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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苗款探究

湖南城步苗款探究

湖南城步苗款探究   
云南大学 张得才   



(今晚写到这里很痛苦,看书后再来修改。写的不好,非常期待前辈们能指点一二,指点迷津啊)

摘要:作为一种世代沿袭的习惯法,学术界对“款”的认识主要基于侗族款文的研究,对苗族群众中流传很久、资料隐藏很深的“苗款”仍是“养在深闺人未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旅游的兴盛,在湘西、黔东南地区已着手将存留的合鼓城等作为文化旅游景点开发。因而今天我们对它的研究与挖掘,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了。

关键字:城步;习惯法;苗款

一、城步县苗款概况
城步县位于西南部,是全国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是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多民族交错杂居地方,历史上为楚越相交之域,有“楚南极边”之称。东临新宁县,南接广西壮族白治区的资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西邻绥宁县和怀化市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北毗武岗市。境内有苗、汉、侗、瑶、问、满、壮、土家、高山、布依、蒙古等13个民族成分,总人口258494,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4.7万人,占总人口的56.87%。苗族13954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3.98%。因地理位置相对闭塞及苗族一定程度上的自闭性,城步县境内存续着原始氏族社会的规范系统即款文化组织。

“款”主要指古代西南少数民族社会为维护族群生产安全,抵御外来欺压势力,规范生活秩序,调解内部事务而进行的族群、村落内部及族群之间自发订立的一种公共约法,即款约,法学界称为习惯法。

朱辅《溪蛮丛笑》曰:“彼此歃血誓约,缓急相援,名门款。”歃血为盟,在外来势力侵犯时约定互相支援,叫“门款”,后来发展为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家族及村寨之间的“款约”。周去非《岭外代答》记载: “史有款塞之语,亦曰纳款,读者略之,盖未睹其事尔。款首誓词也,今人谓中心之事为款。蛮夷效顺,以其中心情实发其誓词,故曰款也”。

“苗款”即苗族款文,主要指苗族在氏族发展阶段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一种维持苗族地区正常生产生活和组织苗民抵御外来势力的地域性基层组织,主要包括苗族乡规族约,苗民在讲款传款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叙事文本即款文又叫款词。与黔东南地区流传的“榔规”、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传承的“丛会”、侗族地区流传的侗款大同小异。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工作者在城步县境内陆续发现若干份民间珍存的款,其中保存较为完整的有《金公银猛》、《石吴二姓江西来的根本》、《六马胡姓一支》和银龙历十余年艰辛走访、收集、整理的《城步苗款》集总共八千余行。苗款中记录的“立起计谋七条”、“评议十四条”、“三十六把公平伞”等款文均已失传或有待进一步访查寻找。就目前问世的“苗款”来看,其收录大量的人类起源,苗族族群姓氏源流,重大的历史变革事件和五次大型合款,是探究湘西南、桂东北苗族地区人类起源神话、祭祀活动、风俗习惯的嬗变、苗族重大历史大事件和族源迁徙的重要材料。

二、苗款的主要内容
苗款主要叙说苗族先民的社会形态、宗教祭祀、湘西南地区的政权起源机构设置、重大政治历史事件、乡规民约和族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是研究湘西南地区风俗习惯,民族思想观念的重要材料。

(一)天地、人类起源及祭祀款。城步苗族先民每次款首聚会讲款都要在开场白“祭公爷”中请神灵先祖,包括混沌神盘古、日神、月神、伏羲神农和历代先祖。歌颂他们开创人类社会历史的光辉事迹,树立款文的权威性,强调学古,遵守款规的重要性。苗民要“三岁记爷言语,四岁记奶文章,学古才能有今”。这部分款文较好的保留了盘古化生神话、洪水滔天神话,十二个太阳神话、姜亮小妹传说。记录了盘古三次开天辟地,人类经历了上、中、下三元盘古时期,三次从毁灭到再生的艰难过程。

(二)苗族先民经历的重大社会变革。从流传至今的款文来看,《湘桂苗民起义运动及城步设县款》记录了明洪武年间以杨再万、杨再兴为首,清乾隆年间以栗贤宇为首的两次湘桂苗民起义。缘由是当时广西、湖南汉官不尊重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这两次起义,直接导致了城步等地的行政机构变革。在城步初设县,在长安营坐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方志的不足。

(三)族规款约:这部分是苗款的主体,主要由《款源款规款》、《立款规》、《条款》等款组成,跳跃性极大。这些款约主要用来调解族内矛盾,规范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人们安居乐业。
(1)苗族比较看重对族内成员日常行为的约束和保护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立款规》和《条款》用大量的篇幅记述了对道德行为的约束。在苗民意识中,阴面即人们在对待神灵方面的态度;阳面即在生产生活、道德方面的规定。如六面阴:“修佛立像,神灵彩画,祭祖敬神,庆神落庙,吞粮上斗,落桥度花”。规定人们对神灵要勤敬奉,认为生老病死是因为转世时所带的粮食不够所致。六面阳主要是对穿着仪礼,道德行为方面的规定,“莫穿翻衣脱领,莫偷牛打劫”。此外还有六面平、六面陡、六面高、六面低、六面外,强调尊、亲、礼、义。认为“人生四父母,台上四花园,有一有二。”双方父母都是平等的,都要一同孝顺,讲话也要有有一有二,有大有小,不能说不孝顺的话。《条款》二十八款中,将孝亲放在首位,且看:依为家,忤逆不孝,头一款。第二款,犯亲背戚,犯爷背子。足见苗民对良好家风的重视。

苗民尊崇祖先,看重风水。认为偷埋风水,切断龙脉、祖坟加祖等行为为人不齿的行为,对子孙,寨子的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滑坡崩山。且看《二十八把公平尺款》:“偷埋风水,假葬坟墓,麒麟加祖,白虎加埋,腰龙截脉,后龙偷葬,屋口偷埋,虎丁落口,崩行落坡。

(2)对氏族成员生命财产的保护。对作奸犯科行为等重大侵害他人的行为处罚也是极其严厉的,甚至可以处以死刑。苗民将“屠场放火,杀人放火,贼情底犯,强奸犯情,拦路抢劫,偷牛盗马“称为六面断,意思是违者可以处死刑。对”开仓结顶,挖土结强“等强盗行为要诛灭全家。他们认为”强盗出在赌博,人命出在奸情,坏了富贵,坏了地方,百家门下条。“只要有人作奸犯科,众人就可以讨伐他,去做贼人家里吃贼饭或者抄家、拆房。可见苗民对危害族群安全的行为深恶痛绝。

(四)记述民族内部结构重大调整也是款文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记述了联盟合款,分家,改姓通婚的经过。在杨氏一姓款、阳姓款中先后记录了湘桂苗疆八次合款的情况。第一次是开平四年(公元910)年飞山王杨再思为解决来自南林寨的威胁“打死金牛合款,约定日子,限定时辰。”此次合款主要是以杨再思为首的“广西七十二团,湖南四十八团”(包括今广西龙胜、三江、资源、通道县;四十团在近城步、绥宁、靖州)苗族、瑶族、侗族同胞。地点在城步大州,即今城步苗族自治县。当时“广西七十二团,湖南四十八团,一同来到城步大州,进田水土丘,坐满鸭婆田,千人商议合款,万人同心合意”。据款文记录,最后大规模,多民族合款是在世宗甲午(1543年)正月二十。自此以后,大多分坪讲款,范围缩小到族群内部或村落。

(1)款文还记录了苗族内部分家的过程。《杨氏一姓款》中记录杨姓 “打破铜锣十二块,以石为界”分家,划分地域,互不侵犯的过程;《蓝姓款》记录“蓝双里、晚里、管理,三兄弟为界,星竹签子为界”;《银姓款》详细记录了当时银姓截鱼分家的过程:“兄弟分地方,星子为界,吃鱼头坐冲头,吃鱼腰坐冲腰,吃鱼尾坐冲尾”。在《六马胡姓一支款》也记录了当时银、李、石三姓在“三江河口(今通道县)截鱼分家,破姓结亲,各赴一地的情景。苗族族谱和《条款款》大多有“同姓不结婚“的条款,忌本姓结亲,这也是分家分姓,破房结亲的原因之一。

(2)在婚姻方面,苗民认为,结婚是结亲,而不是卖女儿。“收亲结戚,上户三两六。中户二两四,下户一两二。不许高女接高钱,黄花亲要收起,不要长人短背“意思是彩礼要按家境情况而定,结婚主要是结亲,不是当做生意一样来发财。富裕人家的彩礼是三两六钱,中等收入家庭的彩礼是二两四钱,贫困家庭的彩礼是一两二钱。如果男方实在是贫困,彩礼可以根据女方的年龄来算。如:女方十七岁结婚,每年给一钱,共给十七年的彩礼。若是定亲礼,只要“大八字合,小八字合。只有酒一壶,肉一块,阴阳得准,佛法得灵”。八字合,神灵同意即可。在伦理上忌“弟招哥嫂,叔夺侄妻。骗亲骗婚,娶重婚”违者“百家门下祭”即房族众人可人人共讨之。

三、苗款的变迁
“所有的社会在持续地发生着变迁——有的异常迅速,有的则非常缓慢“。历代国家机器都曾试图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全方位的法律意识介入和政治社会管控,国家因素逐渐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民族意识,成为这些地区政治社会变革,文化变迁的主要动因。尽管如此,国家法也很难将触角伸到一个具有民族性、血缘性、地域性的苗族村落的方方面面,“至今我国少数地区仍保留众多的惯习,盟誓双方将盟誓视为一种不可违反的法律”(《契约、神判、打赌——中国民间习惯法习俗》刘黎明,)在城步,苗族先民“均自动奉守,本能地遵从部落法的论调”(马林诺夫斯基《初民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0页。)因此,要从民族自身权威认同到国家权威认同仍需要是一个漫长的变迁过程。

(一)苗款的产生、合款与分款
楚汉相争至明世宗时期是苗款产生、合款、分款时期:据《款源款规》载:苗族款组织建立“只因楚王争天下,汉王争世界。拿刀来弄兵,拿枪来弄将”。也就是说,苗款的形成时期很可能在公元前206年至公元前202年楚汉相争时期。当时苗族先民认为”天上有天条,地上朝廷置出有规令,地上百姓也要有六令。文官置出有规,武官置出有令。朝廷没兵令不成步(官衙),地方没六令不成地方,朝廷官府和地方百姓,无规矩不成世界“。至五代后梁太祖朱温开平年间杨再思”打死金牛来合款“,建立款组织,约立款规,抵御外来威胁。 宋光宗元年开始立款坪(讲传款的固定场所,当时”立起二十四坪头,二十四坪尾,坪头杀牛讲款议款,坪尾准款准令“。),在固定的场所进行议款讲款。直至明世宗年间最后一次合款,也称为分款坪。在这一千七百多年里,苗款首先是因战乱而承官制,设地方法令,进而多民族合款,设立款组织和款坪议款讲款,最后到各民族分讲款文。

(二)苗款是被清政府认同的法
由于苗族文字系统,汉文资料的缺失,对明清以前的苗款变迁情况只能依据民间流传的各种款的记录,是否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也难以考证。据可见文献记载,直到清朝时期,统治阶级才正式承认苗款的法律效力。据《清代前期苗民起义资料档案史料》记载,乾隆元年”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颂之事,俱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至有兵民及熟苗关涉及案件,隶文官者,仍听文官办理,隶武官者,仍听武牟办理,必秉公酌理,毋得生事扰累“。在乾隆五年冬修订的《大清律令》中也有类似规定,”凡苗夷者犯军、流徒罪、折伽责之案……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苗例归结,不必绳之以官法致滋扰累“。(《大清律例卷》三十七《断狱下•断罪不当》)清政府虽承认苗族习惯法,但是仍对各地苗族区别对待。据《清实录•高宗实录》载,楚粤两省,两省苗地“凡谋财害命及苗人与军民交涉案件。仍按律究拟,不得援苗例轻纵”。清政府对各地苗族持的不同态度,势必会造成苗族习惯法呈现出地域性特征。如湘西南、桂东北地区和湘西地区的苗族习惯法,在不但在叫法上不同,其内容、款组织形式、传承方式上都有所区别。

(三)国民政府对苗款文化的破坏
清末至民国时期:清末孙中山先生在分析中国历史上社会习惯诸情形时指出,中国人最崇拜家族主义和宗教主义,没有国族主义。认为要团结一致,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至民国三十二年,蒋介石将孙中山这一理论引入极端,他在《中国之命运》一书中指出,满、蒙、回、藏、苗、瑶、黎等少数民族仅是汉族宗支,甚至不承认少数民族。这也成了民国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依据。在城步开展同化政策,利用军政手段强硬改变苗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将团作为基层组织形式,把款首改为团总。当时规定“凡是少数民族,部分族别,一律改装,实行‘四不准,一严惩的办法’,不准男人穿长衫,不准妇女穿裙子,不准妇女蓄长发,不准讲本民族的话。一严惩是:执行不严者,严加惩处” 。民国二十七年在城步设置县政督导员,流动巡视各乡情况,使得当时许多苗民都刻意隐瞒自己的民族身份,直至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普查才恢复民族身份。

(四)苗款的瓦解
早在民国二十三年(1934)11月29日,中国工农红军一方面军长征临近城步苗区时,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中指出:“实行民族自决,苗人的一切事情由苗人解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进行民族认定并推行国家法律法规。摒弃了苗族内部的自治约法中作奸犯科等行为进行讨伐甚至抄家、处死等不合理、不符合社会法制的成分。同时也标志着以款为单位的最后的款组织形式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村集体调解委员会。宗教信仰是苗款的基础,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流极其强调无神论,认为苗款带有浓厚的宗教信仰,鼓吹有神论,是愚昧落后的表现。款文大多被上交烧毁,款组织也遭到彻底解散。

(五)苗款的复兴与转型
直至1980年,银姓苗族才恢复讲款,并将讲款设为十二年一次的大节。现代法制潮流是不可逆转的,但是法制之风若盲目的吹,吹的过急过猛而又过于简单,必然会产生很特殊的副作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件重大的事实,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改革。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3页)

到20世纪90年代,苗款逐渐转型为在国家法制大背景下的乡规民约。如:封山育林公约,防火防盗公约。呈现出民事行为由村委会按乡规民约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牵系到刑事行为才诉诸法院进行调。这种转型可以说是村规民约体现并补充国家法,同时也是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国家认同,是认同民族权威到国家权威的变迁过程。

余  论
苗款作为氏族社会社会生活的产物,是对本民族生活的反映,实践的记录,历史与现实的表达,主要是维护氏族安全。从苗款的内容来看,苗族最初设立乡规民约的时间很可能是在楚汉之争时,唐末五代开始讲款,世宗甲午(1534年)开始分款坪讲款。合款的最初目的是建立军事同盟,抵御外来威胁,到后来才细化到生产生活方面,是各氏族交流协商,规定自治约法的过程,也是这一地区各族群相互学习,融合交流的过程。款文的约束性主要来自神性权威和惯习,带有浓厚的宗教信仰意识,具有一定的存史、教化功能。从叙事文本类型及传承情况来看,款文基本上按姓氏在各自内部口头和书面传承。从款的合款参与的族群情况,款文的主要内容以及苗款,侗款的主要流传区域(都主要集中在湘西,湘西南,黔东南地区)来看,苗族和侗族的款文大同小异,都有截鱼分家、六面阴六面阳等内容。从民族集团视角来看,苗族、侗族都是古百越民族的分支,同属一个民族集团,它们在古代人民的口头传统里,实际上,恐怕也是彼此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划分的。同时,从苗款的内容及其变迁情况来看,既有苗族对自身权威的认同到国家权威认同的过程,既与国家法有着冲突的一面,又有调和的一面。不管怎样,苗款作为民族的特质,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规范,更是一种文化现象,一份宝贵的遗产,值得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 本帖最后由 张多 于 2015-4-16 1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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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前辈们指点迷津。貌似听起来有点新鲜,苗款与侗款相似,只是至今还没有一篇有关苗款的学术论文。苗款的定义时我自己乱定的,O(∩_∩)O哈哈~款文的资料也是无意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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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才的研究精神值得鼓励。点赞。

我先说几个小问题:
一个,你说城步是全国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我反对这种提法。我知道这种“文字游戏”在各地都很多,比如说墨江是全国唯一的哈尼族自治县。。。这里要讲一讲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县级行政单位,有几种民族区域自治,一是某个民族单独成立自治县(旗),二是多个民族联合成立自治县,三是多民族杂居的“各族自治县”。所以比如说苗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它实际上也是苗族自治区域。所以,你说清楚城步苗族自治县位于哪里,苗族人口多少就好了。

第二,境内有多少个民族。你说的13个是官方人口普查的民族成分。这个是不严谨的。比如说你们县嫁进来一个达斡尔族媳妇,她就被人口普查统计进去了。所以你说的高山族就很奇怪。人口普查只看你人在哪,不看户籍的。所以,这里你应该写有几个世居民族。哪怕只有一个村子,也算是世居民族。

第三,原始氏族社会,这种词慎用。21世纪了,呵呵。。。这个概念是古典人类学进化论学派的经典概念,这早就被反思过了。

都是小问题。。。苗款我不懂,但感觉值得研究。,,我感兴趣的其中的创世神话,呵呵

[ 本帖最后由 张多 于 2015-6-6 2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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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朱卿@南池子@英古阿格@孟令法@恩施土家@大高@边缘人@Robot@虾歌来看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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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挺有意思,有几点商榷一下,一是苗款的定义需慎重,本地人是如何称呼的?二是看看有无类似的研究,你说没有相关的论文,需知“说有容易说无难”。三是苗款变迁不应放在余论前,似乎还应提前。多看看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研究成果,会让你有更多的灵感。
一只从小对虾过敏的虾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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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 @荆楚苗乡   虽然多多没点名,对于苗款也不很懂,但还是“斗胆”上来“瞎指挥”一下,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1、摘要的问题:读完你的摘要我并不知道你要对苗款进行哪些方面的研究,你在文中提到的对“苗款”的界定,对苗款内容的分析,对苗款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都没在摘要中提到。摘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提纲挈领”,所以有必要修改下摘要。
2、文章结构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城步县苗款概况在行文的结构和思路上有些混乱,一上来提及城步县的概况中的内容与你要说明的苗款有什么直接关系?感觉你是一会儿城步县,一会儿苗款,一会儿城步县苗款。建议重新梳理下这部分内容的结构。
3、苗款的变迁:你对苗款变迁分段的依据是什么?单纯的从朝代变更的时间段上进行分段是否过于绝对?建议可以接着上述第二部分的对苗款内容的分析对苗款变迁进行分段,或者将苗款内容与地方社会变迁相结合以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历史事件的发生于苗款内容的记载进行分段会比较好。
4、关于田野调查:建议用更多的田野调查材料(主要是苗款记载的内容)加之访谈材料对文章进行充实会使得文章更充实。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些意见,请各位指正。
最是书香能致远,腹有诗书气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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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只接触过侗款,最初的感觉就跟作者自己提出的问题一样,好奇于“苗款”的定义和分类是怎么来的。看完你的论文,觉得也可以接受,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提请作者注意的的是,“侗款”的提出时可能只注意到侗族的资料,当你发现苗族也有这类文书的时候,就可以进一步思考“款”对于湖南湘西地区的少数民族区域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样至少可以跳出跟着侗款研究画葫芦的路线,提出一点有别于其他人的观点。毕竟,材料也是别人整理出来的,我相信还是有人做过这种分类和历史变革的梳理吧?第二个小的问题是,你的很多结论都没有材料的支撑,让人很怀疑结论的准确性。举个小的例子,就是款的产生时间。你只有一条《款源款规》的资料,可这条资料本身也是后世人追溯的。那么,现在文字记载的最早的款是什么时候的呢?
大王派我来巡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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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研究在文獻梳理上尚需多花點功夫。剛搜索了一下,我就找到一篇文章,恰好就是我說到的第一種打破民族分類的思路:
《跨“民族”视野下的地域社会与文化——由“款”组织所见的地域与民族社会的关系》
大王派我来巡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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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清代資料裡面可以看到,苗族的規約被稱為“例”。沿著這個思路找資料,“苗例”和“苗族習慣法”的資料就也是你該尋找的文獻了。我查了一下,也不在少數: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GZSK201110018.htm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gzsk198105011.htm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MZYJ200506002.htm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你談到的“款”的概念,就令人生疑。《款源款規》是哪個民族、何時寫就的資料和文獻未做交待,出處不明。這就意味著,你對苗族習慣法的認定本身就不清不楚。或許,原來就事實存在的苗族習慣法“苗例”這一稱呼反而未被使用,可能被你人為地用了一個作為他者的侗族文化“款”來指稱苗族所有的習慣法。剛才我再看了一下《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加上《“理辞”与“苗例”》這篇文章,或許可以進一步考慮,苗族內部的習慣法既有“款”,又有“理詞”(或者“理辭”,根據侗款也有大詞,可以將之視為“款”的子概念),還有“苗例”呢?那麼,這兩種文類的法律關係是什麼樣的,又是否可以進行了一些比較研究呢?而不應該只是在結論裡面簡單提到一個重要的結論,討論苗族與侗族習慣法的相似性。

當然,我指出的這些研究資料主要針對的是貴州地區的苗族,並不能就直接推論湖南城步苗族的情況也是如此。但是,至少可以給我們思考的方向,或許也是你可以借鑒的。

[ 本帖最后由 南池子 于 2015-4-16 18:13 编辑 ]
大王派我来巡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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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多哥@我,那我就谈下我的读后感。

我觉得,这篇文章在内容上还是挺丰富的,就是思路有些乱。

首先,我同意多哥对民族及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批评,毕竟我国的民族问题不仅是文化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而那些早已被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学科反思过的进化论等学说在当下应该有选择的使用,尤其是在论述民族历史的问题时,尤需注意,正所谓“民族无小事”!

其次,虾哥、学义兄和池子兄都讲到了关于“苗款”定义的问题,这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毕竟这是大家理解这篇文章的一个基础,如果“苗款”的定义都很含糊,那么这篇文章也就让人更迷糊了。而通过下文的记述,我发现,“苗款”似乎并非仅是一个习惯法的文字表述,更像是神话传说、宗教信仰、村规民约、社会变迁、宗族制度等的集合体,而并非仅是一个“习惯法”的表述,因此这是需要进一步分类,或进行文本的层次梳理的。

再有,从整个文章的内容来看,苗族的“款”似乎是类似契约文书或盟约等固定文本。就我所接触到的类似文献而言,畲族和瑶族有不少存在,并且不仅仅限于纸质,还有碑铭等。就目前的一种族源史研究表明,苗、瑶、畲的部分族群有着同源共祖的关系,而目前对畲族契约文书、瑶族的“牌”有不少文本,因此对苗族“款”的研究,不妨参考一下瑶、畲的学术成果,这不仅可以对苗款或苗例的概念有所帮助,更能对苗款的产生有更准确的年代梳理。

最后,就是学义兄指出的,摘要很有问题,让人不明所以。另外,文中的引用,不论是今人作品还是古人作品,还是民间文献,都应该注明出处。

总之,文章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将论述的次序更好的整理一下。文献和历史的研究,不是简单的推理就可以的了,也不是有一两个证据就可以了,俗话说:“孤掌难鸣,孤证难书”,所以这类研究至少有三个或以上的史料来说明。要像池子哥学习,首先将有关文献找到,详细阅读,然后下笔——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谢谢!不对之处,烦请荆楚苗乡及各位哥们姐妹的指正与批评!

[ 本帖最后由 孟令法 于 2015-4-16 14: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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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各位好阵势。。。
@荆楚苗乡,论文批评环节对于提高自己的文章很重要。大家提出的意见都是非常宝贵的,但愿没有吓到你,不要因为一下子出现这么多意见而气馁。而应在原先研究思路上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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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篇文章哈    《苗族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协调路径探析》,《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1期
【作者】 何明凤; 蔡家华;
【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 苗族村规民约是对苗族习惯法的现代传承,对维持苗族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苗族村规民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处罚方式上都与国家制定法存在较大冲突,为了能够充分、合理地发挥苗族村规民约的功能,必须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两者的调整范围,适当对村规民约做出规定;在司法上,对司法机构进行调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以适应村规民约的实施,使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得以同步发挥作用,力求创新模式,让苗族人民的利益在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保障下实现最大化保护。

【关键词】 苗族村规民约; 国家制定法; 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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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楼主会更上一层楼!
一只从小对虾过敏的虾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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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张多 于 2015-4-16 14:48 发表
呵呵,各位好阵势。。。
@荆楚苗乡,论文批评环节对于提高自己的文章很重要。大家提出的意见都是非常宝贵的,但愿没有吓到你,不要因为一下子出现这么多意见而气馁。而应在原先研究思路上上一个台阶。
就如多多说到的,大家的意见仅作为进一步修改的思路和参考。
不过,我们都没有接触到第一手的资料,有些意见未必就非常准确。
楼主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只需要增加一些更充分的论证材料就可以说服读者了。
大王派我来巡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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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来报到的,谈一些自己的想法了,再附一些我检索到一些与苗族款文相关的资料,来供得才参考。

首先呢,在格式上,有些粘贴过来的文字存在着中英文标点格式并存的问题,在截取文档的时候注意修改格式哦。

其次,既然款文本身便是一个多内容的“富矿”,其可挖掘的角度也就多了,比如款文中对民族历史记忆的记述,可以效仿其他研究者通过对史诗的考证,来呈现民族迁徙的历史等,并与其他苗族史诗等民间叙事文体相互参证。此外也可以挖掘款文的语言的叙事模式、语言特征等。

此外,苗款更多的是一种规约或者协作的方式,习惯法在很多民族中都存在,如景颇族称为通得拉,可以在不同民族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挖掘的它的法律价值,从法律的视角出发研究习惯法的应用等,比如它在九十年代复出仅仅是因为国家法律的不到位的问题么,是不是有些更加实际的需求,如文化的、现实问题等。

再有就是给你补充一些我检索到的材料,不知道你之前是否见到,建议你在检索过程中要扩大检索范围呢,或者替换关键词进行检索,可能会获取更多相关资料呢。再建议翻翻当地的县志呀,或者当地的历史名人、在你说的一带当过官的人可能会留下一些风俗记载之类,比如你看到《岭外代答》这样的文本,可能还会有一些零星的记载,可以翻翻没有相关的文人笔记了。

王显家. 城步苗族, 侗族款文述略[J]. 民族论坛, 1991, 2: 010.

王显家. 苗族款文《 金公银猛》 发微[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3 (1): 63-67.

饭养身来歌 养心,要你式歌实在难----苗族歌的文化功能 作者:谢科表
出处:广播歌选 2010 第7期  

“飞山蛮”少数民族法制文化刍探:以杨再思及其族人管理的诚州为例 作者:杨焕化(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名称:硕士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 2011  
关键词:飞山蛮  杨再思  苗族侗族  习惯法  法制文化

清代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与地域秩序:The Investigation about Miao Areas in Guizhou 作者:潘志成(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名称:博士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 2010

龙小金. 从《 分亲和改装歌》 看苗族社会风俗的演变[J]. 贵州文史丛刊, 1998, 3: 015.

吴忠军. 苗族 “捆伙” 制浅议[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1 (4): 42-46.

吴荣臻. 苗族 “榔款” 组织[J]. 湘西民俗文化, 1993, 64.

贺明辉. 试谈融水苗族 “埋岩”[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4 (6): 38-42.

吴晓萍, 何彪. 浅谈《 议榔词》,《 理词》 的社会思想[J]. 1989.

胥奇. 苗族理辞语体特征研究[D]. 贵州民族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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