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文化遗产:该引起政府重视了
2010年08月11日 15:05 来源:学习时报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重要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协调并进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切莫错过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工业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历史文化内涵丰富,与各个城市的发展血脉相连。然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使得代表城市特色的工业文化遗产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消亡,代之而起的水泥森林和玻璃幕墙,带来的是“千城一面”。面对如此现实,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工业文化遗产在旧城改造的热潮中、在推土机的轰鸣中快速消失的一幕,依然在全国多座工业城市不停地上演,烟消尘散后,留下的是伤痕累累的城市记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正在逐步成为公众和政府关注的话题,寻找工业文化遗产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成为衡量政府眼光的又一条标准。
目前,《世界遗产保护公约》的182个签约国中,有137个签约国拥有世界遗产项目,其中有23个签约国拥有43项世界工业遗产。我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该公约,目前共有 37个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1个工业文化遗产——都江堰。2006年,我国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钱塘江大桥、南通大生纱厂等9处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榜上有名。加上2001年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两处工业文化遗产——大庆第一口油井和中国第一个航天器研制基地,我国共有国家级的工业文化遗产11处。
2007年,我国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国家文物局将工业建筑及附属物归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重要子类予以明确,表明政府已将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列入议事日程。
目前,各省市的工业文化遗产普查,已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如上海把新发现工业遗产作为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重中之重,经过2年多深入细致地工作,新发现了200多处工业遗产,并分别从历史分期、地域分布、产业类型以及建筑特点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以照片、测绘图和文字说明等形式,进行了详实的登记。特别是在上海世博园建设中,保留了许多见证我国工业发展进程的工业遗产,经改建,用于展馆、管理办公楼、临江餐馆、博物馆等,既大幅度降低了建设费用,又使老旧厂房完成了历史的转换,获得新生。令海内外最为关心的江南造船厂,将在世博会后再度“变身”,改建为中国近代工业博物馆群,成为上海城市的新亮点。上海的成功尝试,为我国工业遗产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做出了示范。无锡、沈阳等地也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和重要经验,一些老旧厂房和遗存,经过精心设计和改造,成为城市的新名片,如无锡市利用茂新面粉厂建立的“中国民族工商业博物馆”,沈阳铁西区利用原铸造厂车间改建的沈阳铸造博物馆等。
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做保存历史、还原记忆的事,是需要眼光、胆识和勇气的。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想到和做到,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即便是复原或重建,要原汁原味,也基本不可能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将会有更多完成使命的工业设施退出历史舞台,工业遗产的产生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其保护任务越来越重,刻不容缓。
面对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挑战和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各地政府不能再漠视工业遗产对城市历史、文化、居民情感所具有的独特价值,更不能错过保护的最佳时期,应尽早行动,使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齐头并进,相映生辉。
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在我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只是近五六年的事情,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问题却十分突出,表现在十个方面。
(一)一些城市的领导干部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没有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特别是一些主管部门,片面理解城市现代化,在城市建设中,一味追求新建快建,缺乏对工业文化遗产的统一规划、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分析、创意,导致很多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被损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可以学习上海、无锡、沈阳、天津等地经验,学习和借鉴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把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与城市建设、工业产业升级、生态环境恢复等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联合创意,整体推进,通过工业文化遗产的再造,使城市建设更具特色。
(二)由于起步晚,相关研究与保护比较滞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尚处于“家底不清,现状不明”阶段,急需实施前期调研,分级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制相关规划。
摸清家底可分几步走,分几个层次进行,采取从地方到中央,即从基层、从局部着手的做法,以县为最基层单位,层层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库。采取收集信息,实地调查,记录基础信息,分析确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工业遗产的具体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等步骤,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三)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战略和宏观部署;在地方层面,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缺乏整体保护方案和措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遗产一经认定,应当及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
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及子孙后代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四)工业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体制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管理模式五花八门,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工业遗产一经评估、认定为文化遗产,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技价值,但商业开发利用价值比较低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尽快移交文物部门,由政府给予保护资金补贴。
(五)史学家在工业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
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的工业文化遗产,深人开展对工业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良性发展。
(六)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专业的评估队伍与人才,哪些该留哪些可拆,没有依据,有些工业遗产虽被部分的保留下来,但在改造过程中,整体环境已遭破坏,使遗产价值大减。
我国各地工业化过程各有特色,使得工业遗产本身具有等级性和地区性。各地区应组织专家确定本地区工业遗产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评估标准,以反映本地区工业化过程和对全国总体工业化进程的贡献。必须尽快建立评估标准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工业遗产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工业遗产区别对待,通过分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我国有学者提出工业遗产评估的6条标准,可以作为评估参考。这 6条标准为:(1)古代和近代体现我国技术创造力的杰作或代表作;(2)在中国工业近代化过程中有过重大影响的民族工业企业代表;(3)对我国近现代工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工业与技术引进项目;(4)对促进经济增长、城市化和社会文化产生深远影响的工业成果;(5)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如早期具有先驱意义的个案,起过独特作用而具备突出价值的案例,存留下来的稀有案例等;(6)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过重要贡献和影响的工业企业。
(七)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视野不宽,思路陈旧,开发创意不能很好地体现遗产本身的特性,不能巧妙地与周围环境统一融合,甚至破坏了工业遗产的整体性和周围环境,“保护性破坏”问题严重。
保护性再利用方案应对不同工业遗产地段和工业建筑设立明确的限制要求,新的用途必须尊重工业遗产的原有格局、结构和材料特色,维护原始的人流活动,不仅保护躯壳,更重要的是历史氛围。
(八)缺乏工业遗产应急保护的措施与预案,自然灾害对工业遗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我国很多工业遗产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较差,有些地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一些遗产的厂房、设施年代久远,老化严重,隐患多,潜在的危机随时可能发生。
除根据有关法规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预防外,需要根据工业遗产的特点和价值、本地区自然状况和灾害发生的历史与概率等实际情况,尽早做好针对性的预防规划和预案,进行分类防范。在不改变工业遗产原状的前提下,做好应急防范设计,充分利用新技术,不断完善,动态更新。
(九)在工业遗产的选留与保护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利用价值,对暂时无法确立其利用方式从而无法实现经济价值的遗产放弃保护与维护。保护与利用本末倒置,盲目开发,过分追求经济效益。
充分认识因狭隘的眼前利益而损毁具有文物价值的工业遗产是对民族、国家乃至后世的不负责任,是一种犯罪。正确认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是主要的、核心的方面,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建议各地遵循一个原则:对工业遗产价值一时评价不清的、利用方式没有论证确定的,利用方案没有考虑成熟的,应以暂时不动、不毁为宜。
(十)缺乏保护和开发利用资金,成为制约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瓶颈,资金投入主体单一,渠道不畅,政策不到位。
各级政府应拿出一定的资金投入工业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同时,建立工业遗产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入多元化利益主体,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开发并举。发展民间保护组织和基金会,作为有能力集中反映公众意愿与利益的代表,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