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赠”的读音及其他
刘永章
光明网 刊发时间:2010-03-28 08:00:00 光明日报
前不久读张巨龄先生的《关于“遗赠”和“标识”的读音》一文,其中说,某部门的一位官员和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持人,把“遗赠”读成“遗(yí)赠”是“不对”的,为此重申13年前自己一篇短文的意见,“再次呼吁:莫将‘遗(wèi)赠’读‘遗(yí)赠’”。(见《光明日报》2010年2月16日学术版)对此,笔者提点不同意见。
“遗赠”是法律上常用的词汇,其中的“遗”是个“多音字”,音随意转,究竟应该怎样读,归根结底是由“遗赠”的法律含意决定的。如果未能正确理解“遗赠”特定的法律含意,而只是按普通语词去释义,就必然会产生误读。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预先处分身后个人财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遗赠”。后者即“遗赠”的法定含义是:“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见《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这说明“遗赠”是指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把个人财产赠送给非继承人的法律行为,是“立遗嘱将财产赠给”的压缩词,并非简单的“给予、赠送的意思”。换句话说,“遗赠”一词属于双音节偏正结构,词素“遗”是指“遗嘱”(并非表“给予”),是用来修饰或限制词素“赠”的方式和性质的,具有严格的法律含意。此外,依据法律规定,“遗赠”必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执行,这也是与普通的“给予、赠送”行为有明显区别的。正由于双音节“遗赠”一词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遗赠”的读音明确注为yízèng。事实上,不仅汉语词典如此,连日文词典中“遗赠”的读音也同样如此。所以,坚持按照单音节、表“给予”意思的“遗(wèi)”的读音,也把双音节、表“遗嘱赠给”意思的“遗(yí)赠”读成“遗(wèi)赠”,就显然不对了,而某官员和节目主持人的读音并没有错。
关于“遗赠”的读音之争,其意义非小,这实际涉及到如何认识法律专业词语特点的问题。首先,从词意方面说,法律词语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既有普通词语的原始意思,又有某种新附加的特定法律意义,其词意是二者有机地融合。再从使用方面来说,与普通词语比较,法律词语有三种情况颇具特色:一种是音意别具的,除“遗(yí)赠”之外,又如“要(yāo)约”、“标的(dì)”、“不当(dàng)得利”等;再一种是音同意别的,如“告诉”、“累犯”等。“告诉”一词虽有“告知”之意,但其本质意思是特指刑法规定的受害人亲自向司法机关告发控诉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只有“告诉的才处理”);“累犯”一词虽有“多次犯罪的罪犯”的普通词意,但更有特定的法律含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种是习惯性选择的,如,习惯选用“舞文弄法”,而少用“舞文弄墨”;习惯用“进行犯罪活动”,而不用“从事犯罪活动”。如果不了解法律词语的上述特点,而仅仅按“专业语文”层面去理解,就必然会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