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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宝]遗产人类学视域中的非物质文化
  作者:潘宝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4-13 | 点击数:5953
 

三、文化形态从非物质到遗产

  人对自我的认知随着对文化的理解而改变,文化是人的本质属性。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抑或是无形文化,人对我者文化的理解与人对他者文化的理解是相互影响的。而在类整体的层面上,对文化的认知也经历着解释他者与反思我者的过程。共处于人类社会文化共同体中的他者与我者,站在我者的角度,我者之外的所有文化都可以称之为他者;站在他者的角度,自称为我者的文化也成为了他者眼中的他者。把他者的文化看作是与我者共存的文化,他者与我者的文化都是类整体中的文化,这是现代性社会对文化多样性诉求的结果之一。现今存在的各种文化形态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遗产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遗产话语如何影响类整体层面上不同的文化形态。特别是从遗产生产到遗产休闲,遗产不断地改变着现存的各种文化形态,在遗产话语的影响之下,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都在试图使用遗产话语解释自身,无论这样的文化形态是否被认定为遗产。遗产人类学视域中的各种文化形态,不再拘泥于文化的地方性,也不再只是在我者的视野中建构他者,而是在类整体的层面上,将其置于文化多样性与现代性的逻辑中。不同的文化形态无论其是否处于濒危,也不论其自身的文化变迁在现代性社会资本经济理性的逻辑中,是否逐渐地不被人们重视,都应该审视与反思其现存的语境。更重要的是,人类自身意识到,不同的文化形态都应当共存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共存于人类社会的文化共同体中。现代性社会的发展不应以文化形态的部分消逝为代价。因此,文化形态以何种形式继续存在,其所反映的并非只是文化形态的具体内容,也是人以何种态度对待现存的文化形态、人以何种态度对待自己的“类”、人以何种态度面对人类。

  在现代世界体系中,边缘的他者文化形态曾面临着被殖民的历史过程、曾面临着被建构为他者的过程、也正面临着中心与边缘的资本经济格局、面临着西方与非西方不同的话语权力体系。文化既可以被用来彰显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文化也可以成为解释某一群体或地区经济地位优势与劣势的原因。当不同地域与民族的文化通过现代传媒被置于大众视域中的时候、通过消费社会与旅游社会的建构而呈现于消费者与旅游者视域中的时候,不同的文化形态对于不同地域的人们来说,既是适应现代性社会的一种资源,又是表达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种手段。问题在于,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在强调精神的层面上被称之为非物质文化的时候,背后的作用机制有可能仍是遗产话语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已。文化形态试图凸显的人性,在面对现代资本经济体系时,总是受到其所在地域与群体背后的政治与经济权力的影响,并有可能再次沦为经济资本的附属物。

  从非物质文化到遗产,其所对应的文化形态绝对已经随着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而变迁,因此,遗产所表达的非物质文化,并非是固化原有的文化形态,亦非只是一味强调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文化是人的属性,若人的日常生活方式已经被现代性社会所改变,那么与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必然也会改变,非物质文化只能是在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其进行保护与传承,若其已经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消逝,那么对其纯粹的保护与传承必然与人产生距离。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话语虽然将非物质文化与遗产融于文化形态的表达过程中,但若这样的表达并没有再次将非物质文化嵌入地方性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这种表达有可能只是遗产话语权力的泛化结果,与文化形态如何表达的现实意义关联并不大。文化形态若能够借助于遗产生产的力量,并能够在遗产休闲过程中将文化形态再次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这样的非物质文化就有可能持续存在于地方性社会中,并得到人们的再次认同与接受。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理解,非物质文化是遗产的一种形态,是文化发展的一种过程。因此,在非物质文化与遗产两者之间,人类社会对文化形态的认知不存在先后顺序,非物质文化并非是遗产的早期认知形态,遗产亦非一定是非物质文化最终的认知形态。不可否认的是,遗产话语激起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的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存的非物质文化就一定能够被认定为遗产。

  被认定为遗产的非物质文化,自然成为了地方性社会以及外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其在保护与传承层面上的强调自然也成为了此种文化形态现阶段的重点。遗产无法生产,自然无法保护,更不可能传承,遗产休闲亦不可能。而遗产生产若脱离地方性社会现有的日常生活,且与人们有一定的距离,恐怕也只是一种固化的保护。即使这样的遗产被保护于特定的场所、少数传承人拥有精湛的传统技艺,但若无法再次嵌入现代性社会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这样的保护有可能只是现代技术美化之下的保护。人们若只能通过图片、音频与视频了解某种遗产形式,无法在地方性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发现此种非物质文化,恰恰说明了此种非物质文化必然面临着消逝的命运。也就是说,遗产生产若无法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这种生产只是一种表象的生产,且有可能只是将与遗产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从地方性社会中抽离,以保护与传承之名而将非物质文化认定为遗产。遗产表达的文化多样性,与现代性社会所强调的全球一体化之间,充满着悖论。在研究全球化与遗产保护时,费德里科·林泽里尼(Federico Lenzerini)清醒地指出,“在一个全球化实际上是不受控制的时代里,人们的身份面临危险,且受到主流社会的限制与掠夺。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文化身份(cultural identity)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向子孙后代传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现代社会特有的模式和惯例,就可能导致人们文化的灭绝——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共同体也将随着他们独特文化的消逝而消失”。一方面,人类社会期望通过遗产话语尽可能地保护与传承不同的文化形态,从而彰显不同区域与国家文化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却又期望不同的区域与国家都尽可能地融入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遗产商品化这一现象恐怕就是这一悖论在不同文化形态与现代资本经济发展之间最真实的写照。

  在遗产话语的作用中,非物质文化若无法在生产与非生产之间找到平衡点,或者说,若非物质文化无法在遗产生产与遗产休闲之间找到关联,那么,即使文化形态可以从非物质文化过渡到遗产,那么这样的遗产也无法真正处于遗产生产的过程中。这样的遗产生产有可能沦为另一种现代资本经济生产的模式中,遗产休闲有可能也只是在追求物质财富前提下的一种推动遗产生产的原因。非物质文化本身即是人类社会中生产与休闲的对象,如制作传统手工艺品在传统社会中,对于制作人来说,是利用非生产性时间的一种生产活动,即制作人这种活动既包含着制作人生产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制作人的另一种休闲方式。而当这样的非物质文化被认定为遗产之后,在保护与传承的压力之下,制作传统手工艺品对于制作人来说有可能就是工作,是利用生产性时间的一种生产活动,是现代性社会资本经济理性之下的一种遗产生产,而遗产休闲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不是制作人,而是观看制作人制作手工艺品过程的观众。虽然生产与休闲的社会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有运作模式中可能被分为不同的社会活动,但非物质文化却有可能成为遗产生产的一种资源。非物质文化也不再受到传统节气、时令的影响,凡是可以工作的时间,都可以用来进行与遗产生产相关的活动;凡是观众在场的时候,非物质文化都可以成为遗产休闲的对象,节日舞蹈可以天天展演,传统技艺可以天天观看。

  将非物质文化置于类整体的层面上审视,以遗产的逻辑理解非物质文化,现存的非物质文化可以在遗产话语中得以解释,从而彰显人类整体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社会文化共同体的重要性。但若现存的非物质文化只能通过被认定为遗产的方式才能够继续存在的话,那么,不同的非物质文化之间就有可能因为遗产话语而存在着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就体现在保护与传承的彰显过程中,甚至在遗产与非遗产之间就有可能存在着文化权力的不平等。在威廉·罗根(William S.Logan)看来,“遗产是选择过程(selection process)的结果。遗产并非源于我们历史中的所有事物。遗产与历史并非同一,也并非是一样的。遗产保护的目的是将这些被选择的事物完整地并在真实的条件下(in authentic condition)与其价值传承下去”。可以说,遗产是人类社会在面对不同文化形态时所做出的一种选择结果,遗产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物质文化。因此,遗产人类学的研究就意味着可以将现有的非物质文化置于遗产逻辑中,但绝非只是将其置于遗产认定的逻辑中。将未被认定为遗产的非物质文化置于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中,也就意味着,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非物质文化,都可以在文化价值的层面上解释与理解其存在的意义,而非只有将其认定为遗产才能彰显。无论非物质文化是否被认定为遗产,抛开遗产话语的影响,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强调,仍需要在地方性社会中找到适合其存在的语境,脱离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保护与传承,只是某种现代技术层面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本身是嵌入人类社会日常生活中的生产与休闲过程的,现代性社会发展的副作用使得人类社会将注意力更多地关注于经济发展的物质方面,而有可能忽视了人们的非物质需求。遗产概念的出现使得那些即将面临消逝危险的文化形态被置于了保护与传承的话语权力中,也引起了人们对自身非物质文化的重视。原本嵌入社会关系中的非物质文化,不能因为遗产概念的存在而面临着脱嵌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危险,也不能过于依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而纯粹地对其进行保护与传承,而不考虑现代性社会对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影响。非物质文化只有再次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再次回归于生产与休闲的本质,才能继续存在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遗产人类学不将非物质文化置于异域与同域、他者与我者的二元分类法窠臼中,而是试图在类整体的层面上、在人类社会整体的文化共同体中反思与批判非物质文化在现代性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功能与意义、思考其继续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可能性。

  (本文刊载于《民俗研究》2020年第2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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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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