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多民族混居区域体现和谐的传统法文化
多民族混居区域体现和谐的传统法文化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 更新日期:2010-01-25]
万亿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Robert Ellickson在其代表作Order Without Law一书结语中的名言,时刻提醒着我们必须重新注意那些在法制化进程中被遗忘的角落。
在今天,当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与社会的话语中心时,内陆腹地多民族混居的渝湘鄂黔相邻地区,那里的各民族群众在其日常生活中所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似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独特的经验。
民族习惯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秩序的形成,从来就不只是依靠强制力,更需要价值认同的柔性力作为长期保障。民族村寨乡规民约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双重的:一方面,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规约、习惯中不乏强制性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公众舆论在监督和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规约、习惯方面具有强大力量,为其营造了良好的运行环境与社会氛围。
例如,渝湘鄂黔相邻区域的土家族村寨规约,对于不轨之徒,直接参与盗窃者,均即送官府处治;情节严重、证据确凿者,则就地处决,然后报官。苗族村寨规约、习惯对故意杀人者,可抄掠凶手全部财产赔偿损失;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由侵权人“请酒赔礼”,并负担医药费用;凡偷盗财物,作退还赃款赃物和罚款处理;破坏水利设施的,须填还、恢复被破坏设施的原状。执行时,全村寨敲锣鸣金,一呼百应,俨然就是一场执行习惯法的仪式。
同时,长期的共同价值的养成与熔炼也至为重要,如湘西永顺县典型的土家族村寨——瞿家寨,其修订的《瞿氏族谱松阳堂》载有族规:“重载松阳家训八则:一、正心术,二、端品行,三、严家法,四、督功课,五、戒酗酒,六、戒宣淫,七、戒赌博,八、戒恃横。”这些规约历经百年,代代相传,深入人心,成为民族村寨共同的集体意识。
此外,各民族习惯法对于违反规约的补救措施,采取“以赔代刑”的方法,用金钱财物修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使人与人的关系尽可能一如既往地平和、融洽。如当地苗族村寨对偷盗、抢劫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罚3个100”的处罚,并请全村老小会餐一顿,以表示对该行为予以足够的惩罚,也表达行为人悔改的决心。这种惩罚的办法,在以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共同编织的“熟人社会”中,起着独特的作用,既使触犯规约者不仅声誉受损,而且承担高昂的经济代价,也使村寨民众受到教育。
这些习惯规约协调着各种社会关系,有效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成功调控着社会秩序,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又维持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体现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
渝湘鄂黔相邻区域各民族以调解处理纠纷为主要的解纷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和谐精神,既解决了纠纷,更化解了矛盾。各民族的道德、礼仪与宗教无不体现出祥和安宁的原始法治观念,从而为乡规民约在纠纷处理方面提供了一种以大局为重、化干戈为玉帛的协商基础上的长者判定:以调解息讼为原则的处理机制。这种处理机制包括长者的职责与权限,调解处理的原则、程序以及裁决执行等,为当地治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该区域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众的纠纷解决主要可归为自我约束模式、习惯法调解模式和国家法与习惯法平衡模式,而单独的国家法介入模式,则主要是在涉及一些比较重大的利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时候才会发挥作用。在更多的时候,习惯法在调处日常生活中涉及人际关系、民间信仰之类的小规模纠纷时,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这些纠纷看似琐碎,其演变扩大却会影响到整个家族、村寨的和谐,因此,习惯法调解的解纷模式,有着国家法介入解纷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土家族聚居村寨内村民之间的纠纷,大多选择习惯法调解的纠纷解决模式。一般来说,族内纠纷由族长调处,不同家族之间的纠纷,通常由“梯玛”等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裁处。经调解后,理亏的一方须赔礼道歉,轻者携酒到对方家中相互喝一两杯,表示和好;重者除了喝酒赔罪外,再搭上一两瓶酒即可了结。苗族聚居村寨内村民之间的纠纷,则流行罚理亏者请全村吃一天的饭食等。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村寨成员体验到习惯法的权威,使习惯法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罚酒、罚会餐等方式,有助于促进村寨成员之间的交流,实现社区的和谐。
事实上,在该区域,纠纷解决不只是为实现公平,其最终目标是避免双方矛盾冲突的激化、对村寨的现存秩序及“友好”关系造成破坏。“梯玛”和理师在处理纠纷时,首先不仅关注客观上存在的纠纷事实,还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过去的恩怨、他们的品行、纠纷时的情绪等主观因素。其次,他们并不满足于纠纷解决的本身,还需要把当事人之间日后的关系调整纳入视野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家族势力、双方对结果的预期、社会舆论等复杂的“法律外因素”所产生的张力,常常使最终的结果偏离了规范的预设,“梯玛”与理师需要对这些因素在头脑中反复博弈,寻找到双方心理的平衡点,努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妥协,让双方都能愉快接受。所以,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终极目标是在解决纠纷之中,实现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和谐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