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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法律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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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法律的冲突

文化与法律的冲突



法律的建设源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一种法制的社会,现代社会需要法律,而每个人必须遵守法律也是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公民最起码的标准。前两天看到泰顺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周尔禄因其传承药发木偶过程中,自制的黑火药属于违反国家有关炸药的法律规定而被公安局拘传并被公诉。虽然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最后作了“免予刑事处分”。但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现代文明制度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影子。
浙江省泰顺县的药发木偶,与本人有一些特殊的源渊关系,本人与周尔禄也有一面之缘。记得国家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时,泰顺有一个被称作药发木偶的项目作为制作技艺类申报,当时我是这一类的项目组组长。本人不敏,但与其他一些专家一样却意识到,药发木偶应该就是南宋时存在并被记录,尔后一千多年来一直再没有文字记载的药发傀儡。根据申报材料和录像来看,应该是的。但谁也没有见过南宋时的药发傀儡,更没有其他文字佐证。然而,无论如何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木偶戏形态,建议从表演类(戏剧类)口子进行申报。果不其然,药发木偶被列入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了国遗。2008年正月因参加泰顺三魁镇百家宴的有关调研,见到了传承人周尔禄。
谁知在7月份,因成为国遗传承人而知名的周尔禄先生,再次因“私自”(其实是传承国遗必须的工具和材料)制造黑火药而成了媒体关注的对象。我不想评论法律对于周先生采取的行动是否正确,但我想,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药发木偶,其特殊的制作技艺本身就包括黑火药的制造,它是整个代表作的完整组成部分之一。如果缺少了这部分内容,那么就没有传承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既然将药发木偶作为国遗,而周尔禄先生作为国遗的传承人,就应该承认他本人拥有合乎文化保护的制作仅仅为传承这一文化财富必须的黑火药的权利。当然,退一步说,即使有一些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当地有关部门能否通过具体的工作帮助周先生解决与法律冲突的问题,以使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致因为与有关法律的冲突而导致中断,造成民族文化传统的流失。因为,我相信,如果有关部门采取一些合乎法律规定的方式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象杀猪的屠夫需要有刀具,而刀具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管制工具,你不能因为它可能成为凶器而完全禁止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我们民族得以在世界民族之林展示特点,表达民族精神之所在,一句话是我们历代祖先创造并传承给我们的文化灵魂,如果我们没有智慧通过一些特别方式解决这种文化保护与法律存在的冲突,那么,我们将失去很多传统,从而失去我们的文化之根。周尔禄先生说他已不想将药发木偶这一技艺传承给自己的儿子说明,这一事件本身已经使非常濒危的药发木偶文化遗产项目,很有可能在文化与法律的冲突中失传,这不仅是泰顺县的巨大损失,也是我们传统文化的巨大损失。
在当下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文化霸权和新的文化殖民主义或文化帝国主义横行的21世纪,如何保证我们民族传统的延续、保证我们民族文化的生生不息,是我们民族不仅立足于世界之林,而且引领文化未来发展的重要前提。能否解决好一些文化传统与现代法制的冲突,将考验我们民族的智慧,实际上也是今后我们法律建设过程中,如何体现社会主义特色的和保证我们的文化特色的最重要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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