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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安顺地戏败诉 表演者戏装出庭

任何一种文化形式张冠李戴都是不可取的

作者:慕容静翔
2011-05-26 00:56:01  贵网

  “安顺地戏”状告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署名权的官司打了一年多,终于被败诉了。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判决安顺市文化局败诉的同时,也认定了《千里走单骑》中的“云南面具戏”就是“安顺地戏”,“安顺地戏”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一,应当依法予与高度的尊重与保护。

   西城区法院的判决有两个依据,其一是:“被告将真实存在的‘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为了烘托整个影片反映的大环境与背景,将其称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云南面具戏’,此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电影是一种文化形式,“安顺地戏”也是一种文化形式,为了做好电影文化而把别的文化艺术张冠李戴,只要不是新闻纪录片,就可以随意虚构,这似乎不妥。而且对一个本身存在且在地方深受重视的文化形式而言,这种虚拟化已对电影观众造成误导,不得不说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

  另一个判决依据是:“《千里走单骑》所使用‘安顺地戏’片断虽根据剧情称为‘云南面具戏’,但被告在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从整体情况看,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也就是说因为张艺谋在拍片的时候没有存在故意,也就不用承认其对“安顺地戏”这种文化活化石的误导混淆导致的不良后果。而事实上,在影片播出后,多次有到安顺旅游的人在看安顺地戏时说:“这不就是《千里走单骑》上的云南戏么?”还有不少人在看过影片后,专程到云南寻找“云南面具戏”,历尽千辛万苦从丽江找到安顺才弄明白此戏出处,原来是“安顺地戏”不得已被戴了个云南面具。

  “安顺地戏”在当地农村还被称作“跳神”,是很神圣的东西,“跳神”的喊法充分说明了这种艺术在老百姓心目中的重要性。在《千里走单骑》播出后,地戏之乡的百姓们很受刺激,参加电影演出的安顺市詹家屯八位地戏表演者甚至背负“对不起祖宗”的骂名,他们一直抬不起头来,真的很冤,而官司的败诉让他们重新抬头的愿望落空了。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让人感慨,我想,要是好莱坞从中国请个京戏班子到美国演几场真实存在的“中国京剧”,由斯皮尔伯格将其拍成电影用在一部爱情大片里,对这种艺术美其名曰“美国花脸戏”,同时作为年度大片向全世界发行,片中还自始至终不出现“京剧”二字,国人该当何想呢?

  电影对人们的影响力是巨大的,现在电影里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的事情屡见不鲜,对《战国》、《关云长》里的改动我们没法追究,毕竟古时候是啥情况我们谁也没亲眼见过,而且刘向和罗贯中早已去世多年,死无对证。但是,对于把“真实存在的”文化改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东西用在电影里广加宣传,以错误的知识来误导观众,同时伤害该文化所在地老百姓感情的事情,我们的司法部门作出判决之后是否可以反思一下呢?毕竟,每种文化都应受到尊重,任何一种文化形式张冠李戴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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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地戏”告张艺谋终审败诉

2011/09/15 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李罡

■安顺地戏演员在庭审间隙为旁听者表演了一段安顺地戏

  本报讯 称张艺谋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州安顺地方戏张冠李戴搞成了云南面具戏,安顺市文体局将该片编剧兼导演张艺谋等起诉,讨要安顺地戏的署名权。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终审宣判,驳回了安顺市文体局的诉讼请求。

  上午9点40分,一位身穿色彩艳丽的戏服,后背还插四面鲜艳靠旗的地戏演员出现在市一中院西中法庭。身穿戏服的詹先生说,他是安顺地戏的演员,曾经被《千里走单骑》剧组聘请作为电影的表演者。法院二审开庭其作为证人到庭。庭审休息的间歇,詹先生还戴上面具在法庭里跳了一段安顺地戏。

  此案的原告安顺市文体局称,2004年,张艺谋导演拍摄了电影《千里走单骑》。影片拍摄时,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演员应邀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并被剪辑到影片中,但影片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安顺市文体局认为该片导演兼编剧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出品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要求张艺谋等人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英文)》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而且以后无论以任何方式再使用影片《千里走单骑》时,都要注明“片中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

  张艺谋一方表示,《千里走单骑》拍摄和上映时,“安顺地戏”还没有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安顺市文体局无权主张署名权。此外,《千里走单骑》是一部虚构的故事片,而不是一个专门介绍傩戏、面具戏或地戏的专题片或纪录片,因而他们没有将艺术虚构与真实存在相互对接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影片虽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但这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而且张艺谋等人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从整体情况看,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据此法院驳回了安顺市文体局的起诉,同时也提醒张艺谋等人,今后更应当增强对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非遗法的学习,谨慎从业,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

  一审宣判后,安顺市文体局提出了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安顺市文体局有权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安顺地戏只是一个戏种的名称,其不是一个作者,也不是一部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权,据此北京一中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贵州省安顺市文体局局长邹正明当庭表示安顺市文体局将提出申诉,他对记者表示:“为什么演员是我们的,服装是我们的,结果就成了云南面具戏呢?”邹正明说,他们希望张艺谋能够向他们道歉。

  ■摄影/本报记者 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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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知识产权诉讼当成名工具

王研

东方财富网 2010年05月05日 07: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有不少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由此引发了不少知识产权纠纷。但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前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极端化倾向:有的企业为求出名,故意与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打官司;有的企业则把打官司作为司法认定知名商标的一种手段。

  司法手段在知识产权领域被滥用的现象,不仅使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起到了反作用。

  安顺市起诉《千里走单骑》是不是为出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透露,2009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06件,审结397件。妥善处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充分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知识产权在相关部门进行采访时获悉,近期一起与云南有一定关联的案子引起了司法界人士的注意。

  五年前上映的影片《千里走单骑》是由著名导演张艺谋在云南拍摄的,其中有不少“云南元素”。但今年年初,贵州省安顺市突然提起诉讼,称该片中作为故事主线贯穿影片始终的“云南面具戏”事实上是安顺市独有的“安顺地戏”。影片中的地戏演员、地戏面具、地戏演出的剧目、音乐、声腔、方言、队形动作等均来自安顺地戏;安顺市有8位民间艺人在片中表演了《千里走单骑》、《战潼关》这两场安顺屯堡地戏;影片使用的7个面具均是安顺市面具雕刻艺人杨正坤的作品。但是,张艺谋从头到尾从来没有提及“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这一做法误导了观众,严重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

  官司虽然不是在云南打,但因与云南的密切联系,也引起了当地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这一消息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的广泛质疑,多数人认为时隔五年再来打官司,安顺存在明显的炒作嫌疑。对此,安顺市文化局解释说:这是对张艺谋导演奥运会开幕式工作的支持和赞许,但此后众多研究者前往电影拍摄地云南丽江一探究竟,却没有见到“云南面具戏”,当地称“面具戏”就是“澄江关索戏”,由此才希望通过诉讼讨个说法。

  无论安顺市文化局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什么,但当前,的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一些极端倾向,如企业故意与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打官司以求出名;或者还有人干脆把打官司作为司法认定知名商标的一种手段。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能“异化”

  审判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云南省高院法官冉莹介绍说,近年全省一些州市法院相继受理了一批当事人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由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项比较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又较为原则。作为西部地区的云南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存在较大难度。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特别是由于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打击竞争对手,致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偏离了正常的轨道,甚至还出现了为认定驰名商标的造假案。由于驰名商标保护比普通注册商标范围广,法律给予跨类别的特殊及强有力的保护,虽然当前司法认定仅对本案有效,不针对第三者,也不针对市场竞争,但有的商家企图利用司法权威获得认定并牟取巨大商业信誉和巨额利益并打压竞争对手,纷纷到全国各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在发达地区不能得到认定,他们又转而向欠发达地区法院起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在全国范围愈演愈烈。

  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湖南等地当事人纷纷至云南各州市中院起诉商标侵权案件并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云南省高院为此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实行判前审查备案,使得驰名商标的非正常认定在云南泛滥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同是云南省高院法官的包静秋说,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要切实防止两个极端,即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既不能把这一程序“神圣化”,也不能将其“异化”。目前有的商家的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商标利益进行诉讼,也有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起诉时,就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有的当事人甚至为达到使驰名商标得到认定许诺为受案法院提供资金装备等赞助,甚至造假案等。对此一方面不能草木皆兵,认为谁都有造假之嫌,对于那些合法商标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坚决予以保护,依法对侵权者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把握涉及驰名商标的立案条件,准确把握认定标准,做到慎重受理、依法认定、严格认定标准。

  目前按最高院2009年下发的通知,云南省凡此类案件均由昆明中院管辖受理。一些企业跑到昆明中院以外的其他中级法院起诉,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浙江、江苏一带的,因为浙江、江苏高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基本是“关门”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杜跃林介绍,近几年的确有一些我国东部和中部的中小企业为了出名,谋求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2008年至2009年间,昆明中院受理认定驰名商标案件10件,到法院接触准备起诉认定驰名商标近50件。为此,昆明中院和准备起诉人做工作,说服他们放弃了起诉,昆明中院已经受理的10件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也全部被驳回诉讼请求。近几年昆明市中院没有认定任何一件驰名商标。杜跃林说:“因为这种行为其实是浪费司法资源的。既耗费了法院的大量精力,也耗费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精力和资金。”

  企业不要草率打知识产权诉讼

  记者采访了一些律师和法官。他们认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一方面反映出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学会了运用司法途径寻求保护。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败诉、被法院驳回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些企业和个人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就盲目兴诉,或是根本没搞清楚自己的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打起了官司。他们建议,企业应谨慎应对知识产权官司,不应草率盲目为之,为了出名或某些利益就轻易打官司的行为更加不可取。在走入司法程序之前,首先要寻求其他途径,比如当事人之间和解、仲裁、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等。

  在试图起诉前,企业应当确认自己手中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同时确认自己拥有的权利范围。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涉及方方面面,因此相互间是否存在冲突并不容易明确,现在确实有一些企业以为自己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反倒被对方提起反诉,这样不仅会拖延诉讼时间,而且一旦企业权利被撤销,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也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权利在哪些范围有效并不了解,比如普通注册商标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有独占权,如果因其他类型商品与自己商标相同就轻易提起诉讼,这种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还会浪费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一个明显的案例是云南赛诺制药与云南白药之间的诉讼。

  原告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诉称,其多年前经云南省药物研究所转让获得益脉康片项目,后获得云南省卫生厅批文生产益脉康片、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就产品新包装、装潢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后开始生产使用。此后昆明地区多处药店发现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了与益脉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遂诉至法院。

  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反诉称:自己最早研发了“理药”牌益脉康片,1985年云南省卫生厅批准生产后还获得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云南名牌产品等,且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授权。

  结果,昆明中院将该药品认定为知名商品,并认定“益脉康”是此类药品的通用名称,故反诉原告药品的名称不能获得保护,但其独创性设计并使用的包装和装潢具备了显著性,因此判赛诺制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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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这类题材的电影居然用相隔千里之外的地戏作为元素,这本来就说名这群搞艺术创作的人不知道地域文化这个东西,既然丽江本地就有为何不用本地的文化元素? 去丽江旅游看到的大型舞蹈不过是场面大,舞台设计感强,这完全是出于导演们的艺术创作,没有尊重地方文化。还有现在各大自然景点纷纷用某某印象的舞台表演来增添景区的魅力,当然没有错,不过这个现象确实值得思考,而且这其中包含了一些民俗学理论上的问题。例如一个外地人到某地旅游,看到这样一台豪华别具风格充满地方民俗气息的表演,他对这个地方的了解就是这个舞台上的东西,但是这并不是民俗啊?或许可以用民俗主义的理论来分析,似乎这种分析没有任何意义。一个表演到底坚持了多少原生态很难说。

在民俗学看来,导演们用母题重组的方式将很多元素所谓精华的东西串在一起,完成了一种对文化的诠释,但民俗主体的缺失使得这样的叙事方式不具有民俗文化的合法性,也就是说现在城市人只能通过舞台表演感知接触到的最生动的“民俗文化”是“不合法”的,问题倒不在于这样的叙事好不好,是否原生态倒是其次,重点是如果可以用合法与不合法来区分民俗文化,那应该怎样理解才好。换句话说,民俗文化在各种旅游区的这种叙事方式有没有研究的必要,怎么研究。

对于所谓的传统民俗,民间文化,现代人感受到了什么?他们感受到的是否是最重要的?我想这样的感受应该不止存在于旅游表演上,换个维度思考,由民俗学赋予合法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结果上说,是否也成了某种表演?现代人对非遗的的感受跟看舞台剧一样,因为一旦非遗已经不是民俗,是过去式,那其主体性如何体现就很成问题。。。

所以当我们都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安顺地戏或者傩文化)都只存在于表演的时候,这样的判决很能理解!因为法官不是安顺人,而且不是过去的安顺人,MAYBE现在安顺市的年轻一代也很能理解这样的判决。

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一个“权利”问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想象一下在long long ago 的时候,安顺地戏的流传被运用被改编不是很正常的文化现象吗?但是现在不同,被命名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一种“可控”的机制里,这个机制不是文化流变发展的规律,因此这样的可控就带了可以被炒作,可以被利用,可以引起所有人思考等一系列话题。试想在那些无人知晓的文化空间里,很多时候,习以为常就算文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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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这个案例的时候,不是因为是一场法律诉讼而大打嘴仗。而应当更加深入的思考我们文化的去向。民俗文化是很脆弱的文化,在时代大潮的激荡下,剔除、变异、消失等等诸种情况都在不断地出现,而民众的心理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是物质需求高于精神需求,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文化人,作为文化学者,我们的眼光难道仅仅只是盯住那点暂时的“享受”吗?我们的文化到底该向何处去?现代科技的进步,文化人不尊重文化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我们也应当知道,文化人所说所做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有可能干扰或破坏原本的文化形态,更何况现代信息科技的发达,对于原本不了解的事情,却从错误的方向认识,这样一来,我们文化的走向是否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越来越多的民俗事项,更大范围的文化事项,成为功利性的代表,被打造得体无完肤。也许很多人认为这没什么,这正是现代社会的元素之一,但是,文化的根在哪里,我们是否还能找到我们自己的根在哪里?追求娱乐何有罪,有罪的是我们无法得到文化的尊重。在我国,“文化法”与一般“行为法”是处在不同地位上的两种“法”,而且文化法的范畴与适用度之间存在着很多模糊的界限。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是允许虚构的,而什么可以虚构,而什么又不可以虚构?有没有一个度?这需要法律进行约束吗?文学家、文艺学家、哲学家等,都需要思考。就目前来看《非遗法》能否保护非遗的被滥用或错用,还是需要等待时机来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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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安顺地戏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以及执法人人员对现有文化和制度的理解不到位!文化是无形的,如何对这种无形的东西申请到自己的位置,恳请真正伸张正义和公正的法律站出来。关注若能得到民众的反思和自省是单单不够的,安顺地戏只是一个很小的缩影,还有很多“安顺地戏”需要一个公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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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不管是不是有意的,安顺这此关于地戏的营销推介非常成功!
竹林青青,微风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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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抛开从业人员的心理感受和地方的声明诉求来说,

我也觉得这是一起很好的营销策划案。

重要的不是官司输赢,而是媒体的报道已经给安顺正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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