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CFS会务║关于近期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说明   ·第二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拟录取学员名单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征文启事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政策·法律·法规·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律·法规·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作者: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4-11 | 点击数:3272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大网 2017年4月7日
【本文责编:CFNEditor】

上一条: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下一条: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全文)
   相关链接
·[程瑶]转危为机:紧急情况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活用·祝鹏程:《市场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北京相声为个案》
·[马千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能力建设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我们即#活态遗产
·《非遗公约》20年:欢迎使用“非遗在中国2020”App·巴莫曲布嫫:加快落实“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林继富]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本方向与问题导向·“保护我们的活态遗产”:2003年《公约》名录增加 “新成员”
·“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七届常会开幕式在摩洛哥拉巴特举办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七届常会即将开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精粹》全七册出版
·[季中扬]亲在性与主体性:非遗的身体美学·[朱向羽]非物质文化遗产“铢铢镲”的传播演变研究
·[张梦瑶]新文科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专业建设的思考·[余文星]“一带一路”格局下新会葵艺的传承创新与品牌开发研究
·[徐鹏飞]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融合研究·[徐金龙 李威威]文化强国背景下九曲黄河阵灯俗的传承发展
·[徐家乐]新疆毛皮画艺术及传承保护研究·[辛海蛟]非遗助力乡村振兴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3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