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遗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3)
刘锡诚
(接上文)
(八)“非遗”保护的中国模式
我国政府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历时八年,初步建立起了一套保护体系。姑且叫做“中国模式”吧。现简略地分述和评析如下:
(1)对非物质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并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第一批国家名录包括全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大类518项;第二批国家级保护名录510项,第三批国家级保护名录191项,共计1219项。加上省、市、县级保护名录项目,可以说已经建立起了一个保护系统,在国家的层面上得到了保护。每个项目都由申报的单位作为保护主体,以整体性保护为总的保护原则,以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为重点,帮助他开展传承活动,务使这些项目能够传承下去。相应地,认定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近来有学者批评我国的名录保护制度是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的。批评指出,凡是目前仍然有生命活力的非遗项目,其价值是不应分高低贵贱的,以名录的方式加以分级,是不符合非遗的生存状况和价值体现的。特别是在经济利益和政绩观念的驱动下,一些没有经济利益可言、但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项目,可能被地方上所忽视,而由于没有进入各级名录而得不到有效保护。
笔者以为,这种批评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一、第二批名录申报和评审时,我国的非遗普查还没有进行,是在缺乏全面衡量和评估的状态下提出申请和进行评审的,就单个的项目而言,其价值判断也许无可厚非,但就全局而言,则难免带有盲目性。第三批名录的申报和评审,是在全国普查进行过程中完成的,比较前两批名录的申报,对地方文化官员来说,他们心中的底数当然要比前两批多了些参照和权衡的空间,但实事求是地说,也还没有做到完全心中有数,不是在全面掌握全省、全市、全县的非遗情况下确定提出哪些适合于国家级、那些适合于省级、哪些适合于市级、那些适合于县级保护。但不能因此而对名录制度全盘否定。所有的有价值的非遗都应该予以保护,理论上是对的,但我们国家很大,民族和地区很多,文化千差万别,所有的项目都又国家出面来保护,显然是缺乏可行性的,必须有重点地予以保护,建立各级名录不失是一种好办法。问题是在名录的申报、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包括“重申报、轻保护”等普遍性的倾向,但不能因此导致对名录制度的全面否定。2011年6月1日《非遗法》开始实施;2011年8月24日文化部发出了包括建立对国家级保护项目监督和退出机制在内的通知[26],开始纠正已经普遍存在的、并给非遗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倾向性问题。笔者要对《通知》做点补充,“监督”不应限于对保护主体对项目保护的监督,也应包括对专家评审过程的监督和批评,以期做到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2)保存与保护并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非遗法》中把“保存”和“保护”并列于一条之中,作为国家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无论作为政府方略,还是作为实际工作,“保护”对于我们来说,已是耳熟能详、无需辞费的了;但把“保存”也列入《非遗法》中,其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操作意义,却并非可以忽略不计的。一般地说,在我国,以口传心授为传承和传递方式为其基本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产生、发展、繁荣于农耕文明(也包括原始采集和游牧文明)条件下的精神文化产品,其所反映的宇宙观、社会观、人事观、伦理观等,是与低下的认知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伦理家族社会相适应的。如前所说,文明发展了,科学昌明了,社会进步了,人们的认知水平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会出现整体衰微、部分消亡的趋势,这是一条不言而喻的文化发展规律。当今我国所处的,是一个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时代,社会的急剧转型及其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化,包括生存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巨大变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冲击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在总体衰微的趋势下的“非遗”,一部分仅已口传为生存方式而不以物质为依托的项目(如口头文学、传统小戏、传统曲艺等)、或日益脱离了民众日常生活需求的项目,遭遇了濒危困局甚至灭顶之灾。这一衰减趋势,已为实际的发展现状所证明。
对待这些为群体创作与世代传承,如今呈现出衰微趋势,特别是那些遭遇传承困局、生命脆弱的人类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用“生态性保护”或“整体性保护”等措施和模式也许难以达致预期的保护效果,就必须不失时机地以笔录、音像、数字化等手段将其记录下来,予以出版(纸质图书、电子书、音像制品、数字化数据库)、存档(存于档案馆或博物馆),供更广泛的读者阅读、鉴赏、参考、传播和研究,从而使其传之久远,为子孙后代提供阅读。回想15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专家委员会前负责人、已故芬兰学者劳里·航柯,生前来我国与我国学界开展学术交流,共同到广西三江作田野考察,那时,他就曾极力推行将现代还“活”在人民口头上的民间文学作品记录下来,印制成书,以其“第二生命”供更多的读者阅读和传播的保护理念。事实上,历史上的许多优秀的、脍炙人口的民间文学作品,现代已经不在今天的民众口头上流传了,然我们却可以在书本上和文献中读到,我们根据这些记载了解已经逝去了的那些时代的历史风云和社会风貌,也可以从这些作品中得到艺术的享受和审美的熏陶。这就是“记录保存”所带来的文化功效。根据《非遗法》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存”,是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而要实现“保存”,就要依靠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这些措施。
从以往的情况看,建立国家级、省市级、地市级、区县级“非遗”名录,乃是在“认定”的基础上所取得的可观成果,尽管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 的偏向,但总体上说还是健康的。然而,“记录”、“建档”两项,其内容和要求,则似乎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名录申报以及全国普查中,对民间文学类按照全面性、科学性、代表性要求认真做好搜集记录,并将其编辑出版的,在全国委实为数不多。而传统戏剧、传统曲艺之类,则由于强调的是剧种和曲种的保护,而相对忽略对演唱作品的文本的“记录”和演出本的“录像”(而这两类“非遗”的式微甚或失传现象,也有增无减,甚至触目惊心),如此,何以能做到“非遗法”中规定的“记录”要求?即使有些有物质为依托的手工技艺项目,也应将其技艺流程用文字和图像记录下来。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有关“非遗”书籍,大多不过是些大而化之的综合性描述,而缺乏具体项目的忠实记录的文献类图书。只有几件相关实物存在博物馆里,而没有详尽无遗的文献记录式的图书问世,何谈“保存”之有?至于“建档”一项,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和保护主体,多数是申报成功了就算大功告成,束之高阁了。至于理应负有保存和保护国家文化档案的文化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等,各自担负着怎样的责任?至今也还是个未知数,更谈不上责任制和问责制了。
(3)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延续,主要靠的是传承者的口传心授代代相传。大部分的类别,如民间文学的一部分、民间艺术的多种表现形式,手工技艺,中医中药,等等,大多靠传承者传给下一代。民间文学的一部分、民俗与节庆、庙会歌圩等,则主要靠的是群体传承而得以延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说到底,是对传承人的保护。一方面,要给杰出的传承人创造适宜传承的社会条件,要对传承人予以资助和扶持,有的帮助其建立培训基地和师徒关系,建立合理可行的传承机制;另一方面,要为非物质文化传承创造条件,如北京的传统香会“老会”遍布城乡,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它们失去了活动的场所,政府就应为它们创造条件,或与开发商沟通,给他们开辟活动的场地,使香会中的“老会”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要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寻找和保护传承人的观念。
国家已经先后认定了三批1558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概念,是指进入国家级名录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主体),在本单位中确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他可能在全国有代表性,是顶级的专业人士,也可能并非是全国性的顶级人物。我国的名录评审,是采取的自下而上的申报制度,而非自上而下的专家或政府提名制度,故而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有的应该成为该项目保护主体的单位,却由于某种原因,该单位没有申报,因而也就不可能进入国家确认的保护主体,他们那里即使有杰出的传承人,却不是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该承认这是一个矛盾。
这一千多位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我国民间文化的一笔巨大的财富。对这些人物,虽然已采取了若干有效的措施予以承认和帮助,但还没有提升到应有的水平和高度。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了非遗的地位,只是在一部分人中,或在民间文化圈子里,得到了重视,而在全国文化界,依然没有占有应有的地位。从各级政府和保护中心的工作方面来说,这些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资料和动态管理,虽然作了一些事情,但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传承人至今仍然没有走出自生自灭的可悲处境。
(4)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文化生态实验区的建立,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原生态和整体性保护的一种尝试。20世纪80年代,我们曾有过一些尝试,不过,那时,还没有“文化生态保护区”这样的专有名词。譬如,我们发现并命名了几个“故事村”。“南有伍家沟(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北有耿村(河北省藁城县)。”已为海内外所熟知。后来又发现了重庆市的走马镇。这些故事村,都是文化保护区的性质。这些村子,都进入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国家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只是它的范围比较小而已。进入第一批国家名录的,还有宜昌市的下堡坪村(故事村)和辽宁省的古渔雁村,以及湖北省的青林寺(谚语村)。这些村子在保护遗产方面各自取得了一些经验。当然,他们的当前处境也存在着一些至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注意、没有得到解决的隐忧。客观上,现在上上下下都在忙着“申报”,还顾不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同时,也显示出一些属于保护区本身与生俱来的,像“胎记”一类的问题,没有得到相关研究,连对策也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从网上的反映看,伍家沟村的问题更令人担忧。
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第一个十年,有的外国政府、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先后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一些尝试性的保护区或保护点,如贵州的四个古村落的生态博物馆:六枝特区梭嘎苗寨、花溪区镇山村布依村寨、锦屏县隆里古城(汉族)和黎平县堂安侗寨为中心的生态博物馆。学者对这类文化生态博物馆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这种划定一定地域范围并对该范围内的原生文化及其流变进行原生态保护的方式,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这四座生态博物馆的建成开放,使该地区独特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动态的历史过程中得以贮存、传承、延续和发展。”[27]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受保护地区的民众的生活,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能否使该地区的民族文化传统得到有效保护,沿着自己固有的传统向前发展,看来仍然还不能得出乐观的结论。调查说:“我们看到生活是义无返顾地发生着改变,传统被迅速地淹没。这不是生态博物馆的初衷,但无论如何博物馆是没有可能让生活停止流动,甚至减慢速度的。事实上生态博物馆的理念一开始就不是要让社区的文化停止发展,而是要让它‘可持续性’的发展。法国生态博物馆的创始人雨果·戴瓦兰认为‘可持续性’是生态博物馆的宗旨。……生态博物馆的真正意义虽然是希望传统的文化还能活态地保存在这些原住民的自然空间和文化空间中,但实际上,还是和传统博物馆的概念一样,仍然是展柜的概念,只是这个展柜是活动的,而里面活动着的人们,却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他们已经兼有了演员的身份。”[28]
2007年上半年,文化部和福建省共同论证了并已于第二个文化遗产日宣布,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指在福建泉州、漳州、厦门三地所辖区域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建设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相依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化生态区域。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显然是希望能在一个较大的、非物质文化异常多样而复杂的文化区域的范围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原生性保护方面取得成功的经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从此启动。截至2011年8月,已先后在全国设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政府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保护实践中努力探索正确把握好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以求在保护区内做到文化的整体性保护。王文章说:“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探索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尝试,也是我国文化建设工作的一项创举,有利于推动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维护区域内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增强区域内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文化自觉,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效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创新和发展,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已经扩大到了11个,时间也有五年了,亟待组织各种不同学科的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对这种实验进行评估和检验。
为总结交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做法和经验,研究探讨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规律和途径,进一步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思路,落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措施,努力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向新的阶段,2011年8月22日,文化部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召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现场交流会。从报道看,黄南会议只是一个工作交流会,而不是一次评估和检验会。笔者所看到的,也只是这次交流会简短报道,而没有看到专家们的认真负责的评估。专家的评估意见是应该本着公开的原则公布于众的。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有些问题是过去发表在《凯里学院学报》中的文章谈到的,有些段落作了修改,有些问题是新的或《非遗法》颁布后提出的新问题。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2011年9月16日在乌鲁木齐举行的“第一届中国西北地区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高级培训营”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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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第22页,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2]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见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修订版)第275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1月。
[3] 郑培凯《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导论》,第8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平定暂行办法》,见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修订版)第236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1月。
[5]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年6月12日。
[6]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第184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
[7]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见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修订版)第275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1月。
[8]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见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修订版)第236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1月。
[9] 田兆元《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的民俗文化与民俗学学科的命运》,《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1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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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yle="mso-footnote-id: ftn11" title="" href="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blog/spacecp.php?action=spaceblogs&op=add&openwindow=1#_ftnref11" name=_ftn11><SPAN class=MsoFootnoteReference><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footnote"><SPAN class=MsoFootnote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