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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碎的论争:谁在给英雄抹黑?

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0-8-23 12:26 发表
在宝塔湾这个事件中,渔民的表现非常麻木。
参与救人的,不是渔民,而是冬泳队员。

我们站在一个文明人的道德高度来看,冬泳队员无疑有着更为健全的人格,
如果我们把行业习俗的问题也纳入考察范围,就会发现, ...
所以,调查工作可能还要抓紧。时间久了,那些在现场的人就不好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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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1# 的帖子

感谢老师们的指导,如果能完成老师们提到的这几条线索的调查,就应该价值不菲了。

调查渔民好说,但是要介入 捞尸 行业,让他们说出心里话,似乎需要点交际的技巧~~

还得等这个风头过去,否则会被认为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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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一,两个落水少年玩失踪:长江大学的领导在两个小时后到现场,与两渔船的老板商讨捞尸体的费用一俱尸体一万二,渔船老板才让人开始下水捞,当捞起第一个尸体时,观者哭声一片,那捞起尸体的位置距渔船不到三米,当时只要船上的人把浆丢过去就能获救。当捞起第二个大学生尸体时,渔船的老板停止行动,说二万四钱没到位,拒绝打捞尸体,旁边谴责声一片。最后老师们下跪才以一万一俱尸体成交,到六点多才打捞上来第三俱尸体,到现在为止,被救的两名小孩却玩起失踪,找不到人了!

疑点二,两个落水少年是自我脱困的:连日来所有报道都无证据显示两名小孩是被大学生救上岸的。事实上,当大学生救人人链断裂后,现场非常混乱,在学生们哭求围观者协助救人时,非常熟悉水性的两名小孩已趁机溜走了。

疑点三,“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啊”:事发时,同学都给渔船的老板跪下了,求他们看能否捞救方招3人,老板说,“长江上哪天不死人,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啊?”当天参与人梯救人的一名同学说,“当时老板说了,活人不救,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一手给钱一手捞人”。

疑点四:出事宝塔湾是捞尸黑点:管辖宝塔湾治安的荆州市***局沙市分局水上派出所所长王玉秀介绍:警方之前也接到有渔船长期停在宝塔湾,借帮落水遇难者家属捞尸体索要高额酬金,这些人不救活人,只捞尸体,且有很深的社会背景,“他们不救,别人也不敢救”。联系到消防队队员来了后,说他们也不是专门的搜救队,救不了”可以看出,当地警方存在严重的“不作为”情况,而且 这种“不作为”是由于存在某种顾虑。悲剧一直不断的重复重复,就是我们有关部门的对百姓的生命的漠视和麻木!

以上是我再次阅读后再次看到的疑点。。。。。。。。。。。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讲行业规矩和习俗,一手交钱一手交尸等等现象。。。。。。。。。这样的观点如果真能成立,似乎打捞者在此事件中是没有责任了了???

如果捞尸在当地的确成为了特殊职业,那么这个职业是怎么形成的,他们所形成的那些所谓禁忌是否需要修正???对生命的不尊重对生命的漠视,难道可以因为习俗而得到宽大和谅解吗?


以上只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做出一个正常人该有的反应。愿意聆听大家的讨论和施兄和土有兄(我们开会同居过呢)的板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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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长鸿以非遗学社的名义去找一下李部长,要求立一个课题。
如果李玉泉不是个傻瓜,我相信他一定会帮助你,因为这是在替他和他背后的当地政府寻找一个“习俗”的替罪羊,也是帮他解“困”的最好的一招。
如果得到李玉泉的支持,当地渔民不仅不会把你当记者,更有可能把你当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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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马知遥 于 2010-8-23 12:56 发表
以上是我再次阅读后再次看到的疑点。。。。。。。。。。。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讲行业规矩和习俗,一手交钱一手交尸等等现象。。。。。。。。。这样的观点如果真能成立,似乎打捞者在此事件中是没有责任了了???

如果捞尸在当地的确成为了特殊职业,那么这个职业是怎么形成的,他们所形成的那些所谓禁忌是否需要修正???对生命的不尊重对生命的漠视,难道可以因为习俗而得到宽大和谅解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捞尸人现在也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他们没有替英雄捞尸的“义务”,法律也奈何不了他。

这是一种恶俗,这是没有问题的。
并不是说凡是“习俗”,就是合理的。
但即便是不合理,我们也得先指出它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否则,即便杀了一个陈波,也还会有下一个陈波继续接着干。

如果不给这个行业一个适当的定位,一味地对这个行业加以讨伐、打击,
真让这个行业消失了,那不是只能任尸体漂到下游去腐烂、发臭?

学术研究不是为了要替他们遮羞或开脱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事件的文化背景,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难题。
无论事情的去向将会如何,了解它、描述它,都是应该做的。
民俗学不是法学,也不是伦理学,
但是,民俗学的揭示,有利于法学和伦理学的参考,这是无疑的。

[ 本帖最后由 施爱东 于 2010-8-23 13: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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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3# 的帖子

哈哈,知遥老弟,您好!我吃了一餐饭,爱东兄已很好回答了你的问题。的确我们是以“民俗学”为生的,有时会犯爱屋及乌的毛病,但必须承认民俗中有陋俗(暂且用此名),有些陋俗甚至危害是极大的。作为民俗学从业者,我想我们的职责是了解、剖析其产生的思想根源、文化观念,以一种比较能让人接受的、能说服人的方式引导、逐渐改变有害的陋习。从民俗学的角度去调查研究“宝塔湾事件”,目的也在此,一方面是了解事件以及事件背后的真相,另一方面从专业的角度作更加深入、彻底的分析,绝不意味着为“捞尸者”开脱。“找替身”的观念不改变,渔民还是不会救落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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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0-8-23 13:01 发表
建议长鸿以非遗学社的名义去找一下李部长,要求立一个课题。
如果李玉泉不是个傻瓜,我相信他一定会帮助你,因为这是在替他和他背后的当地政府寻找一个“习俗”的替罪羊,也是帮他解“困”的最好的一招。
如果得到 ...
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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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这一事件,政府官员,学校领导,新闻记者,学生,捞尸船老板,捞尸者,摄影者,渔民,冬泳者,市民,现场目击者,不在现场者(包括我们),各色人等,表现出许多迥异的观点,除了立场不同外,还有观念的差异,这应该是本事件有意思、有研究价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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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们的关系,集思广益,必有火花!!!

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0-8-23 13:14 发表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捞尸人现在也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他们没有替英雄捞尸的“义务”,法律也奈何不了他。

这是一种恶俗,这是没有问题的。
并不是说凡是“习俗”,就是合理的。
但即便是不合理,我们也得先指 ...
精道!!  感谢老师的细致分析。我想如果真的要做,就采取“暗访”的方式吧,否则关系牵涉太复杂,无法掌控。而且压力小一些,一旦和协会扯上关系,要么做成好事,但做砸了,不好收场……不过真的感谢老师提供的视角和方法。我们会考虑的


民俗学的调查,对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习俗,心理,观念,潜规则的描述,将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参照。这也许是民俗学可以开拓的领域,但是没有人做过,我只能说按照某些记者的套路,能够把事件背后的一些东西挖掘出来,就算不错了。看这个尝试能不能成行,如果可能,恐怕也要等到研究生考试结束以后才能放手去做~~总之谢谢大家的关心!


施老师所说的“民俗学的揭示”让我想到了最近叶舒宪先生在第五届文学人类学的总结大会上说的,人类学的第三重证据和第四重证据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人类学的依据,因为我们发现太多的文字证据并不可靠。

(见海上风论坛,原文:去年中国政法大学召开证据科学国际会议上,邀请我们人文学者参加。会上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为什么要请人文学者呢?因为法学专家们觉得人文研究中的四重证据法问题,对法学的证据科学也是有启示的。本会的孟华教授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副校长牵头成立的证据科学研究中心项目,新创办的刊物叫《证据科学》。要用科学的方法解决法庭调查和审判的依据问题。对于人文研究者,考据的对与错只关系研究成果的质量。法庭却是事关人命的,不能随便,那么法庭上是怎么权衡证据的?那就一定要把证据作为一门科学的对象来探讨。会上有北大的法学院院长报告,对我们的震动很大的。他提出以后的法庭审判不能偏信书证。就是用文字写下来的东西在他们看来是没有太多法律效率的。因为字是人写的,所有的诬告信都是人写的。被告可以写,原告也可以写,法官信谁的?所以,在法庭上要尽量减低对书证的依赖,因为它造成太多的冤、假、错。那么要靠什么?就要靠刑侦科学,也就是类似福尔摩斯的工作,拿出铁证来。我们做的文献研究,传统的国学可以说是只有一重证据,只靠书证,离开书证没有东西,那怎么办呢?就是要把二重的、三重的、四重的(证据)作为我们今天的方法论整合,这应该是我们能够为国学的更新,为西方的人类学进入中国并实现本土化,进而创建它特有的方法论体系作出的贡献。所以,我的总结既是对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文学人类学研究范式的一个总体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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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5# 的帖子

梳理的很对。从陋俗的危害和成因对其进行民俗学的考量,我明白了。只是在科学研究的职业进行中 ,人道主义精神似乎不是仅存于伦理学之中。代表着正义和良知的情怀,不只是激情或冲动还有之后的冷静客观,也因此会产生对问题的质疑态度。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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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的帖子

土有兄已经给出了此次事件的民俗学调查思路,多好啊。是的,当把事件当做一次典型的民俗事项作为深描对象的时候,其学理的价值凸现了。这需要眼光。

老弟在此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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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马知遥 于 2010-8-23 15:51 发表
土有兄已经给出了此次事件的民俗学调查思路,多好啊。是的,当把事件当做一次典型的民俗事项作为深描对象的时候,其学理的价值凸现了。这需要眼光。

老弟在此学习了。
年长几岁就是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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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马知遥 于 2010-8-23 15:49 发表
在科学研究的职业进行中 ,人道主义精神似乎不是仅存于伦理学之中。代表着正义和良知的情怀,不只是激情或冲动还有之后的冷静客观,也因此会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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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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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马知遥 于 2010-8-23 15:51 发表
土有兄已经给出了此次事件的民俗学调查思路,多好啊。是的,当把事件当做一次典型的民俗事项作为深描对象的时候,其学理的价值凸现了。这需要眼光。

老弟在此学习了。
老弟客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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