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

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

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


中国新闻网 2009年09月01日 13:42 来源:学习时报




  整体地、关联地、生态性地对待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是在人与自然、社会等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是多样的、多态的。遗产与遗产之间,有一损俱损、一英俱损的关系;遗产的局部的损坏,将会造成其整体价值的贬值。比如历史文化名城或者街区,仅仅在其中插入一个现代的高层建筑,不仅会引起视觉风貌的变化,同时也会引起周边道路交通、人流、物流的变化,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进一步的道路扩张、人口增长、区域产业结构等不得不进行调整,文化遗产的本体与内在价值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整体性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年来,从对单个文物到建筑古迹遗址到整个的历史街区、名城针村名镇,乃至跨地区的线型遗产和文化景观等关注,就是遗产的整体性观念的不断发展。

  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中国西安召开的第十五届大会上,发表了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西安宣言》,强调对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整体保护,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发展进程中的一人大进步。在这样的视角下,需要我们将遗物与遗迹、遗产的局部与整体、人文遗产与自然遗产、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遗产本体与环境等结合起来,进行观察、思考和处理。这种视角是系统论的视角,其实也是生态学的视角。在当下复杂的社会与人文环境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确实需要一种系统的、生态性的思维与行动。生态系统中,每个生物体或者事物都有一个自己特定的生态位,而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就是在社会与文化的多样性与动态发展中为其存在找到合理的位置——括价值位置与作用位置。因此,文化遗产传承既要强调保护,也要探索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让其融入当代人类的文化与生活。

  探索多元主体、多层次
  和多种方法的保护与传承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仅仅是专家、特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事情,也不仅仅是对文物本体的加固维修复原的科技与保护等,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法人、志愿者、公民等,都是文化遗产的利益相关方以及保护与传承的实践主体。文化遗产作为特殊的公众资源和财富,所有的相关者都是其主人,因此都应发挥主人翁意识与作用。文化部门至多只是遗产的受托者,在这个过程中多发挥一些作用、多承担一些责任而已。

  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让文化遗产延年益寿,但是光有专家的理论方法和技术这样的医术是不行的,文化遗产主人的态度,文化遗产生存的社会制度、体制、环境等,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不同的文化遗产,应该区分对象与情况,采取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保护,从救命性的抢救,到对损坏的复原维修,到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到标示、挂牌、宣传、教育以改善文化遗产生存的人文与自然环境等预防性保护,等等。总部设在罗马的国际文化保护修复中心(ICCROM)曾经系统归纳和发布过造成文化遗产损毁的上百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起来说就是要系统性去除这些因素。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社会更多方面的关注和参与,同时也应为社会参与尤其是非专业部门和人士的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手段以在文化及引导和指导。

  因此,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实践上,应该探索包括政府、部门、单位、专家、公民及其他相关的社会力量多元主体的保护与多种层次的保护;要探索管理性保护、规划性保护、技术性保护、养生性保护等多种保护实践的结合,尽可能全面地减少遗产面临的自然与人为的破坏性因素。

  实现以人为本的保护与传承

  文化遗产是因为人而产生并具有其存在价值的。文化遗产和人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对文化遗产保护来说,离开人,一切都无从谈起,保护更是为了人的保护,是为了提升和满足人的多层次的文化与社会需求,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传承,通过人来传承并进而实现人的提升和发展。因此,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各个环节,都应该首先考虑到人的因素,包括古人、今人和后人。对于文化遗产,要从人出发进行价值挖掘,要和人关联起来进行保护,因为遗产活在人中,活在社会中,专家是遗产的医生,公民是遗产的主人,社会文化是遗产生存的环境。当前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尤其要注重探索关注民生的保护与遗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文化是人超越肉体的适应和生存方式,是人体的延伸,尽管文化遗产也像人一样,不可能永恒存在,但是,如果和人联系起来看待文化遗产,让文化遗产的存在具有人一样的尊严,具有社会价值,受到科学、合理、人性的对待,文化遗产有限的存在才谈得上是有意义的存在。

  □曹兵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