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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益龙]乡土重建:中国乡村社会的秩序转型与文化矛盾
  作者:陆益龙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8-05 | 点击数:7200
 

  互惠与共识:乡土重建的可能路径

  如果说乡土重建之于乡村秩序与发展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话,那么,乡土重建何以可能?乡土重建路在何方?

  就乡土重建的基本性质及其之于乡村秩序建构的本质意义而言,有两条原则可能是重要的:一是互惠原则,二是共识原则。因为乡土重建的实质就是和谐社会的建设,何为“和谐社会”,本质就是构成社会的社会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均衡的、协调的、稳定的,互惠原则就是组成均衡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社会秩序的核心其实就是涂尔干所说的“社会团结”,在传统社会或是共同体之中,人们是以共同意识亦即共识为基础而形成的“机械团结”。在社会共同体中,“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

  如今,乡村社会虽经历了巨大变迁和转型,然而村落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依然存在,乡村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性质依然维续或部分维续,因此,在探寻乡土重建的理想路径时,参照互惠和共识这两个基本原则依然非常重要。

  互惠原则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人与人之间通过情感、道德义务和习惯传统来实现均衡的交换与互动,这一人际关系与互动原则在传统社会尤为突出和重要。人类学将传统社会里的互惠关系概括为三种基本形式:一般互惠、平衡互惠和负性互惠,三种互惠关系和原则与人际关系的亲近程度或距离高度相关,一般互惠主要是家庭和亲属群体等关系很亲近的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平衡互惠则是在一些人际关系距离较小的共同体之内的交换关系和现象,负性互惠是指在与“外人”或陌生人之间允许获利的交换关系与行为。

  在传统社会里,无论哪一种类型的互惠,其实都在社会秩序建构中具有基础性功能,因为正是通过互惠,人们可以实现均衡的、稳定的交换关系,而且人际关系的均衡是以文化机制来实现和维持的。

  互惠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它是社会关系达到均衡与稳定的一种文化机制。如今在现代化大背景下,乡村社会虽已发生了巨大变迁,但是,如果要推进乡土重建,互惠原则的重建仍是一项基本内容。目前,乡村社会的现代性虽然逐渐增强,但这并未导致村落共同体的彻底瓦解。在广大的乡村地区,农民基本还是生活在村落共同体之中,村落依然有着边界性和相对独立性,村民之间还是相互熟悉的,所有这些特点都意味着乡土本色依然部分地延续着。在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共同体构成的乡村社会,要维持关系的均衡、秩序的达成,在社会关系和社会互动中坚持互惠原则仍将非常重要。

  在乡土重建的实践中,如果参照互惠原则,那么就需要注重这样一些重建工作:首先,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加强乡村社会的互惠文化的重建。恢复和重建乡村互惠文化,主要是建构起能促进乡村居民在情感、道德义务和习俗传统等方面联系的文化机制,亦即通过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增强共同体成员在情感上的联系、增强成员道德义务感和遵从习俗惯例的责任感。乡土文化重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重建互惠文化,就是要营造培养乡村居民对村落共同体具有情感和道义感的文化环境。此外,在乡村社会的不同力量之间,建立起开放参与的互惠协商机制。当下的乡村社会,已经面临着政权下乡、资本下乡与精英外流的双重损蚀,乡村社会秩序重建所要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同的力量如何达到新的均衡。要解决这一新问题,坚持互惠原则同样重要,因为在传统社会,人们要与共同体之外的人达成均衡的关系,可以通过互惠的策略来实现。如今,无论是国家推动的农村建设还是资本推动的农村发展,实际都面临着与乡村共同体的相互交换关系,在这一交换过程中,唯有坚持互惠原则,才能形成均衡和稳定的关系与秩序。

  共识是指共同体的集体意识,也就是共同体成员共同认可、接受并主动遵从的价值和行为准则。对于任何一个共同体来说,共识都是其形成和维续的重要基础,也是构成共同体社会团结的前提条件。乡土重建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修复乡村生活共同体的文化断裂,使那些支撑共同体的文化基础得以重建。既然共识是共同体的重要基础,那么,在乡土重建的过程中,如何促进价值日益分化与多元化的乡村社会达成新的共识,也就变得格外重要。

  从传统社会的共识形成机制来看,一个共同体的共识包含这样几个基本元素:一是长期的共同生活,二是较高的自治性,三是相应的文化制度。在传统村落共同体中,共识是通过人们长期居住生活于自在的、相对闭合的村落之中,为了处理共同面对的问题,他们会发挥自己的智慧,寻求自治的途径和方法,并将这些自治的方式方法转化为文化制度,以此达到被大家认同的目的。

  如今,乡村社会实际仍具备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但共同体的文化基础则面临着断裂问题,要恢复这一基础,就需要加强共识的达成。所以,在推进乡村秩序重建过程中,参照共识原则尤为重要。在具体的重建实践中,需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重建工作:一是乡村内部自治体系的建设,二是促进乡土文化的自觉。

  共识的达成虽是观念上的、意识层面的问题,然而共识并不是无根的,而是基于生活世界的实践产生的。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在村落共同体中人们能够就其公共事务而达成共识,那是与乡村自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没有或较少有外在力量介入的情况下,村落共同体成员为了解决生活中共同面对的问题,或是为了促进相互之间的社会团结,他们会发挥自身的力量,通过共同协商的途径,最终形成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过程。目前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共识削弱问题根源其实并不在于所谓的农民的自利性,而是因为乡村自治空间的挤压和自治文化的断裂。

  如果农民需要解决自己的公共事务,并且有足够的空间和资源;如果他们的自治传统没有割断,乡村秩序建构中的公共问题也就可以通过内部自治体系得以解决,农民也会用自己的方式来促进成员间共识的达成。

  例如,在皖东T村,村里的妇女根据集体记忆,恢复了“做会”(也叫“观音庙会”)的文化传统,即在农历正月初九,村里的妇女(一般为年轻妇女)要到会堂拜观音、聚会狂欢,这一活动的组织、安排包括拜会规则的制订、会堂选择、聚餐安排、费用收取等都是由妇女们自己商定的,程序并不正式,但最终都能达成共识,并付诸统一行动。后来,村里的男性效仿妇女们的做法,也组织了村庄男性的“做会”活动,并共同商议解决了组织庙会活动的多项涉及利益纠葛的事务。

  皖东T村的这一事例可能会有这样一个启示:村落共同体成员具有认同的愿望,而且也有能力组织和处理自己的共同生活事务,在自己解决内部事务过程中更有利于共识的形成。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像此类的自治行为和文化却容易被视为“封建迷信”而受到挤压。

  共识的形成过程也是一种文化认同过程,因此,在乡土重建中促进乡土文化的自觉,对在乡村共同体内达成共识具有积极功能。乡土文化的自觉过程,也就是乡村社会成员通过文化的途径来实现自我创造、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过程。在促进共识的达成方面,唯有通过文化的“教化权力”的长期作用,才是保障共识形成的长效机制。也就是说,乡土文化的重建要充分尊重乡村居民的文化主体性以及乡土文化的整体性,通过乡村居民的文化自觉,激发乡村社会发展的内在动能。

  余论

  在现代化与城镇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乡土重建对于修复社会断裂和文化矛盾、重建乡村社会秩序仍具积极意义,乡土重建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可行的路径。乡土重建的主张是基于乡村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实际问题而提出的,并非怀旧主义的情绪表达。尽管城镇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方向、一个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必然要走向终结,而且乡村社会也没有必要走向终结。因此,在城镇化与乡村社会维续之间,存在着可以调节的机制,那就是乡土重建。

  重建乡土不是复古,也不是乡村再造,更不是反对乡村现代化发展,而是要修复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人为造成的社会断裂和文化矛盾。对当下乡村社会秩序与发展中所面对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看待和理解,只不过从反思历史与现实的视角,或许我们能看清问题的基本性质。

  乡村社会研究中常常有一种客位取向,即站在一个自我中心主义的“高处”,带着“有色眼镜”来俯视乡村社会的种种现象,并将各种问题的症结归咎到乡村主体身上,由此形成的观点其实带有对乡村社会的偏见。值得注意的是,乡土社会的断裂与文化矛盾正是在一系列人为肆意改造中出现的。在不尊重乡村社会系统自身的延续性、完整性和自主性的乡村改造运动中,乡村内部的自治体系、乡土文化的整合功能遭到了破坏,其导致的断裂是乡村秩序与发展诸多问题的根源。

  乡土文化虽具有“土气”的特点,但这种文化是有根的文化,是根植于乡村生活的文化,饱含了民间的智慧、经验、价值和情感。乡土文化是乡村社会的粘合剂,在乡村秩序的建构中有着基础性的功能。如今,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乡土重建,都需要把乡土文化重建置于重要的位置。乡土文化重建的关键在于破除那些将乡土文化视为“落后的”、“封建的”等意识形态偏见,促进乡土文化自觉。

(原载“乡村建设研究”微信公众号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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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商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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