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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成立

中国民俗学会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成立



        福客民俗网讯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暨2013年年会”上,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宣告成立。大会开幕仪上,青海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兼党组书记;中国民俗学会副会长赵宗福宣布成立中国民俗文化产业中心的决定和机构人员名单。《中国民俗学会关于成立“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的决定》指出:为了更好地调查、研究和传承、保护我国丰富的民俗文化资源,为我国民俗文化产业及其相关研究搭建高水平的学术平台,中国民俗学会决定成立“中国民俗学会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是中国民俗学会下属的二级学术研究机构,在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方面,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监督。根据学会章程规定,下属二级研究机构的领导人员组成采用任命制,由学会秘书处进行协调安排,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备。经协商,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秘书处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福客民俗文化投资。我们希望在研究中心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充分发挥民俗学的学科优势,指导民俗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分运用民俗学的人才优势,深度介入民俗文化产业的实践活动,为提高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的研究水平,为深入挖掘民俗文化资源、服务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举行第一次工作会议 图为中心主任刘德龙(左)中心秘书长张朝敏
       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旨在依托中国民俗学会智力资源优势,营造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和谐环境。积极研究借鉴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先进经验,开拓民俗文化产业省际、国际合作空间。在政府和相关民俗文化产业、文化企事业单位相关联系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快民俗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积极促进文化强国建设;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力促民俗文化产业资源整合优化的效益最大化,共同打造中国民俗文化产业链;促进中国民俗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民俗文化产业的信息化、市场化、集成化、优质化和现代化,积极拓展国内外民俗文化市场,提高民俗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届中国民俗学会年会特设“民俗文化产业的理论与实践”专场讨论 图为讨论现场


2013年11月16日上午,新成立的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举行第一次工作会议。与会人员有: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山东省民俗学会会长、中心主任刘德龙、中国民俗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涛、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中心秘书长张朝敏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民俗文化产业专家和民俗文化产业从业者等。与会人员就中心如何开展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讨论。

2013年11月16日下午,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暨2013年年会,第三分会场讨论,以“民俗文化产业的理论与实践”为题,研讨会由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中心秘书长张朝敏主持并讲评。参与讨论者极其论题有:
  
  张祖群《当前文化产业比较初步研究:六种典型模式比较》
  
  刘德龙《春节民俗:德育教化与产业开发的资源富矿》
  
  段友文《论古村落传统文化资源与创意产业的深度融合——以山西省万荣县阎景村为例》
  
  韩平德《民俗文化“魂”与“体”相结合的辩证关系——简述青岛渔盐古镇韩家民俗村》
  
  高健《民族旅游中的神话——以中国佤族司岗里为例》


中国民俗学会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负责人名单
  
  中心主任:刘德龙
  
  中国民俗学会副会长,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刘晓春
  
  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张廷兴
  
  济南大学教授
  
  张朝敏
  
  西安福客民俗文化投资总经理
  
  陆建芳
  
  南京博物院民族民俗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赵宇共
  
  西安市社会科学院民俗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陈华文
  
  浙江师范大学文化创学院院长、教授
  
  唐仲山
  
  青海民族大学教授、《高原论坛》杂志副主编
  
  梅联华
  
  南昌民俗博物馆馆长、研究员
 
  秘书长:张朝敏



  中国民俗学会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通联:
  
  邮政编码:710061
  
  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福客民俗文化投资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318号
  
  联系电话:029 85211586




中国民俗学会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全称为:中国民俗学会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为了便于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简称“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译名:Folk culture Industries Reasearch Center of China(英文缩写:FIRCC)。
  
  第二条 中心性质中国民俗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民俗学会的非独立法人机构,接受中国民俗学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宗旨如下:
  
  1.依托中国民俗学会智力资源优势,营造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和谐环境。积极研究借鉴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先进经验,开拓民俗文化产业省际、国际合作空间。促进中国民俗文化产业发展;
  
  2.在政府和相关民俗文化产业、文化企事业单位相关联系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快民俗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积极促进文化强国建设;
  
  3.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力促民俗文化产业资源整合优化的效益最大化,共同打造中国民俗文化产业链;
  
  4.大力推进民俗文化产业的信息化、市场化、集成化、优质化和现代化,积极拓展国内外民俗文化市场,提高民俗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本中心办公地址西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318号,邮编:710061)。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任务职责本中心任务和职责如下:
  
  (一)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1.对民俗文化产业资源进行挖掘和整合、项目开发和市场前景的调研和预测;
  
  2.举办专家论坛,召开学术会议,出版学术期刊,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为全国民俗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二)实务
  
  1.开发民俗类文化产品,立足现有的民俗文化资源,包括中国民俗文献资料与田野资料。对优秀的图片、文字、视频等进行策划、编辑、出版、发行;
  
  2.承接民俗文化产业投资管理、企业策划、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及研究项目转化等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及其职能
  
  第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做为最高决策人,全面负责本中心工作。中心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中心主任开展工作。中心设秘书长一名,主持中心日常工作,中心设立办公室,协助中心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全面负责中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主任是本中心最高决策人,由国内著名民俗专家担任,对中心学术研究活动进行指导、评议和裁决。具体职责包括:
  
  1.审议中心的科研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的凝炼;开展重大项目的检查验收;
  
  2.组织中心学术成果的评价和奖励;
  
  3.指导中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审定中心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任免研究中心管理人员;
  
  5.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裁决学术纠纷。
  
  6.审查通过研究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
  
  7.审核、批准中心研究人员的申请;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中心办公室是中心进行科学研究、对外合作和社会服务的综合保障部门,下辖行政部、编辑部、培训部、网络部等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统筹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公文管理、印章管理、会议管理、内务管理等职责;
  
  2.统筹、策划、编辑、出版民俗文化产业类出版物;
  
  3.承接民俗文化产业等领域人才培训等;
  
  4.负责民俗文化产业网络建设与宣传。
  
  第四章 研究人员构成及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研究人员
  
  本中心的研究人员为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中心的研究员由中心聘任,任期四年。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成为中心研究人员。
  
  (一)拥护本中心章程;
  
  (二)有选聘本中心的意愿;
  
  (三)在民俗文化产业领域作出突出的成绩并有一定的影响:
  
  1.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工作业绩突出的各级民俗文化产业研究者。
  
  2.从事民俗文化研究五年以上,在民俗学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从事民俗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头作用。
  
  4.其他从事和热爱民俗文化产业研究的人员。
  
  5.特别优秀者由中心聘为高级研究员。
  
  第十条 研究人员加入中心程序
  
  研究人员加入中心程序如下:
  
  (一)个人写出受聘申请书;
  
  (二)提供民俗文化产业相关作品或论文,以及所获得的学术成果证明文件;
  
  (三)提供中心要求的学历证书;
  
  (四)经中心审查后,颁发研究员或高级研究员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研究员有如下权利:
  
  有优先提供研究课题及接受研究任务的权利。
  
  参加中心举办的学术及其他活动。
  
  得到中心在学术研究和产业领域方面所给予的指导、帮助和资助。
  
  4.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受聘自愿,解聘自由
  
  (二)研究人员有如下义务:
  
  1.遵守中心章程。
  
  2.执行中心作出的决议。
  
  3.完成中心下达任务。
  
  4.宣传本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人员的延续与解聘
  
  研究员或高级研究员能够履行相关义务即可延续成员资格。研究员或高级研究员触犯法律、法规和严重违犯本本中心章程者,经中心主任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可在任期内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中心。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帖内容来自福客民俗学网:http://news.folkw.com/www/pic_news/13432478.html(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2日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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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客多年来对民俗文化的市场化贡献颇多,他们的实践值得尊敬。。通过张总的解释和心路历程,我认识到市场化是不同于生产性保护的一条民俗发展之路,我们处在当下和未来的条件,市场是不可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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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振奋!!
“中国民俗学论坛”QQ群:9768275。欢迎实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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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视为中国民俗学的“公共民俗化”尝试
大王派我来巡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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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俗文化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产业开发,对民俗文化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研究中心的成立将会极大的促进民俗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民俗文化产业的实践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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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产业研究落入学会法眼,是学会工作的一个相当抢眼的新亮点,什么叫与时俱进?这就叫与时俱进。民俗文化产业在地方上比较受重视,是因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多已列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发展规划,而且相当部分与旅游经济扭在一起,发展潜力较大,有的也确实取得不俗的业绩。所以说学会筹建民俗文化中心是顺应社会潮流的举措,正当其时。
由此又想到民俗博物馆这一块儿。过去有个专业委员会,这些年渐呈式微。叶涛先生建议也可以考虑筹建民俗文物研究中心,这真是个好主意!其实这也不出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只是这种组织形式可能更有作为一些。民俗文物做好了也有经济效益,也属于民俗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吧,因为后者概念比较大。
无论研究何种民俗文化产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不可偏废。对于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民俗文化产业开发,或从旅游角度讲民俗文化产业的参与,都可能需要更具前瞻性的应用理论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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