄当中。

  (7)尊重社区与个人权利。社区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语言表述他们的任何观点,可随时中止拍摄并要求将已摄制内容消除。这一准则体现了社区对影片的直接控制,并强化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8)田野影像工作者的角色。在拍摄过程中,田野影像工作者不干涉或参与拍摄中的活动,保证活动的原初性,不为摄影机进行任何人为的摆拍与安排,也不重复任何动作。

  (9)现场社区评议。田野影像工作者者提供小型放映设备,供社区成员观看未经剪辑的影片素材,监听采访和现场录音。这一回放的过程可以让社区成员知道电影拍摄者如何“观看”他们,同时加深他们对电影摄制的认识。他们的评议也将成为影片制作的导引。

  (10)对社区的现金补贴。为拍摄所需的电力、燃料支付费用,在当地购买物资,为助手支付工资,除以礼物方式赠与长老相应费用外,不为出镜者提供金钱。

  从“社区决定法”发展而来的“社区合作”原则,其核心价值在于承认并尊重被研究与拍摄对象的“文化主权”,放弃居高临下的自我文化中心主义,寻求后者以开放的态度和平等的身份接纳影像工作者的田野工作。惟其如此,当地的社会与文化真实图景,才有可能在合作拍摄的过程当中展现出来,并且被社区成员承认与珍视。

  3. 在社区合作的基础之上,田野影像工作者应在参与观察与摄制田野影像笔记的过程中,建立一种“影像分享”与“视听互惠”的拍摄关系。影视人类学界对田野工作的反思中,“影像剥削”是一种常有的指责,即人类学者或电影作者单纯地以自己的学术研究、影片创作为目的,在获得足够的文化资料或影像素材之后,便切断了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联系,不再踏足其曾经生活过的社区,他们所完成的学术或影像成果也无法惠及当地的民众。田野影像工作者应努力破除这种单向的信息流动方式,由于影像本身所具有的视听功能以及直接、易懂的交流特性,尤其适合在拍摄者与被拍摄对象之间形成一种“影像分享”的关系,在影像的拍摄过程中,社区文化的持有者能够随时观看、解读并共享这些影像资源,田野影像工作者拍摄的素材与完成的作品,也应该以拷贝形式留存给社区伙伴,作为社区自身保有的一笔文化财富。正如法国著名的影视人类学家让·鲁什所言:“影像分享使得知识不再是一种遭窃取的秘密,被供奉在西方世界的知识庙宇里。它应是民族志作者与他们的研究对象在‘分享人类学’的道路上相逢之后,所进行的一种永无止境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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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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