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文学类非遗数字化采集的一些理解(1)
刘锡诚
(一)民间文学的特点和数字化采集
(1)民间文学的特点
“民间文学”类的“非遗”,与其他门类的“非遗”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从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资源采集角度来看民间文学,其特点是:第一,民间文学是广大民众世代相传的、集体性(群体性)的口传文学,是语言艺术,它的载体是语言(口语)。“载体”是我们的用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用的是“媒介”。第二,民间文学如同滔滔逝水,随时处于流变之中,永远没有止息。不同时代记录下来的民间文学,带有不同时代的特色,折射着不同的社会情状。我们的任务是采集当代传承者讲述或演唱的民间文学作品的口述文本。只有记录的作品文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基本资源和数据。
这两个特点决定了我们所要进行的数字化采集是用笔录、录音、录像、数字化手段记录活态的民间文学作品。记录讲述(演唱)的口述文本是“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的最适宜的方式,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换句话说,“民间文学”类“非遗”资源的数字化采集,与属于“表演艺术”形式的“传统戏剧”类之以剧种、“曲艺“类之以曲种为采集对象不同,是以口述作品的忠实的、科学的、真实的记录文本为对象的。当然,除了文本的记录以外,还要收集或扫描流散于和保存在民间的各种民间文学手抄本、印本、照片图片以及其他相关的器物。
(2)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自2006年以来,我国至今已经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拥有国家级名录资源1219项。其中“民间文学”类项目总数为125个(第一批31项,第三批53项,第三批41项),占总三批名录资源的10.2%。其分布情况是:
北京市6项。河北省4项。山西省9项。内蒙古自治区5项。辽宁省6项。吉林省2项。上海市2项。江苏省6项。浙江省17项。安徽省1项。福建省2项。山东省17项。河南省5项。湖北省13项。湖南省5项。广东省2项。广西壮族自治区4项。重庆市2项。四川省4项。贵州省7项。云南省15项。西藏自治区3项。陕西省3项。甘肃省4项。青海省5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项。
国家级名录中一项也没有的是:天津市、黑龙江省、江西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另外,截止到《建议书》写作时即未包括第三批名录,省级名录为7109项、市级名录18504项、县级名录54043项。
非遗名录资料的数字化,两年多来,已有较大进展。到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一期”项目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技艺(营造技艺)三大门类的数字化保护标准规范草案制定、相应门类数字化采集软件的研发及秦腔、高密扑灰年画和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三个项目的专题数据资源的采集。2012年底起,作为“一期”工程的补充项目——民间文学类“吴歌”专题项目,已经完成了相关标准的制定、项目信息采集和软件研发,并进入了数据采集阶段。
国家非物质能文化数字化保护中心编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对“民间文学”类“项目”的选择提出了两条要求:
(1)民间文学作品的采集,原则上覆盖项目主要流布区的主要类型作品,如同一题材作品有多个版本(异文)时,依照下列条件确定优先采集顺序:[1]
A)代表性人物的代表性作品;
b)普及率较高、影响较大的作品版本(异文);
c)突出体现项目特点的版本(异文);
d)可体现较高艺术价值或历史意义的版本(异文);
e)流传时间长、范围广的经典版本(异文)。
(2)同一作品可同时采集不同时期、不同讲述人的版本(异文)。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民间文学“类项目,虽然以作品为主,但包括下列四种不同情况:
(1)独立的作品。如:史诗《格萨[斯]尔》、《玛纳斯》,传说《梁祝传说》、《牛郎织女传说》、《杨家将传说》;故事《烂柯山传说》、《徐文长传说》等。
(2)某种形式的或打捆申报的作品。如:“吴歌”、“维吾尔达斯坦”、“哈萨克达斯坦”。
(3)某个村落或区县或民族流传的作品。如:“耿村民间故事”、“伍家沟民间故事”、“青林寺谚语”、“满族民间故事”、“锡伯族民间故事”、“嘉黎民间故事”等。
(4)以著名传承人名字命名的项目。如:谭振山民间故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采集,首先选择以“项目”为抓手开始工作。而“民间文学”类的“项目”,是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的“民间文学”类的“项目”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对“民间文学”类“项目”所作的规定和要求,即“民间文学作品的采集,原则上要覆盖项目的同一作品的各种异文”。原则上是对的,是要全国各地都要遵守的,但这个规定也有缺陷,即没有考虑到“民间文学”名录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全覆盖”的思想,仅适用于某些作品或某些项目,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项目。譬如史诗,项目资源“全覆盖”也应包括两个部分,即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说唱的作品和其他非代表性传承人所说唱的作品的记录文本。因为一部作品在民间会有很多艺人会传唱,有能说唱整部作品的,也有只能说唱部分章节的,这些都在项目的采集之列。除了这些零散的艺人说唱的史诗文本(多数是片段)外,还有代表性传承人的说唱文本,而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性作品(版本),则是要全文记录下来的。即使代表性传承人,他也还有一些片段的文本。再如“故事村”的民间故事,如河北耿村、湖北伍家沟、重庆走马镇等,都是有代表性传承人的,他们的代表性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目录,无疑都在采集之列,而他们之外的说故事家和称不上故事家的讲故事人所讲的故事,其中有特点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语言)也应在采集之列。只有把这两种人的故事都采集下来,才能达到“全覆盖”。而有一些项目,如烂柯山的传说,甚至牛郎织女传说、白蛇传传说、孟姜女传说、梁祝传说、董永传说、徐文长传说等,则可能没有代表性传承人,这样的项目,就要广泛搜集采集地方上(几个不同地区的保护单位)流传的各种内容的、不同讲故事人传述的传说文本。
数字化资源采集项目的“全覆盖”,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民间文学”类某个“项目”概念下的、能够采集到的口传作品,包括在项目保护地区内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非代表性传承人所讲述、传唱的作品,都在数字化采集之列。
(2)分类问题
民间文学数字化采集的作品,首先遇到的便是分类问题。要给所采集到的每一个作品一个归属或标签。这个归属或标签就是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3.7——“民间文学门类特性要求”和表格中要求:1)“作品分类—类别名称”;2)“作品类别的范围及特点”。 按照这一规定,所有采集来的资源,都要分门别类按“作品—类别名称”的规定,标明其类别,否则这些采集来的资源,将变成一团乱麻,无法理清、无法处理、无法使用。鉴于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还没有研究制定自己的分类系统,我们还得完全借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类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名录中的“民间文学”类,分为:(1)神话;(2)“传说”;(3)故事;(4)歌谣;(5)史诗;(6)长诗;(7)谚语;(8)谜语;(9)其他;共九个亚类。而非遗数据库的资源数字化采集,仅有这九个亚类还不够使用,还要对每个亚类再细分。下面,请允许我参考其他民间文学的数据库已经采用的分类系统来加以说明,可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系统的参考:
“神话”包括:动植物起源神话、诸神起源神话、宇宙起源神话、人类起源神话、文化起源神话。
“传说”包括:人物传说、史事传说、凤舞传说、新闻传说。
“民间故事”包括:动物故事、幻想故事、精怪故事、生活故事、机智人物故事。
“歌谣”包括:引歌(头歌)、劳动歌、时政歌、仪式歌、情歌、生活歌、史事歌、童谣(儿歌)。
“史诗”包括:创世史诗、迁徙史诗、英雄史诗。
“民间长诗”包括:民间叙事长诗、民间抒情尝试、民间说理长诗。
“谚语”包括:事理谚语、修养谚语、时政谚语、生活谚语、家庭谚语、风土谚语、气象谚语、农谚、工商谚语、文教谚语。
“谜语”包括:物谜、事谜、字谜。
“歇后语”是单列?还是归并到“谚语”里?要专题讨论。歇后语又分:写人、叙事、状物、哲理。
(3)传承人资料采集
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作品演述是“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采集的重要内容。
2013年3月15日文化部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十二五”时期实施方案》,启动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数字化记录工程,运用数字化的手段,把传承人掌握的文化遗产记录下来。《方案》规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已经在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扶持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年老体弱等客观原因,“人走歌息”、“人亡艺绝”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文化部已命名1986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2年年底,去世人数已达到134人,在世人员中70周岁以上达826人,占总人数比例的42%。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记录,尽可能完整制作留存其所掌握和传承的相关代表性项目信息已经刻不容缓。
为有效推动此项工作,文化部将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并已将其列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力争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建立起高效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利用8—10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所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和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信息的记录工作,为后人留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基因。
《方案》规定“十二五”期间的任务和抢救对象是:
根据《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将完成至少300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采用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现代技术手段,真实、系统地保留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口述史和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
抢救性记录的采集成果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成果的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第1至4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记录工程”的记录对象。
(一)截至2012年底满70岁及以上(1943年以前出生,含1943年,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
(二)不满70岁但患有疾病影响传承活动的。
(三)所掌握和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存状况濒危,参与传承总体人数少于5人的。
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须予以优先考虑。
一个杰出的故事家、史诗艺人、歌手,堪称是民族文化的代表者,民族精神的代言者。各类传承人资料的数字化采集,已迫在眉睫,甚至成为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中之重。继2012年11月到2013年4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主持下组织编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个类别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之后,现在我们手上又拿到了这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其中“民间文学门类特性要求”中对传承人的采集的条文,在3.7.2.《表现》和3.7.4.《代表性人物》中都有相关表述,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分量。诚然,“民间文学”类“非遗”的存续,关键在传承者。民间文学的传承者主要生活在农村聚落里,其传承和传播普遍见于家庭的传承,儿童少年,儿女媳妇,常常依偎在老奶奶、老婆婆身边,津津有味地听她们讲故事,成为讲故事和哼小调的受众者,民间文学成为一个人的成长中的启蒙知识的重要来源。当然,农村里也有一些长于讲故事、唱民歌的多才多艺的人物,他们在农闲时,给农民们讲故事,男女青年往往在旷野里唱情歌,在农村的大型节庆活动中唱歌、盘歌、对歌、斗歌。年复一年,日复一日,这些人往往成了闻名遐迩的故事家和歌手。其中杰出的人物,分别进入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相继进入国家级名录的,第一批32名,第三批25名,第四批20名。总数已达77人。只占十大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1986人的3.6%。进入国家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之所以如此少,主要原因是民间文学的性质所致,不像手艺人的专业性那么强、那样倾其一生专心致志地从事一项手艺制作和生产,不能成为职业者,尤其不能像城市里的那些手艺人。如上引文件所说,近年来,一些老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谭振山、靳景祥、魏显德等,都已先后逝世了,健在的,也多数年事很高,情况不容乐观,他们的资料亟待数字化记录保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民间文学门类特性要求”中的3.7.4.“代表性人物”中,除了要求采集者用录音、录像、视频的手段记录下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性作品的口述全文和现场演唱或讲述过程外,还要求记录下该传承人的相关信息: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籍贯、出生地、民族、家庭住址、职业、文化程度等)、代表作品、学艺和带徒情况、主要艺术成就。对其既往的如照片、器物、抄本、唱本等历史资料,采取复印、翻拍、扫描等方式复制。我还要补充两点:
一,对于代表性传承人讲述或演唱的作品,记录文本与录音并重,要忠实地记录下他们的语言,他们的形象化的语言、方言土语、谚语歇后语。他们的讲述和演唱绘声绘色,诙谐幽默,风格独具,往往是一般作家所望尘莫及的。
二,除了他们的代表性作品要全文实录(录音或录像)并用转写成普通话文本外,还要把他会讲唱的作品的全部目录记录下来。如能出版,附录在书的后面。
(二)传统性与当代性
(1)资源采集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民间文学门类特性要求”中规定,民间文学的采集方式是:“应采用实地考察和现有资料整理相结合的方式”。(第29页)这里涉及到一个需要讨论和辩证的问题。我认为,数字化资源的采集主要应采用实地考察的方式,而只有实地考察和现场采集的方式,才能获取现在进行时的民间文学数据资料。“现有资料”也是很珍贵的资料,应该同步进行收集。至于“现有资料的整理”,则是输入数据库和进入研究阶段的事情。
如果把当下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获取的田野材料,与已有的过往的记录材料不加区别地对待,我们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将是一个丧失了或模糊了时代性特点的数据库。既往的资料,也是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记录资料,如文件所规定的,在纳入数据库的时候,需要经过加工整理,最起码的工作,是在文本的末尾注明讲述者(如有的话)和讲述的时代(时间),以及采集的时代(时间)。还要标明它的出处。
(2)全面性与代表性
2010年1月中国艺术研究院受文化部委托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0年12月6至8日在京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十二五期间)建设规划论证会”,讨论并论证了领导小组下属起草组所起草的“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2011—2015)•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建议书”规定要建设一个包括普查数据库(包括名录、传承人)、专题数据库(包括保护区、抢救保护专题)、科研数据库、工作数据库、公众数据库等6个分数据库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目的是“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普查档案和数据库。”其中的“普查数据库”,主要内容是2005—2009年进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获取的各种资料,而普查所获“民间文学”类资料为344322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十大类中是数量最多的,占十大类总量876859项的25.4%。(传统音乐61231项,传统舞蹈21980项,传统戏剧14774项,曲艺9292项,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27645项,传统美术34023项,传统技艺73998项,传统医药25983项,民俗227209项,另有民间知识29890项。)
概括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主要可分三个方面:普查资料;名录(项目)资料;传承人(代表性)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民间文学门类特性要求”所述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资源采集“规范”。一方面规定了资料采集的全面性,要求“原则上覆盖主要流布区域的主要类型作品”,“代表性人物的代表性作品”,以及传承人不同时期的讲述作品,讲述中的相关信息,相关器具和图片等;另一方面又非常强调下列几种讲述文本采集的的优先权。即:普及率较高、影响较大的作品;突出体现项目特点的版本(异文);有较高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作品;流传时间长、范围广的文本。没有全面性的资源采集和著录,将来建成的非遗数字化数据库的库容就显得都单调而贫乏,难于具备中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据库的担当和最终做到资源共享的角色。既重视全面性,又重视代表性,应该是项目资源采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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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性与当代性<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