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欧洲的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
哈贝马斯:欧洲的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
曹卫东 译
"联合国"一词已经告诉我们,当今国际社会是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民族国家这种历史类型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形成的,现已遍布全球。这种情况并不寻常。
西北欧传统的民族国家是在既有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是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Westfaelischer Frieden)中确立的欧洲国家系统的一个部分。所谓"迟到的民族"(verspaetete Nation),是指意大利和德国,它们走的是另外一条发展道路,但也为民族国家在中欧和东欧的形成作出了示范。这种民族国家是在迅速积聚而又广泛传播的民族意识基础上形成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从"国家"到"民族",以及从"民族"到"国家")说明,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或有国家在先,或有民族在先。在前者,从属于君主统治集团的法学家,外交家,军事家建立了一个"理性的国家机器";在后者,由作家和历史学家,或一般意义上的学者和知识分子所传播的多少带有想象色彩的"文化民族"统一体为使用外交手段或武力手段实现国家的统一(如Cavour或俾斯麦)奠定了基础。第三代完全不同的民族国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非殖民化过程中形成的。通常在输入的国家组织形式在一个超越部族范畴的民族内部尚未扎根之前,这些在以往殖民统治势力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家已经取得了独立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靠独立后共同成长起来的民族去"充实"人为建造起来的国家。最后一种情况是前苏联解体后在东南欧建立起来的独立民族国家,它们或多或少都采用了暴力分离的方式。在此之前,这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已经使旧有的民族要求得到了充分的酝酿,足以为独立而动员起已经急不可奈的大众。
相对于古老的政治形态,在今天民族国家是最终被有效采用的形式【1】。毫无疑问,传统的城邦国家也曾在现代欧洲找到了后继者,并短暂出现在北意大利城市以及洛泰林吉亚地区(Lotharingien),在这些地方,形成了后来的瑞士和荷兰。古老的王朝体制也找到了其复归形式,比如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奥斯曼,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但与此同时,民族国家摈弃了这些前现代的遗产。目前我们可以观察到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黑格尔认为,任何成熟的历史形态都将走向衰弱。当然不一定只有学会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方可认清民族国家的胜利也蕴涵着它将走向衰弱的一面。当时,民族国家的确是对历史挑战的积极回应,是一种解决早期现代社会一体化形式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今天我们也面对着类似的历史挑战。随着交通,信息,经济,生产,金融,技术和武器流通的全球化,特别是生态风险和军事风险的全球化,迫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它们在民族国家范围内,通过迄今普遍采用的主权国家间达成的协议形式是无法解决的。所以,有必要建立和扩大具有较强政治行为能力的跨国组织。我们现在已看到了这种发展趋势,当然,这样一来民族国家的主权将被削弱。在欧洲,北美和亚洲,已经建立起来了一些象区域政府一样的跨国组织,它们可以为今天仍很低效的联合国提供学习的基础。
民族国家实现社会一体化的成就是这一史无前例发展过程的先例。所以我认为,正是民族国家这种我们将超越的历史形态,能够为我们走向后民族社会提供某种借鉴。我想首先回顾一下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以便阐明(1) ,"国家" 与"民族" 的概 念;(2),民族国家形式所带来的两大问题;然后将集中论述民族国家中所存在的潜在冲突,即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冲突(3),最后将论及民族国家将无力应付的两个现实挑战:多元文化背景下社会的分化(4)和全球化进程,它们将最终埋葬民族国家对内(5)和对外(6)的主权。
1,"国家"与"民族"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法学概念,具体所指是对内对外都代表着主权的国家权力,而空间上则拥有明确的领土范围,即国土,社会层面上指的是所有从属者的结合,即全体国民。国家统治建立在成文法的形式上,而国民是在一定的国土范围内通行的法律秩序的承载者。在政治学术语中,"民族"和"国民"有着同样的外延。但在法律界定之外,"民族"还指具有共同起源,至少具有共同语言,文化和历史的政治共同体。只有在具备了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之后,国民才能成为这种历史意义上的"民族"。这两种在"民族国家"和"公民国家"概念中相互交织的成份,可以追溯到两种决非平行发展的历史过程:(1),国家的形成,(2) ,民族的形成。(1),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在很大程度体现为现代国家机器自身的优越性。很显然,这种权力垄断的领土国家由于拥有依靠税收支撑的不同的管理机构,因而能比那些古老的原始政体更好地履行促使社会,文化,首先是经济现代化的使命。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想想马克思和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就可以认识得很清楚。A,与皇族统治相分离的官僚国家行政权力由专业行政机构来行使,这个机构由经过法律培训的官员组成,并以军队,警察和司法机构为坚强后盾。要想把这些合法行使权力的手段垄断起来,就必须实现"国家和平"。只有国家才拥有最高主权,能够对内确保国内的安宁和秩序,对外维护领土不受侵犯。在国内,主权高于其他权力,不能有任何权力与之抗衡。在国际上,主权国家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建立在其作为国际政治体系中"平等的" 和"独立的" 成员而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因此它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势(Mchtposition)。主权对内是国家推行法律秩序的前提,对外能使国家在国际间"无序"的力量角逐中捍卫自己。B,国家与"市民社会"(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分离,相对而言对现代化进程的贡献来得更大,这反映了国家机器具备着特殊的功能。现代国家同时也是管理国家,税收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行政管理。国家把一直在政治统治领域内进行的生产使命转让给了与国家分离开来的市场经济。从这一角度看,国家只创造"一般的生产条件",也就是提供法律框架和基础设施,而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商品流通及相应的社会劳动组织所必需的。国家的财政需要靠赋税来支付。所以,国家的这种特殊功能的优点是用依赖市场经济的效率为代价而换取的。尽管市场靠政治来建立和监督,但它遵循的是不受国家控制的内在规律。
国家从经济领域中脱身出来,还表现公法与私法的区分。现代国家遵守作为其统治手段的成文法。因此,现代国家受到一种媒介的约束,这种媒介运用法律概念,(以及由法律概念推导出来的)主体权利概念和(作为法律的承载者)的法人概念,从而使得霍布斯所阐明的原则通行起来:即在一个(当然只是一定程度上)非道德化的成文法秩序中,公民可以做任何未被禁止的事情。无论是国家权力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或是王冠"位于法律之下",如果在与国家完全属于两个范畴的市民社会里,国家不能把交往有效的组织起来,从而使私人充分享受--最初并非均等的--主体自由,那么,国家就无法运用法律这个手段。随着私法与公法的分离,在康德那里还被称为"臣民"的公民得到了私人自治这一核心领域【2】。(2),我们今天都生活在民族社会里。民族社会的统一应当归功于这种类型的组织机构。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诞生之前,这种国家早就已经存在了。国家和民族是在18世纪晚期革命之后融为一体的。在讨论二者的特定联合之前,我想从概念史的角度,扼要回顾一下一种现代意识形式的发生过程,有了这种现代意识形式,我们才可以在法学概念之外,从其他意义上来分析作为"民族"的公民。
在罗马人的经典用法语中,"natio"以及"gens",是与"civitas"相对立的概念。民族首先是一些有着相同起源的共同体,他们定居在一定的地域,并构成邻里关系;文化上拥有共同的语言,风俗和习惯,但他们在政治上还没有达到一体化的地步,也没有出现类似于国家的组织形式。民族的这一根源,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随处可见,那时,"natio"等同于"lingua"。比如说,在中世纪的大学里,根据不同的祖籍而把学生分为诸多"nationes"。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这个概念主要是用来区分一国之内不同的风俗习惯,大学,修道院,修士,商人聚居区等。这样看来,民族实际上是他人强加的,它一开始就是一个从消极意义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界线【3】。
在另一个背景下,"民族"概念还具有一种非政治含义。封建等级国家(Staendesstaaten)是由德意志帝国的封主联盟发展而来的。它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在契约中,依靠税收和军队支持的君主或国王,给予贵族,教会和城市以特权,也就是说,给予他们一定限度的参与政治统治的权利。这些参与政治统治的阶层在"议会"和"地方议会"中相对于宫廷代表着"国家"或"民族"。作为"民族",贵族享有政治权利,而人民作为臣民的总和,还是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这也说明了"议会中的国王"这类表述的革命意义,以及把"第三等级"与"民族"等同起来所具有的革命意义。
自18世纪晚期,由知识分子所推动的民族意识转变,为"贵族民族"到"人民民族"的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并逐渐发展成为波及所有人的政治运动。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 (Anderson)。而这种"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所以,在18世纪最后十年和19世纪,形成了民族:……经过大量学者,出版商和诗人的酝酿,民族产生了,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而不是在现实中里。【4】这种思想传播十分广远,这表明,从"贵族民族"向"大众民族"的政治概念转变,从早期前政治的"民族"概念中汲取了其凝聚力,因为早期的这个概念主要是用来表明共同的起源和同乡关系。这种正面突出自己民族特性的做法,现在成为了一种机制,用以拒绝一切外来者,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排斥少数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派,特别是犹太人。在欧洲,民族主义是与反犹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并带来了重重恶果。
2,社会整合的新形式
如果从结果出发来解释不同而漫长的形成过程,就会发现,舒尔策(H。Schulze)所说的"民族的发现" 在从早期现代国家向民主共和国转变过程了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了文化语境,过去的臣民在这个语境下会变成为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公民。民族归属感促使以往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致。因此,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 Integration)。
简单来说,提出合法化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社会一体化问题是与都市化,经济现代化,商品交换,人员交往以及信息交流的不断扩大和加速联系在一起的。现代初期的社会等级组织已经解体,民众的流动性和个体化在加强。民族国家通过把公民在政治上动员起来,来回应这两种新的发展要求。已经形成的民族意识,能够把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变化了的政治决策结构联结在一起。这种逐渐盛行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团结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找到了世俗化的合法化源泉。当然,现代国家并不总是通过公民资格来进行社会控制,而公民资格也不再仅仅意味着从属于一种国家权力。这种入籍成员身份随着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过渡,才转变为(至少通过内部同意)而赢得的有参与政治统治权利的国家公民身份。随着入籍成员向国家公民的转变,成员身份的意义越来越重大,当然,我们必须把其中的政治法律因素与原来的文化因素区别开来。
如上所述,现代国家的建立有两个重要特征:即体现在封建制度里的国家主权和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在此过程中,私人占据了主体自由的核心领域。随着封建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变,臣民的这些权利转变为人权和公民权,即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从理想型的角度来说,这些权利除了保障私人自律之外,还保障政治自律,而且原则上是针对每一个人的。民主法治国家就其理念而言,是根据民众自己的意愿和自由意志确立的合法化秩序。根据卢梭和康德的观点,权利的拥有者,同时也应当是权利的授予者。
但是,如果已经获得自立的民众还没有形成一个由具有自我意识的公民组成的民族,那么,这种政治法律变革就会缺少原动力,已经建立起来的共和体制也会缺少活力。为了促进这场政治变革,需要一种能强有力地赋予这种变革以意义的观念。它应比人民主权和人权概念更能打动人心和激发热情。这个空白就由"民族"观念来填补。它使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居民有了一种通过政治和法律而表现出来的新型归属感。这种民族意识是共同的起源,语言和历史的结晶,这种属于"同一"民族的意识把臣民变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他们会相互负责。民族或民族精神是最初的现代集体认同形式,为法治国家形式奠定了文化基础。历史家学认为,把古老的忠诚融进新的民族意识,是一个人为而又充满官僚控制的漫长过程。
这一过程导致公民资格具有双重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离开对公民权利的文化阐释,民族国家在其形成过程中,就无法通过以民主的方式入籍建立更加抽象的社会一体化。相反的例子是美国,它表明,没有文化一体化的民族作为基础,民族国家也可以建立起来,并维持一种共和制形式。但在美国,扎根在多元文化中的公民宗教(Zivilreligion)取代了民族主义。
迄今为止,人们一直都在谈论民族国家的成就问题。但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结合也带来了一些悖论和危险。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主权的意义也发生了变化。这不仅涉及到贵族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变,同时,对外部主权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民族的观念与马基雅维里的自我捍卫意志纠缠在一起。根据马基雅维里的这个概念,主权国家一开始就受到"权力"的左右。在现代国家抵抗外部敌人,捍卫自我的战略中,产生了民族存亡意识。这样也就有了第三个"自由"的定义。民族自由作为一个集体概念与上述两个个人主义的自由概念(即社会成员的个人自由和国家公民的政治自律)发生了冲突。更重要的是,我们究竟如何来理解民族自由。民族自由是和个人自由一样,相互处于分离状态,并且彼此竞争,还是象拥有政治自律权利的公民一样,相互合作,并且具有自决权?
如果一个民族是一个由法律建构起来的整体,并且是由公民构成的,那么,公共自律模式将占据上风。这些公民很有可能是爱国主义者,他们把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看作是民族财富,并加以捍卫。但他们完全从康德的世界主义意义上来理解民族自由,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民族自由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在国际联盟范围内促进相互理解并保持利益均衡,从而达到维护和平的目的。相反,自然主义解释截然不同,它认为民族是一种前政治实体。所谓民族自由,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一种在危急情况下用军事力量来捍卫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就象个人在市场上一样,各个民族在国际政治角逐舞台上也按照自身的利益行事。这种外部主权的传统概念披上了民族色彩,并由此而唤发出新的能量。
3,民族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的紧张
各民族在危急时都会用"子孙的血"来捍卫自己的独立性,与共和主义的个人自由概念不同,民族的独立性表明,世俗化的国家还保存着残余的非世俗化的超验力量。发动战争的民族国家认为,为了集体而冒生命危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服兵役成了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一种义务。当公民准备为祖国而战斗和献身时,民族意识和共和主义信念同时得到了捍卫。法国民族历史的墓志铭上铭刻着双重纪念:纪念为共和国的自由而战斗的英雄,与纪念在战场上阵亡的将士是联系在一起的。
民族具有两副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民族国家概念包含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紧张,即平等主义的法律共同体与历史命运共同体之间的紧张。
只要我们优先从世界主义的角度来理解由公民组成的民族,而不从人种中心论的角度来解释长期处于潜在战争状态的民族,那么,上述矛盾就不存在什么危险。只有一种非自然主义的民族概念,才能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主义的自我理解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共和主义观念就可以占据主导地位,并渗透到社会一体化的生活方式当中,并按照普遍主义的模式来模铸它们。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归功于它用公民的内在团结替代了已经瓦解的早期现代社会的合作纽带。但如果相反,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的一体化力量被还原成一个自然生成的民族的前政治定性,也就是说,被还原成独立于公民的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之外的东西,那么,这种共和主义的成就就会陷入危险。至于突然倒向民族主义,则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在这里只举两点,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另一个则是经验的。
民主法治国家的法律结构中的空缺,可以由关于民族的自然主义概念来加以填补。因为仅仅依靠规范概念还不能说明,个人应当如何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共同体。个人联合起来的目的,是用成文法来使他们的共同生活具有合法性。从规范角度来讲,由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组成的共同体,其社会界限充满了偶然性。由于立法实践的随意性只是一个理性法的虚构,因此,在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上,历史的偶然性和事件的实在性将永远取决于谁赢得划定政治共同体的权力。通常情况下,自发秩序开始总是充满暴力冲突,战争和内战。这个问题也可以从规范的角度,而且是用"民族自决权"来加以回答 。这是19世纪的一个理论错误,但它在实践上却比较行之有效【5】。
民族主义用它自己的方式来解决界限问题。如果说民族意识本身也是一个人造物,那么,它就会把想象的民族设计成为一种长成的东西,相对于成文法和法治国家结构这样的人为秩序,民族意识不言自明。因此,向"有机"民族复归,可以涂去历史上多少带有偶然性的政治共同体界限中的偶然性成分,用冠冕堂皇的实体性概念来重新装饰它们,并用"起源"来使 其合法化。
另一种理由则比较一般。民族神话的人为因素,比如学术加工或宣传攻势等,使民族主义一上来就容易被政治精英们滥用。靠外交政策的成功来缓解国内危机,其基础是一种社会心理学机制,这种机制被各国政府一用再用。但一个想走向世界的民族国家,如何解决由于快速资本主义工业化而产生的内部冲突的方式是显而易见的:帝国主义的权力扩充可以作为对民族集体自由的一种解释。从1871年到1914年的欧洲帝国主义历史,以及20世纪的民族主义(更不用说纳粹帝国的种族主义),都说明了这样一个痛苦的事实,即民族观念几乎没有加强民众对法治国家的忠诚,反而更多的是动员大众,去追逐那些与共和主义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目标【6】。
这正是我们从这段历史中应汲取的教训。民族国家必须从那种最初曾作为它形成和发展动力的潜在矛盾中摆脱出来。今天,举凡民族国家行为能力达到其极限的实例,对我们都是很好的教训。当时,民族国家建立了新的政治交往模式,从而使得人们能够把握住社会现代化的抽象动力,并用民族意识把摆脱了传统生活语境的民众安排到更加广阔也更加合理的生活世界语境中。如果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其民族文化的归属感联结在一起的话,民族国家就能很好地履行其一体化的使命。今天,民族国家对内面临着多元文化的冲突,对外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存在着一种替代物,在功能上与有关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和由民众组成的民族的一揽子方案旗鼓相当。
4,政治文化的同一性与亚文化的多元性
早先,一个多少已经一体化的民族,能够为法定的公民资格奠定文化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民主的公民身份成为为彼此承担责任的关键。但在我们今天所生活的多元社会里,充满了日常生活的惯性,它们与一个由同根文化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的理想模式越来越远。文化生活方式,民族群体,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等越来越多元化。似乎除非付出难以承受的民族清洗的代价,我们已没有其他选择。所以共和主义必须学会自力更生。其关键在于,民主化过程同时也能承担促使一个分化越来越深的社会走向一体化的任务。在一个文化和世界观多元化的社会里,不允许把这种政治所承担的重任由政治意志形成和公共交往的层面上推卸到似乎已经一体化的民族的自发基础上去。因为在这样一种表象背后隐藏的是主流社会的文化霸权。由于历史原因,在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主流文化与政治文化的合流。政治文化要求得到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所有公民的承认。如果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由不同的文化,民族,宗教信仰所带来的生活方式能够共生并存,这种合流就必须予以消除。但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同亚文化及其前政治认同分离开来。而且,要求平等共存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即受到保护的信仰和实践不能与(不同政治文化所理解的)有效的宪法原则产生冲突。
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任何一种民族文化在各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反映在不同宪法中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和人权等,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因此,"宪法爱国主义"(Verfassunfspatriotismus)可以取代原始的民族主义。但在一些观察者看来,维持一个复杂社会的一体化,宪法爱国主义是远远不够的。而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找到一些前提条件,让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能够获得足够可靠的依据,用以保障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独立于民族部落的联合之外,并不至于解体。
这是今天传统的移民国家如美国也面临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政治文化为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公民和平共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在美国,每个人都可以以两种身份生活:他既是这个国家的一员,同时也是一个外来者。但逐渐抬头的原教旨主义,乃至恐怖主义(如在俄亥拉荷马),已经发出警告,由两百年宪法历史解释的公民宗教所支持的政治文化体系也面临着崩溃的危险。我认为,只有当民主不仅体现为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而且也体现为社会参与权和文化参与权,多元文化社会才能通过这样一种长期保存下来的政治文化加以维持。公民必须懂得,即便在社会安全和不同文化生活方式的相互认同中,他们的权利也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如果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资格能够成为实现各民族的理想生活方式的机制,那么,它就可以成为团结一切外来者的一体化力量。
这一视角是由社会福利国家这种类型揭示出来的,而社会福利国家是在战后欧洲有利而宽松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狂热的民族主义源泉已经枯竭。在两个超级大国核竞赛的政治气候下,不仅一分为二的德国,其他欧洲国家,也都缺乏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领土之争已不在议题之内。社会内部冲突已不能向外转移。它们必须成为国内政策的优先考虑对象。在这种条件下,关于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主义观念才能不受仅仅关注民族利益和地缘政治的权力政策的干涉。尽管世界范围内的内战还在不断发生,共产主义的危险依然存在,但在公众意识当中,共和主义与民族自我捍卫的目标已经相去甚远。
关于政治共同体的"后民族主义"观念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出现。这种趋向在联邦德国比欧洲其他国家表现得更加突出,因为联邦德国的主权过去几乎被剥夺无遗。但多数西北欧国家为社会福利国家和平地解决阶级冲突创造了条件。在那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保障系统逐渐建立起来并不断扩大,学校,家庭,司法,信息保护等领域等都得到了改革,女性主义提出的平等政治也初步得到实施。经过一代人的努力,公民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尽管还不是十分完美。这让公民自身也充分意识到基本权利的实现是社会的首要问题,而这也是我所关注的核心内容。所谓首要问题,是说公民组成的现实民族要比同胞组成的想象民族来得重要。
权利系统是在经济长时期得到增长的有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因此,每个人都能认同和尊重公民的地位,从而使得他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唇齿相依。大家都会看到,私人自律和公共自律在生活方式的再生和改善过程中是互为前提的。他们至少凭直觉可以意识到,只有在恰当地使用其公民权利时,他们各自的私人活动范围才能得到公平的划分。而且,只有拥有一个不受侵犯的私人领域,他们的政治参与才能有效地得以实现。宪法为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辨证关系提供了制度框架,同时也增强了公民的私人自律和公共自律【7】。
但是今天,这种辨证关系已经陷于停滞状态,而原因根本就不是地域性的。我们如果想澄清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当前广泛受到关注的"全球化"(Globalisierung)趋势。
5,民族国家的界限:内在主权的有限性
过去,民族国家的领土界限和社会界限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今天,这种界限不断受到跨越国界的全球化过程的冲击。吉登斯(A. Giddens)把"全球化"界定为国际关系的紧密化,其结果导致本地事务与国际事务的相互作用【8】。世界范围内的交往(主要是通过电子传媒),超越了自然语言以及特殊符码(主要是货币和法律)的限制。由于"交往"在这里具有双重涵义,因此,全球化产生了两种背道而驰的趋势,一方面是行为者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则是系统,网络(比如市场)以及组织机构的发展,扩大和交错。系统和网络的增长使信息和沟通多元化了,但它并没有创造出政治公共领域赖以产生的条件,因为它没有扩大主体间的世界,也没有通过话语把一些重要的观点,主题等联系起来。主体有步骤地进行沟通和交往,而主体的意识看起来是在扩展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散乱。由因特网制造的公共领域象地球村落一样,划分为彼此不同的诸多领域。暂时尚不清楚:公共意识是否还能调控已经彻底分化的各种关系,或者,已经独立的各个系统是否会切断由政治交往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
民族国家曾经为共和主义的自我理解和以一定的方式制度化提供了条件。如上所述,国家与经济之间相辅相成,国内政策与国际政治之间也是相辅相成,而这些是民族国家所特有的。当然,这种图式只有在一国政治还能对其"国民经济"发挥影响的情况下才有效。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占据主流的时代里,经济增长不单纯依赖投资,还依赖于社会的整体进步,比如刺激大众消费(在自由工会的强迫之下);技术进步,缩短劳动时间,以及由此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依靠的是独立的基础研究);社会教育系统的进步所带来的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等。但是,在民族经济范畴内,劳资政策和政府的社会政策都可以充分利用分配手段,以便让对社会充满期望和自身素质甚高的民众能获得应有的报酬。
尽管资本主义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全球性质【9】,作为与现代国家制度一起发挥作用的经济动力,它也为民族国家的确立做出了贡献。但二者的发展很快就不再相互适应。沃勒斯坦说的对,"受地域限制的资本从来就不适应其结构的流动性。它是欧洲市民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10】。但是,这种条件随着经济生产的国际化而发生了根本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战略都把连为一体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劳动市场作为决策依据,这种趋向慢慢影响到了所有的工业化国家。
今天的"本土争论"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一方面,各个民族国家都有它自己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全球化已使政治手段很难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交错的。最重要的特征是,一方面,经济迅速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新技术不断爆炸,另一方面,廉价劳动力越来越相对过剩。不是由于传统的世界贸易关系,而是由于全球化的生产关系,给以往的第一世界带来了严重的就业问题。如果干预主义政策所针对的国民经济尚存一线生气,主权国家就可以从各自的经济中获得好处。但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国际化,国内政策失去了对生产条件的控制,于是也失去了对赖以课税的赢利和收入的控制。政府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弱,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所着眼的是全球语境。于是,政府处于两难境地,它必须同时避免两种非理性的反应:一方面,要避免保护主义和建立卡特尔,另一方面,要避免通过社会政策来进行补偿,以带来可以预期的社会效果。
经合组织国家(OECD)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不得不以高失业率和削弱社会福利国家为代价。而抛弃社会福利国家政策已经带来明显的社会后果。社会团结的源泉已经枯竭,以致于先前第三世界的生活条件在第一世界内部也有所蔓延。新的"下等阶层"(Unterklasse)现象使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重。从这些容易被误解的现象中,社会学家发现,处于边缘的群体组成了联盟,从社会其他阶层中脱离了出来。属于这个"下等阶层"的是一些贫困群体,尽管他们已无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处境,但他们还是必须自力更生。他们也不再具有潜在的威胁力量,其力量之弱正如世界上的贫困地区之于发达地区。当然,这样一种分化决不意味着,失去团结的社会可以随意把某个阶层分离出来,而且不用承担任何政治后果。从长远来看,这样做至少有三个问题不可避免:"下等阶层"的存在会带来社会冲突,它们爆发出来就是自发而且漫无目标的反抗,只能靠强制手段才能压制下去。这样,监狱和安全机构的建立,将发展成为一门兴旺的产业。此外,社会堕落和物质贫困不会只局限于某个地区。犹太人聚居区的毒患不仅侵袭着其城市内部的基础设施,而且跨越地区界限,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结果就是社会道德的普遍堕落,共和主义的核心遭到侵害。具有形式正确性的多数原则,这时只能反应出受到威胁的中产阶级对自身地位的恐惧和维护自身在社会中地位的要求。因为它埋葬了程序和制度的合法性。这样发展下去,民族国家已经取得的成就,即通过民主参与实现社会一体化,将被彻底葬送。
对这一悲观情景的解释并非没有现实意义,当然它所描绘出来的只是未来众多视角中的一种。历史发展并没有严格的规律,人以及社会都具有学习的能力。抛弃民族国家的政策,一种选择就是,建立跨国家的有效的运行机构,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来自市场。欧盟的发展道路就是一个例子。但它并不单纯具有单方面的借鉴作用。今天,欧洲国际正在货币联盟的门槛前停滞不前,因为货币联盟意味着,各国政府必须放弃其货币主权。跨国货币和货币政策,必然会导致实行共同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后,各成员国内部反对从纵向扩展欧盟的倾向有所增强,因为这样的欧盟会具备一个国家的主要特征,并大大限制其成员作为民族国家的权力。在全球化过程中,民族国家将被淹没,并失去权力。但在这个时候,民族国家在其历史成就意识中会更加坚持其认同。民族国家一直坚持的政策则局限于,尽可能小心谨慎地使各国社会适应世界经济动力系统的要求,并承担起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世界经济的发展则越来越远离政治。与此相反,民族国家或许应当勇敢地作出尝试,超越自己,建立跨国家的政治行为层面。在此过程中,如果民主法治国家的常规遗产还要继续被用来对抗资本的动力机制,那么,它就只能是在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具体表现出来。
6,"超越" 民族国家:消灭还是扬弃
超越民族国家的说法有两重含义。一种是后现代主义的。它认为,随着民族国家的终结,我们同时也抛弃了一直都是空头支票的公民自律设计。另一种是非悲观主义的,它认为,这项设计是在一个还具有学习能力,并不断用政治意识和政治意志对自己施加影响的社会中孕育起来的,因此在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里还有发展的可能。两种看法的冲突在于民主法治国家的规范理解。在全球化时代,我们从中是否还可以再次认识到我们的自我,还是我们必须把自己从这份虽然可爱,但却无用的古代欧洲遗产中彻底解放出来?
如果不仅民族国家走向终结,而且每种政治社会也随之走向终结,那么,公民将被抛进一个充满无名关系的复杂世界里,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必定会根据自己的好恶做出自己的行为抉择。在这样一个后政治世界里,跨国公司将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试图发挥规范的政治影响已经失去市场,相对而言,全球经济体系的发展看起来是一个特例。焦点是一个完全没有中心的国际社会,其中充满了无数可以自我再生和自我调控的功能系统。正象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的人一样,这些系统相互构成周围的环境。它们不再使用共同的语言。由于个人之间不存在主体间性的"意义空间",因此,它们彼此遭遇的基础是相互不断的观察,而且它们对待对方的态度取决于自我捍卫的要求。
J. M. Guehenno从单个公民的角度描述了这一无名世界。公民失去了作为团结共同体的国家,必须在没有规范并且比较散乱的自我捍卫系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些"新人"动摇了现代性充满幻想的自我理解。很显然,这种希腊主义的观点就其本质而言是新自由主义的。公民自律中公民自决的道德成份被不假思索地抛弃了,最后只剩下私人自律:
像Caracalla时代的罗马公民一样,今天也越来越少有人从参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定义网络化时代的公民,相反,越来越多的人强调,公民的行为必须服从事先制定的规则。……至于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管理机构来设置这些规范,则无关紧要。这种规范不再是主权的体现,而只是一个减少不确定性的因素,一个减少开支和增加透明度的手段。【11】
这里的矛头所指是黑格尔关于"需要和理智的国家"(Nots-und Vertandsstaat)的观点,民主法治国家被"一个私法国家所替代,而且与自然法没有任何哲学关联。它只是一个单纯的规则系统,它的合法性确立在其日常运作的依据上面"【12】。规范是有效的,而且与人民主权和人权等观念相吻合。自发的世界社会这个看不见的手正在取代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网络化的逻辑"。但这些对外部支出并不敏感的机制并不可靠。这点至少适用于关于全球自我调控的两个著名例子。
三个多世纪以来,建立在国际政治体系基础上的"权力均衡" ,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便彻底崩溃了。如果没有国际法庭和跨国的审判权力机关,国际法就不可能象国内法那样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在任何情况下,传统的道德和朝代关系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都从规范的角度制止了战争。但在20世纪,极端的战争把这种脆弱的规范框价也给打破了。武器技术长足发展,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遍布全球【13】,这些都充分暴露出,离开得不见的手控制的世界权力已经陷入无政府主义,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日内瓦国联的建立,是第一次尝试,它想至少在一个集体安全体系内对难以预计的权力加以规训。联合国的建立则是第二次尝试,它想通过建立跨国的行为机制,来维持始终处于发端的世界和平秩序。两极世界解体后,尽管时局时有倒退,但在国际安全和人权领域出现了魏茨泽克(C·F·v·Weizsaecker)所说的"世界内政"(Weltinnenpolitik)的发展前景。无政府主义权力均衡的打破,至少为建立理想的世界秩序提供了可能。
自发的全球化过程也与此类似。如果经合组织国家和经济还十分落后的边缘国家之间不平等的依附关系不能得到有效改善,那么,世界市场显然就不能永远交给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去管理。哥本哈根环境与发展大会所公布的结果令人震惊。国际社会尚缺乏有效的行为主体,以促使各国在管理,运作和政治框价方面达成一致。要形成这样一种合作,不仅要缩小南北差距,同时也要阻止北约组织发达国家中社会发展的衰退,因为面对劳动力市场迅速全球化所带来的低工资这样一种后果,民族国家范围内所采取的社会政策显得无能为力。跨国机构还缺乏解决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所探讨的全球生态问题的能力。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国际组织,缺乏今天已经开始活跃的洲际组织的合作,缺乏一个适用于世界公民社会的政治,那么,一个更加和平也更加公正的世界秩序和世界经济秩序是不可想象的。
这就引起了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与其消灭民族国家,不如"扬弃"民族国家。可是,民族国家的规范性也能被扬弃吗?以为联合国和其他地区性组织是一些跨国行为主体,它们可以建立起一个新的世界秩序和世界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乐观的想法,但在这种想法背后还潜藏着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即民主意见和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在民族国家之外到底还会不会具有约束力。
注释
请参阅莱普修斯(M. R. Lepsius):《欧洲历史上的民族国家》,载其:《利益,观念与制度》(Interesse,Ideen und Institutionen),Opladen,1990,第256-269页。
1, 众所周知,康德在《论格言》(Ueber den Gemeinspruch)一文中把"个人作为臣民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平等"与"人的自由"以及"公民的独立"区分了开来,《著作集》(Werke),Weschel编,第六卷,第145页。
2, "根据不对称的对立概念,民族模式在欧洲历史上早就有了"。蒙克勒(H. Muenkler):《民族作为政治制度的模式》(Die Nation als Modell politischer Ordnung),载:《国家科学与国家实践》(Staatswissenschaft und Staatspraxis),第三卷,1994,第381页。
3, 舒尔策(H. Schulze):《欧洲历史上的国家与民族》(Staat und Nation in der Europaeischen Geschichte),Muenchen,1994,第189页。
4, 自由主义宪法学家布隆启立(Johann Caspar Bluntschli)曾这样写道:"每个民族都被要求因此也有权利组成一个国家。人分为无数的民族,因此,世界也应当(!)由如此多的国家组成。每个民族都是一个国家,每个国家也是一个民族",引自H. Schulze,(1994),第225页。
5, 请参阅H. Schulze,(1994),第243页及下两页。
6, 请参阅哈贝马斯:《事实与价值》(Faktizitaet und Geltung),1992,第493页及下两页。
7, A. Giddens,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Cambrudge,1990,第64页;及其Beyond Left and Right,Cambridge,1994,第78页及下两页。
8, 请参阅I. Wallerstein,The Modern World System,New York,1974。
9, 克尼佩(R. Knieper):《民族主权》(Nationalie Souvernitaet),Frankfurt am Main,1991,第85页。
10, J. M. Guehenno:《民主的终结》(Das Ende der Demokratie),Muenchen,Zuerich,1994,第86-87页。
11, J. M. Guehenno ,(1994),第140页。
12, 今天,估计有10个国家拥有核技术,20个国家拥有化学武器,在中东和远东或许已经有了细菌武器。请参阅切姆皮尔(E. O. Czempiel):《转型中的国际政治》(Weltpolitik im Umbruch),Muenchen,1993,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